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工作制度汇编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八)不随便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九)不在普通电话、普通邮局传递秘密文件;(十)不携带秘密材料外出参观、游览。保密工作制度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保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二、搞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该说的事情不说,不该问的事情不问,不该看到材料不看。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泄密漏洞;三
2、、加强对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管理,做到不在电话里谈论秘密内容,不私自使用电脑,不擅自翻印、复印秘密文件;四、在档案是配置铁门、铁柜、防盗报警系统等安全设备,确保党的秘密和人事档案安全;五、落实岗位责任制,收发文件有登记,查阅档案有手续,妥善保存公文和档案,公文办完或档案查阅后,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六、不准任意携带密件外出,避免丢失、被盗,工作人员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密件移交手续;七、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八、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才可定期销毁;九、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和采取补救
3、措施,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1、涉密人员在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必须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人审批。 2、涉密人员在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
4、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传递或捎带。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3、涉密人员在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即横传),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人员规定保密纪律要求,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予以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4
5、、涉密人员在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视同原件管理。5、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携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和密码电报外出实行二人监护制。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要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6、涉密人员在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要按照档案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7、
6、涉密人员在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须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人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8、涉密人员在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参加会议收到的文件资料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9、涉密人员在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禁止私自对境内、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信息和
7、信息载体。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进自己的著作中。10、涉密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向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提供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11、涉密人员在出境和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12、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除正常离休、退休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境。13、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故或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执行保密制度规定
8、。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露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准隐瞒违反保密纪律和法规的行为,不准隐瞒泄密事故。14、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意见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要依据本系统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范围(一)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含机密级)的部门(部位);(二)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三)专门管理传递
9、、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的部门(部位);(四)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的部门(部位)。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求(一)由主管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二)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四)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备有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六)定期向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监督和管理(一)机关、单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机关、单位应把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
10、调配关,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三)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要具体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四)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负责组织必要的保密培训;(五)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中共张掖市委保密办 张掖市国家保密局关于经管国家秘密事项专(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对经管国家秘密事项(专)兼职人员的审查、考核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11、 本规定所称“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是指:依照组织、人事、保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任用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二条 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人员统一由市国家保密局组织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张掖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岗位资格证书。第三条 市直及省属驻张部门、单位因岗位调整,涉密人员变动的,须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国家保密局。各县(区)新上岗的涉密人员情况年底统一上报市国家保密局。各级保密组织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组织保密人员参加上级保密部门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提
