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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讲座ppt课件.ppt

上传人:清凉的夏天 文档编号:5758986 上传时间:2022-06-24 格式:PPT 页数:160 大小:8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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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保险知识讲座2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险种 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7年7月1日起合并实施。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

2、理运行成本。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第二条)5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金额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6缴费比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从2018年6月1日起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下

3、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失业保险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现行0.8%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13号)附件第三条) (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珠人社2017329号)第三条)8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是指参保职工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 缴费工资的上限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下限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缴费工资原则上有变动的才重新申报,未申报变动的按上月

4、缴费工资征缴。(根据转发市社会保险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165号)第一条)9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下限为珠海市所在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5、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第一条、第二条)(根据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165号)(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根据关于调整2017年度珠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计算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7193号)10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执行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68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

6、工月平均工资为6751元。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20004元。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20253元。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3100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4001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根据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 (根据关于调整2018社保年度珠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计算标准的通知(珠人社函2018240号)1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从2009年7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地税要求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社保费。 目前在社

7、保部门征收的社保费险种有: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 省内转移的在转出社保时确认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转入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两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三条)13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转入条件: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1.1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法在我市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1.2经我

8、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参保缴费的。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1.4跨省转移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1.5省内转移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且我市是其省内最后参保地,并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1.6省内转移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地延续缴费的。2.未就业随军配偶2.1在我市实现就业并参保的未就业随军配偶。2.2随迁安置到我市的未就业随军配偶。2.3本市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转入条件: 3.经我市区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动,且参保缴费的。 4.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4.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2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 4.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 4.4在异地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4.5已在我市按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2号)办理了养老保险补缴的。15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受理材料1.基本资料 1

10、.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三选一)(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1.3转出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其他资料 2.1调动人员。提供报到时珠海市区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2.2未就业随军配偶。提供结婚证及军队后勤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介绍信。 2.3转入时段存在重复缴费需退款处理,申请人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6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1、,并提交所需资料。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转移平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或转移平台下载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办理接续手续。 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受理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1.1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法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1.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参保

12、人。2.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军人。18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受理材料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三选一)(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3.转出地的参保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或申请人自带

13、来的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受理条件 1.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调动工作。2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受理材料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三选一)(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3.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或调动材料。4.跨省转

14、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1.1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市外就业的。1.2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离

15、开我市的。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将社保关系转往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2.经区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3.排除情形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3.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2在我市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材料和办理程序需提交资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程序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转移)或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移)(以下统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或转移平台下载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因工作流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将我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2.达到法定

17、退休年龄,申请将我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材料和办理程序 需提交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参保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

18、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跨省统筹地区转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要求将原在我市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往该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材料和办理程序 需提交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

19、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29社会保险费应参保未参保的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诉讼等程序,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审查意见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1月1日起补缴五项社会保险费,2013年

20、11月1日之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相关问题的批复(珠人社函20143号)30社会保险费应参保未参保的补缴标准 缴费比例按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该险种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2013年11月前按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11月后按本人工资。 滞纳金分段处理:(1)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段

21、,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二条)31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释义:劳动合同是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协定书,是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凭证,是处理劳务关系的重要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或者规定的事项。一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者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也是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32劳动合同法相关

22、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释义: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依法缴纳就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3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如某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

23、文本中,故意对社会保险不作规定,劳动者与其签订合同后,也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事项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4哪些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和未成年人)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其中学生指: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

24、幼儿园的在册儿童。(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二条)35未成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没有在学校统一参保的,除大学生外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村)委会申报参保缴费。其他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村)委会申报参保缴费。(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十三条)36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未成年人)缴费补贴表37新生儿参加医疗保险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未成年人)

25、,缴费和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未成年人)的规定执行。参保所需资料及程序: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新生儿父母的公民身份证原件;父母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行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原件。携带以上资料到社保中心填表参保。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没有入籍我市的或由于流产等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出生的,提供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办理停保。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1年内,应提供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否则其资料变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新生儿出生后参保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未成年人)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关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6、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一)(珠人社办201663号第二条第一款)38哪些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就业的,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二条)(根据关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一)(珠人社办201663号)第一条第二款)39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

