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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x

上传人:晚风1 文档编号:5673328 上传时间:2022-06-06 格式:PPTX 页数:75 大小:4.1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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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日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属地监管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风险分类监管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n 依据:核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有关的还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条。n 目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n 意义: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

2、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可研施工初设项目业主预评价竣工验收三同时控效评价政府监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示意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示意图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3、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n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的建设项目。n 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n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

4、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n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风险分类管理原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国家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 1.职业病危害一般 2.职业病危害较重 3.职业病危害严重 (二)法定职业病 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部门、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目录序 号类 别职业病种类1尘肺13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3职业中毒56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6职业性皮肤病87职业性眼病3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9职业性肿瘤810其他职业病5合 计115举例:尘肺(种) 1、矽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硅尘) 2、煤工尘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

6、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1.区域开发 2.核设施 3.电力 燃气 蒸汽 热水生产供应 4.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 5.纺织业 6.化学纤维制造业 7.交通运输业 8.皮革 毛皮 羽绒及其制品 9.造纸及纸制品 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1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12.采掘职业病危害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 1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运输 14.机械工业 15.电子工业 16.林木采运 17.食品工业 18.建材工业 19.轻工 20.建筑业 21.金属制品 22.医药卫生业 23.农 牧 鱼业 24.特

7、殊有毒有害危险品贮存运输项目 25.其他n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职业危害因素n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化学:GBZ2-1-2007 339种毒物+47种粉尘 物理:GBZ2-2-2007 12种 生物:GBZ2-1-2007 2种: 例:电脑辐射危害n 主要包括电脑在工作时产生和发出的电磁辐射(各种电磁射线和电磁波等)、声(噪音)、光(紫外线、红外线辐射以及可见光等)等多种辐射“污染”。n 文献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电磁辐射对人体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造成伤害; 3.电磁辐射是

8、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4.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的发育、骨骼发育,导致视力下降、视网膜脱落、肝脏造血功能下降; 5.可能使生理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三)建设项目的风险分类管理要求n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n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n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

9、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评审、审查形式一般自评审、报备案自评审自验收、报备案专家审查较重自评审、报审核自评审申请验收严重自评审、报审核自评审、报审查申请验收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总体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10、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n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概述n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定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n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应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进行。n 1.如何确定建设项目可能或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目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11、63号)来确定。n 2. 建设单位何时委托预评价? 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n 3.谁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分析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

12、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受理。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1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n 3.审核 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只需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不予备案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n 4.批复(或不批) 经审核同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如情况复杂,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 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n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重新评价、办理备案或审核手续。n 6. 评审、审查主要依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14、-2010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 GBZ2.2-200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监管审批201338号) 其它标准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概述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

1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篇。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n 3.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依据的主要标准有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其他标准。n 4.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n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

16、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要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资预算;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n 1.编制依据

17、 (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 (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 (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备案批复,初步设计等。n 2.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及用量或产量;主要设备数量和布局,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4)明确本专篇

18、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n 3.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 (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 (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称、数量、理化特性等; (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及接触机会等; (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n 4.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1)选址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符

19、合情况(2)总平面布置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符合情况(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情况(4)建筑设计卫生要求(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n 5.项目选址(1)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环境条件;(2)占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卫生防护距离等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卫生标准符合情况。n 6.项目总体布局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情况与国家及行业职业卫生标准符合情况。 (1) GB (2) GBZ (3) AQ n 7.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 (1)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和大型化生产设备,避免人工直接接触;粉尘作业在

20、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2)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危害大的与危害小的应隔开。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危害大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3)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逸散。 (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放射防护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

21、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 (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是否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7)噪声控制是否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8)通风管道设计,是否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n 8.建筑设计卫生要求(1)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有毒物质材料,必要

22、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3)建筑物采光、照明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n 9.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是否设计了职业病防护设施; (2)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是否遵循形式适宜、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防止逸散至工作场所; (4)通风空气调节设计是

23、否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5)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是否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6)是否首先选用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应使工作场所噪声、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卫生限值要求;(7)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是否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8)设计中防暑和热辐射、防寒、防潮湿、防恶臭措施,是否能使使工作场

24、所炎热季节气温、冬季采暖温度和异味等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应的卫生要求; (9)工作场所采光系数、照明的照度和质量的设计是否分别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10)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是否未超过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为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1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是否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与事故通风设施相连锁的泄露报警装置,配置现

25、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高毒工作场所是否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是否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组合使用的警示标识; (13)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4)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是否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使用面积足够的应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的应急救援设施。 (15)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应根据类比检测数据推算或经验数据和计算的方法提出定性、定量的预期效果评价。(16)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应当

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n10.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1)建设项目中的辅助用室及其卫生设施应按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2)车间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并应设置作业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

27、(存衣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按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规定设置;(3)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n 1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情况;主要包括审批文件、图纸、报告、审验意见等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方面;建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其他依法需要说

28、明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n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n 13.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1)凡属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

29、生产需要又为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设施; (3)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所需经费。 (4)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经费。n 14.结论和建议n 结论 (1)明确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的内容能否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 (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符合性; (3)建设项目选址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是否可行。n 建议 对建设项目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设施易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n 15.其 他附图附表文本格式资质计量单位n 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评审n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

30、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n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n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n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组织专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31、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n 3.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1)申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设计专篇和相关资料。(2)受理。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3

32、.审查。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批复。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情况复杂,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5. 设计变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n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n 施工单

33、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n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n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施工管理n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试运行和控制效果评价n 1.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n 2.

34、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n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n 4.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但有特殊例外。n 5.评价单位应参照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评价。n 6.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n 7.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二)职业病危

35、害一般项目的防护设施的竣工备案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需要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验收总结等相关文件、资料。 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3.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1.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

36、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控评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3.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n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竣工验收(自验收+备案)n 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

37、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

38、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n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n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

39、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n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n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

40、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n(四)其它规定n1.分期建设、分期投产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n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产或使用。n法律责任(略)特别注意!n1.国家产业政策n2.新技术、新工艺n3.标准选取(列而不用、不全、不对、时效性)n4.现场踏查n5.新化学毒物:需做毒理学评价、审批n6.危害的协同作用:不能超过超限倍数n7.自然疫源性疾病鼠疫、森脑n8.附件:图表、图标、比例尺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电子信箱:办公电话、传真:0431-88952351手机:18686633067邮编: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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