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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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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2.2 县以下组织指挥机制2.3 现场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 预防预警机制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3.2 安全生产预警3.3 事故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分层级响应4.2 响应分级4.3 响应措施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应急处置评估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6.3 资金保障6.4 避难场所保障6.5 技术保障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7 医疗卫生保障6.8 社会动员保障7 附

2、则7.1 宣传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7.5 预案管理7.6 预案实施8 附件8.1 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形势8.2 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会专家意见8.3 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修改说明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

3、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

4、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

5、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

6、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 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2.1.1 领导机构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2.1.2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

7、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

8、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如下:县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负责粮食流通、加工和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非煤矿山、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

9、应急工作;负责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和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保障等事务。县司法局: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县人力资源和

10、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马鞍山市含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镇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码头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

11、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负责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水情信息等。县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行业、成品油零售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等供应保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民宿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综合

12、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工贸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县气象局:提供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指导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县重点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武警马鞍山含山县中

13、队、含山县人民武装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2.2 县以下组织指挥机制2.2.1 各镇、经开区领导机构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和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2.2.2 各镇

14、、经开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在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下,设立镇、经开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2.2.3 基层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2.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2.3 现场指挥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各镇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

15、有关部门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各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各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展开先期处置,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

16、对工作。2.4 专家组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未建立专家组之前,依托马鞍山市专家库。3 预防预警机制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

17、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3.2 安全生产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

18、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3.2.1 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

19、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

20、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

21、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重要水利设施、石油天气管线、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含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

22、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本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3.2.3 预警行动接到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

23、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

24、、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事故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报告。需要县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一时

25、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4 应急响应4.1 分层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

26、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在启动响应开展处置应对的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组织应对。4.2 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级响应措施见4.3.3),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

27、明确。4.3 响应措施4.3.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3.2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先期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

28、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

29、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有关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4.3.3 分级响应措施县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1)对于无人员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三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

30、委会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2)对于有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二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3)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

31、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一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分别根据市、省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

32、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委、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3.4 现场指挥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县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救

33、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1)应急处置组:由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

34、,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4)处置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应急、粮食和储备、财政、交通运输、发改、电力、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5)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

35、理等工作。(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4.3.5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1)督促事故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

36、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4.3.6 信息发布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4.3.7 应急暂停与结束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

37、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5.2 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5.3 应急处置评估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8、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39、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产业聚集区域(如经开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40、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民宿、快递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41、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6.3 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6.4 避难场所保障县、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5 技术保障县

42、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6.7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

43、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6.8 社会动员保障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7 附则7.1 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7.2 预案启动格

44、式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市及县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7.5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和经开区生产

45、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7.6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 附件8.1 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含山县地处皖中东部,隶属于马鞍山市,全县面积1028平方公里。根据马鞍山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含山县常住人口为336588人。“一县望五市”,含山距离合肥、南京、芜湖、马鞍山、滁州五座城市均不足100公里,是南京、合肥两大都市圈核心城市,是安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桥头堡。京福高铁、商杭高铁以及合芜、合马、北沿江高速穿境而过,合肥新桥、南京禄口两大国际机场近在咫尺,裕溪河水运发达,郑蒲港通江达海。含山现辖8个镇,分别是:仙踪镇、昭关镇、环峰镇、清溪镇、陶

46、厂镇、林头镇、铜闸镇和运漕镇,含山县行政区划如图8.1所示,企业分布如图8.2所示。图8.1 含山县行政区划示意图(右侧为马鞍山市轮廓图) 33 图8.2 含山县企业分布示意图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含山县共有非煤矿山12个,其中:地下石膏矿1个,露天水泥矿5个,露天石料矿4个,露天石灰矿1个,露天萤石矿1个;有加油站23家;有液化石油气站8座、LNG气化站1座、天然气站1座;有2个民爆库,分别是巢联民爆-含山县民爆分公司(位于昭关镇青龙山南,雷管10万发,炸药20t(含索类)、巢联民爆-化轻民爆分公司(位于环峰镇梅山脚下,雷管10万发,炸药9.5t(含索类);有1个烟花爆竹仓库(含山县

47、玉龙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有2条石油管线经过含山县境内,分别是仪征-长岭输油管线(简称仪长线)和仪征-九江输油管线(简称仪长复线)。有3条天然气管线经过含山县境内,分别是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新奥燃气中压管线和天然气宿州-黄山干线。含山县工贸企业较多,其中金属冶炼企业占比较大,数南区林头镇铸造企业最为密集;另外,含山县还有部分企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含山县目前处于新兴建设过程,多个工程项目在建或完工,如高楼、高速公路、隧道、风力发电、城镇燃气等;境内有多条河流,船舶运输繁忙。综上,目前含山县主要生产安全事故有矿山坍塌、火药爆炸,加油加气站、民爆库、烟花爆竹库起火、爆炸,输油输气长输管线泄漏,工贸企业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粉尘爆炸,工程建设过程中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城镇燃气泄漏、爆炸、大面积断电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8.2 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会专家意见8.3 含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修改说明序号审核意见报告修改情况一、专家组审核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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