27、民)缴费补贴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如何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转每人每年50元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统筹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门诊统筹基金不再单独建账。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62号)第四条)41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办理 办理条件:正在延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申请时申请人具有珠海市户籍累计15年。 (根据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28、险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1号)第一条)42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补缴申请表。 2、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趸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补缴复核单。 3、地税部门将在3-5个工作日后在申请人延续缴费的扣费银行账号上一次性扣取趸缴费用。 4、办理趸缴养老保险手续后,需到地税部门办理延续缴费停保手续(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5、申请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由养老科详定) 43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办理 趸缴标准: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

29、基数由本人在趸缴当年本市执行的广东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其中,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申请人趸缴基数总额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趸缴年限: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的最低缴费年限趸缴前本人的缴费年限。其中,“趸缴前本人的缴费年限”是指申请人办理趸缴时在社保经办机构所记录的缴费月数。 (根据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1号)第二条) 市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

30、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市地税部门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1)本省户籍: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2)外省户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我市是参保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最后参保地,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3)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

31、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第一条)4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配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合并为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46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三)未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 (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32、保险。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七条)47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申请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2.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一份;3.申请人或经济组织在本市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存折(或借记卡)原件;4.属于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相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5.属于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

33、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人应当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49城乡居民参保人属“特殊人群”没钱参保怎么办 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其按月、季或者年缴费期间的

34、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十三条)50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51养老保险待遇5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职工要享受退休金待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 第一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第二是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井下、高

35、温、高空工作9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53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缴费年限达到要求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6、;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一)款)54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前

37、,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固定职工(含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通过审查个人档案来进行确定。 (根据关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核定其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珠社保200021号)第一条)5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过渡性养老金加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五条)(根据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

38、148号)第一条)(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第三条)56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二)款)57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取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的,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

39、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二)款)58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是根据退休年龄、城镇人口预期寿命等因素计算出来的,具体数目请见粤府 2006 96号文中的附件(例:50岁办理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95,55岁办理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岁办

40、理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二)款)59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过渡性养老金领取对象:(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二)款)60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

41、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20或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二)款)6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地方养老金 1、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

42、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其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2、计算公式: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五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五)缴费年限津贴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根据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43、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第一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六)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第三条)64注意问题 珠海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可以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广东省非珠海户籍人员退休前需在珠海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且珠海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才可提出延续缴纳

44、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省外户籍人员首次在我省参保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最近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份为广东省,且广东省内最后参保地为珠海市的,这类省外户籍人员也可在我市延续缴费。 个人账户和参保年限可以累计。 外来劳务工也可以在珠海办理退休手续,计算方法一样。65外来劳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外地户籍职工辞工离开珠海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方式: 一是到珠海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或再就业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二是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珠海,以后再回珠海工作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累积养老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6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45、 1、结算条件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2)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3)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职死亡,或者正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仍有结余额的,其继承人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

46、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六条)6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2、结算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结算补充养老保险金。68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无论其参保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均按其死亡时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供养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其死亡时本

47、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发给。(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71号)第一、二、三条)(根据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7月1日)第一条)69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一) 办法第二十三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

48、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二十三条)70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二)(二)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同时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1)、(3)、(4)条件基础上,年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满55周岁人员可自由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或领取养老金待遇。如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5年期间的基础养老金,该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在首次按月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期间,

49、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按其从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补发基础养老金。5年过渡期满后,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龄条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执行。(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二十三条)71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三) (三)正在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和原城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正在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人员改为领取本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二十三条)72什么条件可以领

50、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四) (四)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88号)第二十三条)73城乡居民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在领取养老金时具有珠海市户籍满15年的, 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4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3元参保缴费增加年限在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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