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4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52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61概述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一、概念及特点概念: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交易等各个环节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特点:1、人员特定2、委托服务3、服务有偿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房地产咨询人员-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
2、格认证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承办业务管理应由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人员若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中介服务行为管理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同时在两个
3、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财务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费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给缴费人开据发票。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1、房地产咨询收费口头咨询费-按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书面咨询-按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收取。国家指导参考价:普通咨询报告1000-3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0.5%2、房地产估价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取3、房地产经纪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
4、双方议定一次性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3%4、以上为国家制定的最高限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高一些,最高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30%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房地产估价行业是目前我国估价领域惟一对机构和职业人员均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1、概念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点行政许可具有强制力、公定力、确定力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5、1、概念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2、组织形式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自然人出资,主要由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发起设立。合伙人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由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1、分级一级、二级、三级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设1年的暂定期。2、等级标准-通用标准机构名称:要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法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份或出资额比例:不低于60%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制度: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估价报告质量: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行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无禁止的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v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7、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v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v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v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v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v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v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v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1级v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v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
8、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人数: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2级v时间: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v人数: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
9、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级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v人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房地产估
10、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v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v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v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v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v
11、(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程序-1级资质核准程序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3级资质核准
12、程序v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v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
13、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5、资质核准内容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资质撤回、注销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
14、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v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v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v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v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1、分级一级、二级、三级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
15、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设1年的暂定期。2、等级标准-通用标准机构名称:要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法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份或出资额比例:不低于60%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制度: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估价报告质量: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行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无禁止的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v (一)涂改、倒卖、
16、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v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v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v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v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v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v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v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1级v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v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
17、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人数: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2级v时间: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v人数: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
18、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级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v人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
19、产估价师;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v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v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v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v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
20、机构信用档案信息;v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程序-1级资质核准程序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
21、定。-2、3级资质核准程序v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v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资质有效期届满,
22、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5、资质核准内容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资质撤回、注销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3、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v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v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v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v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1、分支机构监管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
24、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v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v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v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v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v 新设立的
25、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2、业务范围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v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v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v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
26、、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3、合并与分立v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v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1、分支机构监管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
27、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v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v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v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v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v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
28、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2、业务范围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v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v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v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
29、务。3、合并与分立v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v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4、业务监管-业务承揽v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
30、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v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业务转让v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v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资料获取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档案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31、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5、行政监督与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管辖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v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v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
32、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v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措施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v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处罚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v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33、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v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法律责任v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
34、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v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5、,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v 应该回避未回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 违规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 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到3万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估价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通过认定、互认,取得房
36、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1、考试组织与内容基础理论估价实务2、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初审部门2、注册种类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撤销注册延续注册3、注册条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达到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v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v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v (三)
37、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v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v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v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v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v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v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v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v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v
38、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v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v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v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v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v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v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v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v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v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v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v (五)法律
39、、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v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v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v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v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v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v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v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v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v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v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v (十一)严
40、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v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节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一、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1、考试组织与考试内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2、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
41、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1、注册管理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
42、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2、继续教育三、职业技术能力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43、(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术和技能。(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第五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一、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意义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1、构成2、内容3、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级建设
44、、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息维护与更新投诉处理信息查询第六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1994年,经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经原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其更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CIREA)ChinaInstituteofRealEstateAppraisersandAgents下设5个专业委员会:考试注册专业委员会国际交流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标准专业委员会学术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领导机构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1、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若干指导意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制: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年10月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