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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pptx

上传人:晚风1 文档编号:5659497 上传时间:2022-06-01 格式:PPTX 页数:74 大小:347.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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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0年5月21日 “个人款管理行法”的解目 录一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二三三四四五五起草背景结构安排主要内容立法目的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商业银行个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 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而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出现不利于还款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贷款安全。 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贷款存在被挪用的情况 在目前个贷业务中,贷后

2、监控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客户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进入股市等领域,引发因贷款挪用而造成的信贷风险。 贷款资金挪用会导致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加大了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给银行体系带来了危及安全的不良因素。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个贷业务违规操作问题,特别是“假按揭”业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导致信贷资源配置失效,不仅危害到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也严重扰乱了金融信

3、用秩序,更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发挥。 二、起草背景(一)监管规制不到位 目前对贷款业务的监管法规,除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以外,贷款类监管规章比较缺乏,基本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 贷款通则是目前我国关于贷款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制定于1995年,自1996年起实施,已经不能有效规范和调整当前贷款风险管理,亟待修订完善,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 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对目前个人贷款监管规章的重要完善,具有强制力。 二、起草背景(二)贷款管理不到位 当前贷款管理不到位。银行“重贷轻管”的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特别是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形神兼备。 理念落后(绩效考核)、方法简单

4、(忽视贷款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未能通过详细明确的协议约束借款人并为贷后管理提供依据)、工具简陋(无支付控制),成为个人贷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办法结合银行经营实际,吸收银行业监管现实成果,从更新理念、创新机制、规范流程、丰富内容和完善手段上,作出了个人贷款新的管理规定,旨在达到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外部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合同履约行为,统一监管标准以及最终防范风险的目的,逐步建立和形成整个社会信用新秩序。二、起草背景(三)资金监控不到位 当前我国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于贷款使用(支付)管理,突出表现为:个贷部分产品存在“实贷实存” 现象,部分银行没有建立独立的放款审核

5、部门和岗位,贷款使用管理缺位,信贷资金存在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威胁。 三、立法目的(一)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看,银行贷款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尤其在风险管理上有很多已与世界上先进商业银行国际惯例接轨。但随着个人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已经在一定程度影响到银行业的整体资产质量,特别是包括“假按揭”在内的风险趋向已有所显现。 因此,监管当局非常重视个人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的健康发展,高度关注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这次制定办法,目的就在于进一

6、步巩固银行已形成的良好管理基础,继续打造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平台,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当前我国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水平,确保这项优质资产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三、立法目的(二)通过银行良好的信贷文化建设,逐步导向和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经济环境 主要针对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的不断变化,指引业务健康发展的方向,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诠释个人贷款诚信交易的核心思想。 制订办法,就是在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

7、律环境和交易习惯,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商业银行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并鼓励和尊重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在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约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行为,确保个人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逐步建立和形成全社会信用和商品交易的新秩序,逐渐推动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三、立法目的(三)积极支持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全面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已成为满足居民不同消费需求的重要支撑,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依靠贷款实现各种各样的消费行为,特别是个人住房贷

8、款已成为人们改善居住条件不可或缺的首要途径。因此,个人贷款业务不仅是银行实现经营转型的战略依托,更是关乎百姓民生、社会和谐的建设方向。 从大局出发,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继续保持优质资产的业务经营优势,把个人贷款做好、做大、做强,同时我会不但要尽到监管义务,而且更要履行好社会责任。所以,制订办法,是为进一步推动银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居民个人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三、立法目的(四)从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角度,推动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 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那

9、些借款人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几率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风险高发贷款品种。 当前信用环境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办法突出贷款全流程管理,变过去的事后检查为现在的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贷款主要流程的管理为全部流程的管理。四、 结构安排(一)办法主要内容: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定义:“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这是我国出台

10、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四、 结构安排(二)办法主要内容: n 办法包括了从贷款申请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的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办法统一界定个人贷款概念和范围。鉴于个人贷款品种繁多,办法综合了共性特征,规定“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将众多不同的个人信贷产品的要求统一起来,从求同存异出发,适应了各不同产品的一般要求。办法充分考虑了适应全社会个人

11、商品交易习惯以及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住房、汽车)的既有流程、环境要素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形成不同产品的业务规则。办法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按照贷款约定用途,监控借款人真实交易为直接目的,以实行个人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为主,从操作流程、制度安排和特别规定等方面,重点突出了信贷资金支付管理的核心内容。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12、本条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法律地位,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p 本条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即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个人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办法。就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

13、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p 同时,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办法执行。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p 本条界定了个人贷款的范畴,其核心在于两个概念: 一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因此除中国公民外,外籍人士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在我国申请个人贷款。 二是“个人贷款”,根据办法规定,不管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是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的,应纳入

