1、ICS 29.140 K 7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568.42019 绿色照明 LED 灯具 第 4 部分:LED 工矿灯 Standard for Green Lighting LED Light Part 4:LED Industrial Light 2019 - 05 - 29 发布 2019 - 06 - 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3568.4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 . 3 4.1 适用电压和环境温度 . 3 4.2 外观及结构 .
2、3 4.3 安全要求 . 3 4.4 电磁兼容 . 3 4.5 电性能 . 3 4.6 光性能 . 4 4.7 色度性能 . 4 4.8 平均寿命 . 4 4.9 噪声 . 4 4.10 开关试验 . 4 5 试验方法 . 4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 4 5.2 外观与结构 . 4 5.3 安全 . 4 5.4 电磁兼容 . 5 5.5 电性能 . 5 5.6 光性能 . 5 5.7 色度性能 . 5 5.8 平均寿命 . 5 5.9 噪声 . 5 6 检验规则 . 5 6.1 出厂检验 . 5 6.2 型式检验 . 6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6 7.1 标志 . 6 7.2 包
3、装 . 7 7.3 运输 . 7 7.4 贮存 . 7 DB37/T 3568.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能源局(原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科半导体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赛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剑楠、孟祥凯、葛衍冉、张滨。 DB37/T 3568.42019 1 绿色照明 LED 灯具 第 4 部分:LED 工矿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工矿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4、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矿山使用的LED工矿灯。 注:在本标准中出现的“灯具”代表“LED工矿灯”,除非特别指明是其他类型的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电流输入16A) GB 19510.1
5、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6882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测试方法 G
6、B/T 24825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 GB/T 20145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ing 绿色照明包含高效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可回收再利用5项指标,不可或缺。高效节能意味着以消耗较少的电能获得足够的照明,从而明显减少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环保的目的。安全、舒适指的是光照清晰、柔和及不产生紫外线、眩光等有害光照,不产生光污染。可回收再利用指的是灯具在寿命终止后,产品的部件分解后在不污染环境的同时可以回收再利用。 DB37/T 3568.42019 2 3.2 LED工矿灯
7、 LED Mining lamp 是指以LED为光源,和LED控制装置、散热器、外壳、铝反射罩、光源密封罩、升降悬挂装置等部件构成并将这些部件组合成一个整体适合工矿企业照明要求的组合式绿色照明LED灯具。 3.3 稳定时间 Stabilization time 在恒定电源条件下灯具达到稳定光度条件需要的时间。 3.4 老化 Burn-in 产品的预处理阶段。 3.5 初始值 Initial value 老化和稳定时间结束后的光电参数值。 3.6 额定值 Rated values 制造商给出的在规定工作条件下灯具的光、电、色度参数的数值。 3.7 初始光通量 Initial luminous f
8、lux 灯具所发出的总光通量的初始值。 3.8 光效 luminous efficacy of light source 灯具在标称的使用条件下,发出的初始总光通量与其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3.9 初始光效 Initial luminous efficacy of light source 灯具光效的初始值。 3.10 色温 Luminous flux maintenance 当某一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完全或最接近相同时, 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3.11 显色指数 Color rendering index 光源显色性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
9、度来表示。 3.12 DB37/T 3568.42019 3 平均寿命 Average life 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灯具实际光通量符合额定值的情况下,燃点至50 %的灯具的光通维持率衰减到70 %时的累积燃点时间。 4 技术要求 4.1 适用电压和环境温度 4.1.1 灯具在施加 90 %至 110 %额定电压及在标称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4.1.2 灯具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是-20 到+60 。如小于此范围,生产者或销售商应给出特殊说明。 4.2 外观及结构 4.2.1 灯具的外形尺寸按照制造商设计图纸要求。 4.2.2 灯具的表面应无划伤、凹凸不平的现象,灯体放置应平稳,无倾斜现象
10、。灯体内外应无尖角和毛刺,喷涂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4.2.3 灯具的铰链、 螺钉和其他的外部构件应用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成,密封件应耐温、 耐老化和抵御厂房内的气体腐蚀,并方便更换。 4.3 安全要求 4.3.1 一般安全及相应要求: a) 结构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6 章的规定; b) 接线端子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9 章的规定; c)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10 章的规定; d) 接地规定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8 章的规定; e) 防触电保护应符合
11、 GB 7000.201 第 11 章的规定; f)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13 章的规定; g)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7 章的规定; h)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12 章的规定; i)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14 章的规定; j)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应符合 GB 7000.201 第 15 章的规定。 4.3.2 控制装置安全及性能要求按照 GB 19510.14 及 GB/T 24825 的规定进行试验。 4.3.3 LED 模块安全及性能要求按照 GB 2
12、4819 及 GB/T 24823 的规定进行试验。 4.3.4 光生物安全按照 GB/T 20145 规定进行试验。 4.4 电磁兼容 4.4.1 谐波电流应符合 GB 17625.1 的规定。 4.4.2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T 17743 的规定。 4.4.3 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595 的规定。 4.5 电性能 4.5.1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实际消耗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大于 10 %。 DB37/T 3568.42019 4 4.5.2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具的实际功率因数不低于 0.9。功率因数不低于额定值0.05。 4.6 光性能
13、4.6.1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初始光通量不低于 90 %额定光通量。 4.6.2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具的初始光效不低于 90 %额定值。 4.6.3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具配光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 4.7 色度性能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初始显色指数额定值Ra不低于70。 4.8 平均寿命 灯具的平均寿命不低于30 000 h。 4.9 噪声 灯具在工作状态时的噪声不大于22 dB(A)。 4.10 开关试验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将灯具开启和关闭各30 s,此循环重复进行25 000次,在试验结束后灯应能持续正常工作15 min 以上。
