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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解读.pptx

上传人:浮梦生 文档编号:5732936 上传时间:2022-06-20 格式:PPTX 页数:66 大小:376.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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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会从格管理施法福建省会人 教育施法福建省会从格注册登法 解 福建江夏学院 张梅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共五章38条,其框架为:实施办法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附则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法律责任2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l立法依据(第1条)l适用范围(第2、3条)l管理体制(第4条)3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l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l立法依据4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l第二条 申请取得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l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l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l (二)出纳;l (三)稽核;l (四)资本、基金核算;l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l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l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l (八)总账;l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l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l 适用范围的规定(单位、岗位)5第二条续:l下列岗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

3、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6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l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l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l对适用范围的禁止性规定7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l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

4、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内)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l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的规定l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8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对象说明:l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到单位工商执照

5、上的经营所在地(单位纳税管理归属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办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差补)、社会团体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财政预算拨款渠道到所属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办理。l 2.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按户口属地由所属的市、县、区财政局办理。l3.省财政厅受理申请的对象:在榕省直、中央等驻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省直单位是指由省级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 4.福州市财政局受理申请的对象:福州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级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

6、其他县市同)l 5.鼓楼区财政局受理申请的对象:鼓楼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鼓楼区属单位是指由鼓楼区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其他区同)l 6.对于户口迁入福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无工作单位的按身份证上户口所属的当地财政局会计机构受理。9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参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考试科目、免试条件、考试时间、成绩的有效期等;(第511条)l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应提供的资料及流程等;(第1217条)l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效力。(第18条)10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

7、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1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l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l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l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l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l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

8、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2第六条(续)l会计法第四十二条:l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l(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l(二)私设会计账簿的;l(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l(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l(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l(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l(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l(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l(九)未按照规定建

9、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l(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l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l13第六条(续)l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

10、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4第六条(续)l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5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

11、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16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l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l (一)会计学;l (二)会计电算化;l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l (四)审计学;l (五)财务管理;l (六)理财学。17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

12、厅统一部署,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3月中旬报名,11月中旬的第1个星期日考试。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为常年考试,单独核发合格证。注: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闽财会【2010】24号)规定:从2011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进行4次,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报名,第三个月的倒数第二个周末考试。182010年度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摘要l(一)2010年报名时间、方式l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全天24小时),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登http:/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

13、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十条凡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的人员,其2门科目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的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l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5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会计

14、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l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l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l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l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26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l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7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流程图28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15、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l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29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6、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l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l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0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l第十七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l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各设区市财政

17、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l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第1921条)l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制度(第22、23条)l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2428条)32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十九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l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

18、4小时。33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l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l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l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l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34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和财政部会计

19、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35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l(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l(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l(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36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l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l(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l(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l(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l(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

20、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l(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l(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37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l(一)依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l(二)选用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继续教育教材。l(三)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l(四)设区市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初、中级会计人员继

21、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l(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38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l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l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l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9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l(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

22、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l(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l(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40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l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

23、以后年度完成。41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l(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l(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l(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l(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42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4、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l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l(一)参加在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l(二)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l(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l(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l(五)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43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

25、括:l(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l(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l(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l(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l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44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加强会计人员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

26、育情况。45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当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l继续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地单位将其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导入“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l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载入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l符合第十三条

27、第四款的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由个人凭通过的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到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当年课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46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三十条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47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点解读l第三十一条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

28、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等的依据之一。l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l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48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49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规定:l一、注册登记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l二、注册登记内容及具

29、体要求l(一)注册登记l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l2.离岗备案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l(二)变更登记l(三)调转登记50l填表说明:l1、表中“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指:(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2)出纳岗位;(3)稽核岗位;(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6)工资核算、成本费

30、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8)总账岗位;(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l2、办理注册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人分,会计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l3、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l4、办理调转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三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l5、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51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31、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l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l(调转登记)52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

32、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l(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l(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l(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l(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l(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l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变更登记)53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规定:l(二)变更登记l1.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登记l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

33、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按照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情况已载入个人档案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54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规定:l2.表彰奖励情况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登记l会计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自受表彰奖励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l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飞规

34、章和会计职业道德作出处罚的,应在90日内将处罚情况予以登记。55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 规定:l(二)变更登记l3.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变更登记l属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动的,会计人员持毕业证书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会计行政职务变更的,会计人员持单位聘用(任用)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毕业之日或职称、职务变动之日起90日内,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l4.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凭有效证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56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35、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lhttp:/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l(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l(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l(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

36、职业道德情况;l(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l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58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l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l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59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l第二十九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l第三

37、十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60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l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l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l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

38、格证书。l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l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l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62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l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第三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3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附则l第三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l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l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64谢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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