14、“个人贷款”范畴。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p “依法合规”是指各方需遵守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同时还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p “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各方面进行硬性约束和理性管理。p “平等自愿”是指个人贷款业务中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各方之间进行的经济行为都是自愿的,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自主协商确定。p “公平诚信”:是指无论借款人条件差异如何(如个人资产规模、社

15、会地位等)均可以公平获得申贷乃至获贷的机会;同时贷款人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和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高度重视诚信因素,合理地审查审批贷款并进行风险定价。 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p 本条是办法对贷款人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和“考核与问责”机制,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16、总则: :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p 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多维度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p 本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并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细化分配风险限额,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及风险计量与监控能力。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p 本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贯要求

17、,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确保个人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 p 本条强化贷款人对贷款支付管理和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环节的漏洞,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控和贷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p 本条规定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由贷款人根据国家对个人贷款具体品种的相应规定进行确定。 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p 本条规定贷款

18、人应着重考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对核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提出相关考查因素,要求贷款人根据这些因素准确判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五、 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p 本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的权力和职责,强调通过加强外部监管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的规范性。p 本条通过设立监管和责任追究,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和手段,从而保障了办法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提高办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的职责。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19、: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p 本条主要从借款人方面设置了个人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贷款人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同时满足本条所列的各项要求。p 第(一)款明确了个人贷款主体准入的基本标准;p 第(二)款规定了个人贷款应有明确的用途,且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p 第

20、(三)款规定个人贷款申请的具体要素要与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相符,且符合一般常理;p 第(四)款规定个人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无论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其他收益、抵质押处置预期收入等,均应在申请个人贷款时明确,在此基础上,借款人还需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以积极配合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p 第(五)款用以衡量借款人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对个人信用的判断应根据个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收入、人行征信记录、银行内部评级等因素综合判断。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p 本条明确个人贷款需要

21、以书面形式申请p 本条要求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对申请不同的个人贷款品种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具体申请资料。针对某一品种的个贷产品需要提供何种申请材料,应体现在贷款人具体的产品管理制度中,并及时清楚的告知借款人。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p 本条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以便开展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p 本条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干扰,如实报告调查所掌握的客户情况。

22、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p 本条对商业银行对个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基本的规范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延伸调查范围。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p 贷款调查必须全面深入,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和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有

23、关材料和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p 实地调查是指通过走访借款人的生活场所、工作场所或交易场所,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商品交易本身情况等。p 间接调查是指通过电话查问、外部权威网络查询、信息咨询等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资信的调查方式。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p 在个贷业务经营中,当前部分银行将贷前调查等核心操作外包给开发商、经销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24、放松了银行自身的调查核查环节,给不法客户或不法中介造成钻空子的机会,从而造成“假按揭”业务的发生。p 本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审慎引入第三方办理非关键环节的特定事项,例如收集借款人贷款资料、借款人信息录入等,但应制定相关办法明确第三方的资质准入条件,防范操作风险。p 考虑到部分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员工素质、业务能力、诚信水平等方面都尚待完善,若贷款核心操作环节外包第三方,将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本条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五、 主要内容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

25、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p 本条要求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的面谈,可以有效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对了解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有更为直接和深入的了解,有助于贷款人收集全面、准确和完整的借款人信息。 p 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前提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借款人身份真实。五、 主要内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p 本条明确了对贷款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目标

26、,并列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审查要点。p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除了要求审查借款人和贷款本身的情况外,还明确提出要关注调查人工作的尽职情况。 五、 主要内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p 本条强调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价要以分析借款现金收入为基础,并且要求全面和实时,凡是影响个人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风险评价的范围。p 本条明确了风险评价的方法,需要设置定量和定性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

27、性。p 本条明确贷款人要建立相关内部信用评价体系。五、 主要内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p 本条是对个人贷款审批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授权审批的制度。p 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达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同时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p 贷款审批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贷款人的内部审批制度进行审批,依

28、据该笔信贷业务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决定是否批准。p 贷款审批人必须独立审批决策,不得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五、 主要内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p 本条对银行的贷款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提出的基本要求。p 对于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方式及时告知借款人。五、 主要内容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p 本条明确了对个人贷款审批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银

29、行应建立审批环节质量评价方法、措施和手段,建立审批环节的质量反馈机制,根据形势变化或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对审批政策进行调整。p 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批环节的质量控制尚未有整体有效的管理工具,本条为银行今后贷款审查审批环节的质量管理指出明确方向。 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p 本条规定合同文本应为书面,同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明确“面签”制度,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

30、被他人冒领挪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p 本条规定银行应以合同约定内容作为信贷放款和贷后管理的依据,强调借贷双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约, 进一步强调了契约至上的司法原则,确立了合同在个人贷款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与法律地位。p 办法要求在借款合同条款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所需具备的合同要素,同时应