14、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5.1.1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全部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 25 1 ,相对湿度最大为 65 %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5.1.2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0.5 %的范围之内;在测试量时,应降至0.2 %的范围之内。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不超过 3 %。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 100 %时各次谐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 5.1.3 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灯具应置于自由空间中。 5.2 外观与结构 5.2.1 灯具的外形尺寸按照制造商的设计图纸,用精度不低于 0.05 mm 的量规检验。 5.2.2 灯具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5.2.3 灯具的结构装配
15、按 GB 7000.1 中 4.12 的规定进行检验。 5.3 安全 5.3.1 一般安全及相应要求: a) 结构和接线端子按照 GB 7000.1 第 4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b)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按照 GB 7000.1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c) 接地规定按照 GB 7000.1 第 7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d) 防触电保护按照 GB 7000.1 第 8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e)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按照 GB 7000.1 第 9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DB37/T 3568.42019 5 f)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按照 GB 7000.1 第 10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g)
16、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按照 GB 7000.1 第 11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h)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按照 GB 7000.1 第 12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i)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按照 GB 7000.1 第 13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5.3.2 控制装置安全及性能要求按照 GB 19510.14 及 GB/T 24825 的规定进行试验。 5.3.3 LED 模块安全及性能要求按照 GB 24819 及 GB/T 24823 的规定进行试验。 5.3.4 光生物安全按照 GB/T 20145 规定进行试验。 5.4 电磁兼容 5.4.1 谐波电流按照 GB 17625.1 的规定进行试验。
17、5.4.2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T 17743 的规定进行试验。 5.4.3 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595 的规定进行试验。 5.5 电性能 5.5.1 功率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 要求进行试验。 5.5.2 功率因数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 要求进行试验。 5.6 光性能 5.6.1 初始光通量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 要求进行试验。 5.6.2 初始光效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 要求进行试验。 5.7 色度性能 显色指数的测试方法按照GB/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8 平均寿命 灯具的平均寿命的测试方法按照GB
18、/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9 噪声 灯具的噪声测试方法按照GB/T 6882要求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灯具应从每班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均匀地抽取。出厂检验按照GB/T 2828.1执行,其试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1规定。 表1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 1 外形尺寸 4.2 5.2 一次 S-3 4.0 2 标志 7.11 7.1.2 3 功率 4.5.1 5.5.1 S-2 6.5 4 功率因数 4.5.2 5.5.2 DB37/T 3
19、568.42019 6 表 1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续)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 5 光通量 4.6.1 5.6.1 一次 S-2 6.5 6 初始光效 4.6.2 5.6.2 7 安全 4.3 5.3 8 显色指数 4.7 5.7 取 12 个样本平均值,判定 6.2 型式检验 对型式试验样品的试验或一系列试验,其目的是检验某一给定产品的设计与有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型式试验的灯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灯具中均匀的抽取, 每年不少于一次, 通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20、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 c) 产品停止生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型式检验按照GB/T 2829的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数量和不合格判定数组按表2规定进行。 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生产,直至新的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验收。 表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数量和合格质量水平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RQL/%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1 外形尺寸 4.2 5.2 25 12 2,3 2 标志 7.11 7.1.2 3 功率 4.5.1 5.5.1 4 功率因数 4.5.2 5.5.2 5
21、 光通量 4.6.1 5.6.1 6 初始光效 4.6.2 5.6.2 7 显色指数 4.7 5.7 取 12 个样本检测取平均值,判定是否合格 8 安全 4.3 5.3 25 12 2,3 9 电磁兼容 4.4 5.4 10 平均寿命 4.8 5.8 取 10 个样本检测取平均值,判定是否合格 11 噪声 4.9 5.9 25 12 2,3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灯具的标志 灯具上应清晰、耐久地标有下列强制性标志: a) 来源标记(可采取商标、制造商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b) 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以“V”或“伏特”表示); DB37/T 3568.42019 7 c) 额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d) 额定频率(以“Hz”表示)。 7.1.2 合格性 按照下列条款检验其合格性: a) 用目视法检验有无 7.1.1 要求的标志及标志清晰度; b) 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 15 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己烷的布擦拭 15 s,试验之后,标记仍应清晰。 7.2 包装 灯具应有独立包装,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盖有合格印章,并加盖检验日期。 7.3 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重压。 7.4 贮存 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 %的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