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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中存在.docx

上传人:yoyooong 文档编号:5695556 上传时间:2022-06-1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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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探讨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对策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背景摘要:人类的历史即是一部发展史也是一部与流行疾病不断做抗争的疾病史,从1817年的霍乱大流行到2003年在我国所爆发的SARS疫情以及今日我们正在面对着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积极顽强的与流行疾病进行着抗争,在我国,疫情防控始终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处理方针,并且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抗击疫情的行动指南,在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下,我国在抗击新冠疫情方面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但在整个抗疫过程中不难发现,在疫情爆发初期暴露出了我国在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中所存在许多不足,

2、例如:对于新发传染病如何进行预防与控制、疾病控制与公共应急事权如何配置以及防控措施响应的紧迫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短板与不足,故:本文浅析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点与不足点,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为我们之后更好的处理不明原因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法律依据。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前言:在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冠疫情在初期迅速蔓延,最终导致在我国大面积流行,最终造成了大量的人员死亡,其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2003年所爆发的“SARS”疫情,虽然我国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专门应对相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公共

3、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早期的传播速度与流行程度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估,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背景下,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相关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都受到了重大的挑战,其中,对于新发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疾病控制与公共应急事权配置以及防控措施的紧急性等问题尤为突出,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浅析。一:相关概念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具备突发性、广泛性和严重危害性三个主要特征。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则是指短时间内(通常指两周

4、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者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本文所分析的新冠疫情即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早期,人们对其认识非常模糊,认知度基本为零,属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二: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中存在的不足1:法定传染病法分级固定,难以及时应对突发性不明原因的传染病在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法规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传染病所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且给出了十分具体和详细的疾病种类名称,当这些被明确分级的疾病爆发时,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人员可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对疾病的分级以及相对应的

5、解决措施来制定应对方案,而对于新发突发性传染病,虽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对于法定传染病的病种和分级调整却并不多见,根据公开文件显示,我国从2008年至今,对法定传染病的病种和分级调整只有三次,这就使得当新发传染病爆发期,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人员无法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分级分类去制定防治措施,政府不知如何下手进行处理与应付,自然会导致处理问题的滞后性。2:未被纳入法定传染病前,对于新发突发性疾病的防控手段有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

6、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这就表明:如果新发突发的传染病要想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就需要被依法纳入法定传染病的行列之中,本次新冠肺炎就是按照这一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于 2020 年 1月 20 日公布,将其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中规定:仅有省级政府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时报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的应急预防规定。从以上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要将一个新发突发公共传染病列为传染病需要层层上

7、报,层层审批,最终又由省级政府向国家卫健委报告,卫健委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又要派遣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评估,这其中必定会花费大量时间,当我们面对传染性强,扩散速度快的疾病时,繁琐的程序无疑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不仅如此,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对于如何处理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所做出的指示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的应急预防规定,这一指示未将规范和控制措施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导致新发突发性传染病在法律机制上丧失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预防控制先机。3:地方政府主动应急事权缺失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是自下而上的应急事权模式,明确地方政府

8、是预防发生、首先应对、防止扩散的第一责任人,赋予其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的权力,而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六条却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从以上法中可以看出: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事权模式,主动权掌握在高层管理部门手中,而地方基层政府的主动权是有所欠缺的,显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使得地方基层政府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中更

9、具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则要求地方政府更多的去听取上级的指挥。而在本次疫情防控初期,相关方面就曾多次说明他们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并未提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抗疫措施,会使得地方政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上级指示未批复时只能原地待命,这将造成响应过慢,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较大损失。三:对策建议1:加急响应、适当放权在面对新冠疫情时,地方基层始终是在战斗第一线,重点地区的疫情防控更是重中之中,故法律应当赋予重点疫情防控地区更多的防控自主权,以此来形成由中央直接指挥、领导和部署及重点防疫地区防控工作的非常规应急管理格局,更好地在法

10、治轨道上统筹推进重点地区非常规的防控应急措施,使得地方在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时,采取更加高效的应对措施,遏制传染病态的恶劣发展。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疫情最早期,出现了严重的预警信息缺失、疫情信息滞后、防护信息混乱等突出问题,其中武汉市中心医院原眼科医生李文亮最早向外界发出防护预警,可是却未引起公众与相关机构的警惕与重视,因此,法律制定人应当充分意识到保障公民健康知情权是防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公众健康意识的必然要求,要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尽快制定更加完善、合理、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预警发

11、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范围和时限、发布渠道等等内容,准确的向社会大众传递出相关的健康提醒信息,以此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早期采取预防措施,更好的对传染性疾病进行控制。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应对新冠疫情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可是面对疫情的不断反扑,地方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立法机构仍然要加以警惕与高度重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路,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肖尤丹.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策建议J. 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35(3):

12、240-247. DOI:10.16418/j.issn.1000-3045.20200218001. 赵泾伊,魏延英.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策建议J. 养生保健指南,2021(12):276. 王彤,谢青燕,韦柳芳,等.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的思考J. 实用预防医学,2021,28(8):1018-1021. DOI:10.3969/j.issn.1006-3110.2021.08.034. 侯丽君,李增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措施法治化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出发点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22(1):122-128. DOI:10.3969/j.issn.1009-6566.202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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