31、包括贷款支付环节,以体现和实践办法中强调的贷款支付理念。p 在合同中对支付的约定应至少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具体约定条款。p 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有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这有利于保护贷款人利益,降低贷款风险。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p 本条要求贷款人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加强对合同条款的设置

32、和法律审查工作,合同中要体现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p 合同中的风险控制条款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产品内在风险等,银行授信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应定期对合同进行业务和法律审查,进一步健全合同的管理制度。p 借款合同条款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设置,采用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不得有霸王条款等侵害借款人正当权益的条款,并且格式合同需要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可以采取在银行官方网站、权威媒体等途径进行。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

33、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p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为准则,制订对个人贷款担保的流程与操作规程,防范担保落实方面的操作风险。p 本条规定如果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要有有效的措施或手段核实抵押登记的真实和有效,以避免银行抵押权落空,给银行信贷资产造成损失。p 鉴于个人贷款基本都是抵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方式的贷款笔数较少且风险相对抵质押担保贷款要大,因此从谨慎授信角度出发,提出对保证方式的个人贷款需要双人完成,即“四眼原则”。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34、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p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银行都有独立的放款部门,这些部门完全独立于贷款调查、审批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且通常与贷款调查和审批部门的分管领导分开。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贷款的批准和实际发放、支用环节分别得到有效控制和科学制衡。p 按照办法对发放和支付管理的要求,在贷款发放和支付的过程中有很大的审核工作量,同时考虑到放款环节应作为一道重要的风险管理屏障,因此专门规定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

35、审核工作。p 此条所说的“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p 作为贷款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的岗位职责,明确审核工作的尽职要求,充分发挥其对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约束作用。五、 主要内容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p 本条从合同契约精神出发,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及时满足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p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银行不应对合同生效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贷款支付请求无故拖延。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个贷核心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

36、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p 本条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用于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给出了两种方式的定义。p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

37、用途。p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p 本条明确个人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因贷款挪用带来的信用风险。p 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社会个人商品交易习惯,对部分个人贷款允许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具体见第三十三条)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

38、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p 本条规定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即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办理发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而是“实贷实付”。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

39、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p 贷款人应在事后及时收集受托支付的相关凭证(主要指会计划款凭证)作为借款人贷款资金流向的依据,并与贷款支付审核时收集的交易合同、发票等一并归档保存。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p 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社会个人消费习惯以及个人

40、融资交易实际情况,针对一些特殊交易情况,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因此小额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使用不会受到影响。p 从该条可以看到,办法未提高个人贷款的门槛,不仅不会对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p 需要注意的是,30万或50万的标准是指个人贷款的总金额,不是指单笔分次支付的金额,具体视交易合同的实际情况而定。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

41、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五、 主要内容第五章 :支付管理 p 本条是对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事后检查的要求。p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划支付的事项;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p 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支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可由贷款人根据需要确定。p 例如:通过与支付凭证和账户流水的核对,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可

42、信度;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关于用途的约定;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五、 主要内容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p 本条是对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的一般概述和总体要求。p 本条要求贷款人必须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和分析,同时规范了贷款人对个人贷款进行贷后检查的基本内容。p 为切实发挥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在个人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对抵质押品进行重估或对担保人的担

43、保能力进行重估。 五、 主要内容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p 本条规定贷款人可根据贷款多个维度自主制订贷款检查方案。p 由于不同的贷款品种、不同资质的借款人、不同的贷款金额(如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低信用级别客户贷款和高信用级别客户贷款,小额贷款和大额贷款)对贷款人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可自主制订差异化的贷款检查方案,进一步体现了贷款精细化管理理念。p 本条规定贷款人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检查部门的工作进行

44、抽查,对贷款检查部门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作出评价。五、 主要内容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p 本条规定贷款人要对贷款业务进行定期贷后检查和监测分析,及时根据其风险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p 本条规定贷款检查结果应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继续个人信贷业务合作的评价基础。五、 主要内容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p 为规范

45、和约束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各项贷后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办法针对可能对贷款偿还带来风险隐患的情况,规定借款合同应设置相应条款,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p 鉴于当前部分贷款人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形,本办法为督促贷款人切实落实上述要求,特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见“法律责任”)五、 主要内容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p 本条对个人贷款的展期次数及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无论是一年以内(

46、含)还是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次数没有限制,但展期期限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p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五、 主要内容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p 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处置个人贷款不良资产,并且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在运用催收、诉讼、呆账核销等传统处置手段的基础上,灵活尝试其他市场化和批量化的资产处置方式。p 本条提出了协议重组的概念,为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提

47、供更多渠道和手段,有利于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个贷不良资产风险的转化和降解。五、 主要内容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五、 主要内容第七章 :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

48、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 主要内容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

49、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五、 主要内容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

50、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五、 主要内容第七章 :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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