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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368-2019 湿地保护管理规范(吉林省).pdf

上传人:秋儿 文档编号:5634244 上传时间:2022-05-28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26.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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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 B 6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3682019 代替 DB 22/T 2368-2015 湿地保护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wentland protection 2019 - 05 - 27 发布 2019 - 06 - 17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2368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2368-2015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22/T 2368-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

2、改了湿地定义(见 2,2015年版的 2); 修改了总则(见 3,2015年版的 3); 修改了湿地保护(见 4,2015年版的 4); 增加了“可采取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 (见 4.4); 修改了湿地利用(见 5,2015年版的 5); 增加了“草原”(见 5.2); 修改了监督管理(见 6,2015年版的 6); 删除了“对湿地设立保护界标”(见 2015年版的 6.3); 删除了“凡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见 2015年版的 6.5); 删除了“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见 2015年版的 6.8)。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3、:吉林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阎立波、陈晓波、刘刚、杨世桢、陈万毅、陆斐、初艳、胡啸妍、王丽丽、孙震、杨小平、蒋忠伟、王永和、颜世敏、张守江、陈明光、孟祥红、胡艳、刘双印。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22/T 2368-2015。 DB22/T 23682019 1 湿地保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总则、湿地保护、湿地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湿地 wetland 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

4、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2.2 重要湿地 Important wetland 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稀有性或特殊性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3 总则 3.1 湿地保护应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3.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3.3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提高湿地

5、保护管理水平。 3.4 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3.5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4 湿地保护 4.1 湿地保护工作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的湿地保护规划。内容包括: a) 湿地资源分布、类型及特点; b) 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c) 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d)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e) 保障措施。 4.2 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DB22/T 23682019 2 4.3 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负责

6、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湿地资源评估以及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其他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湿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林业、草原、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以及渔业等科学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 4.4 可采取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 4.5 应鼓励和支持退化湿地的生态恢复,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分配,保障湿地生态用水。 4.6 加强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完善湿地保护技术推广体系。 4.7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a) 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b) 截断湿地水源; c) 挖沙、采矿; d) 倾倒有毒

7、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e)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f) 引进外来物种; g)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h)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4.8 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管理。 5 湿地利用 5.1 应以不损害生态环境和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以劳务或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利用相关活动。 5.2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应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和强度内,不得损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5.3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

8、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6 监督管理 6.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6.2 对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将调查和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 6.3 在重要湿地内拟采取动物防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措施的,应提前向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制定方案。 6.4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期限不得超过 2年,占用期满,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6.5 在湿地内违章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湿地保护相关规定,限期清理并恢复原貌。 6.6 对违法开垦和利用等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并恢复原貌。 6.7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湿地保护方案。 6.8 湿地范围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环境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应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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