12、高其业务素质。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选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专(兼)职人员时,要严格按照以下条件选用: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能经得起考验,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2、对党忠诚,品德优良,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3、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4、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综合素质较强,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网络知识。第五条 对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要依照本规定,每年审查一次,并将审查结果记录在本人岗位资格证书的“审阅记录栏”内。审查不合格
13、者,应及时调整工作。第六条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出国、出境,原则上要从严掌握。如批准其出国、出境时,应隐蔽身份,并进行保密教育。对本人自费出国留学、定居的,必须在其调离要害部门岗位一年以后,才能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应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机要文电管理保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要文电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保密有关规定、甘肃省党政系统密码电报使用管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涉密单位和重点要害
14、部门、部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机要文电,是指带有密级文件和经机要部门加密网络收发的密码电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文电管理”,包括发文管理、收文管理、发电管理、收电管理。 第五条:发文管理 所发机要文件,首先由撰稿人将起草好的文件交单位负责人核发,然后交单位文档人员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密级、份数、发文日期、主送单位等,特别要在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明文件的密级,之后按规定将文件印制、分发、清理、销毁和归档等。印制机要文件在密级下方标注序号(注明该文件印制的份数、流水号);分发机要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由发文机关负责回收;发文工作结束后,由文档人员按有关规定将机要文件的原稿
15、、正文进行立卷归档,以卷内的最高密级标注整卷密级。 第六条:收文管理 文档人员收到机要文件后进行核对签收,并将机要文件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份数、收文日期等特征逐项填写清楚,并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送领导阅示和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机要文件办理完毕后,文档人员按有关规定将机要文件退还县委机要室或发文机关。 第七条:发电管理 机要部门要对所发电报审核把关。所发电报,首页应使用机要部门统一印制的 “密码电报”格式发电报头。电报格式由发往地址、等级(电报等级是按照电报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由电报拟稿部门或签发领导根据电报急缓程度确定。极少数
16、当天要办的十分紧急的事项发“特提”;三天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发“特急”;五天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发“加急”;十天内要办的稍缓事项发“平急”)、密级(密码电报,要标明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由电报拟稿部门或签发领导根据电报内容的秘密程度确定)部委号(发电单位发电字号,联合发电单位只标明主办单位发电字号)、收电单位、抄送单位、标题、正文、发电单位、发电时间(特别紧急的电报要注明时、分)等部分组成。电报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电单位之前逐件写明附件名称,附于主件后面,并在首页下面注明总页数。 所发电报要有发电单位领导人签发。 密码电报要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件明发”、“密
17、来明复”、“明来密复”的现象发生。 密码电报发电稿由机要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收电管理 密码电报,由机要部门统一管理。密码电报必须严格保管,并存放在保密条件好的办公室铁皮柜中,经管密码电报的人员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存放、交、阅办密码电报,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到公共场所或作为出差的证明。 密码电报除发电单位特别规定者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或抄录时,需经机要部门领导批准,复印件由发电单位按规定登记、签收、清退、交机要部门销毁,发电单位没有销毁密码的权利。 发现丢失密码电报和泄密等问题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由山丹县保密局、中共山丹县委机要室负责解释。 关于复印机
18、管理保密规定一、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包括图纸,下同),必须经确定密级的发文主管部门和其上级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复印本单位内部文件、资料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二、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复印手续,详细填写复印密件申请单,内容包括交印单位、交印人姓名、文件标题、文件密级、复印份数、复印目的、复印日期、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等。复印机操作人员要按申请单进行详细登记,凡手续不全的,拒绝复印。严禁在未经保密部门批准定点的营业性场所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三、复印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原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做好借阅登记、清退销毁等工作。复印的废
19、页要及时销毁。四、复印机必须专人使用管理,未经允许他人不得操作复印机。五、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经常对复印机操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六、复印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遵守保密制度,切实把好国家秘密文件的复印关口,避免造成泄密事件。七、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管理保密规定一、利用传真、电传机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传输。二、通过传真、电传机传发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必须办理发报手续,内容包括:发报单位、承办人姓名、文件标题、文件密级、发送日期、主管领导签字等;操作人
20、员要进行详细登记,凡手续不全的,可拒绝传输。收报同样要履行登记和办理签字手续,并按国家秘密文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三、发传真、电传电报,必须核实收报单位,确认收方无误后方可发出。严禁密件明发;密来明复和同一事项明、密并同。四、传真、电传机(包括加密机)应放置在安全的房间内,固定专人使用管理。传真机及其加密机的维修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五、加密机和密钥等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必须严格保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参观、转让、复制和抄录。六、密钥是国家的核心秘密。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或本系统上级机关制定的密钥管理规定。密钥必须专人管理,并存放在保险柜内。发现密钥有失泄密迹象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
21、制发密钥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密钥的安全。七、密钥销毁由密钥管理人员会同保密工作人员(或领导指定人员)两人监督销毁。八、本规定从10月l日起执行。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关于计算机管理保密规定一、程序员在程序开发、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各种资料。开发中形成的设计文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及时确定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所开发的程序,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转让、转借和向外提供。加工、复制、调阅存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须经制文机关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对用户或有关单位提供的国家秘密
22、文件、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二、国家秘密信息存入计算机中或存入其他存储介质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磁介质中的秘密信息与非秘密信息必须严格区分管理。磁介质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柜。存储国家绝密级事项的磁介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严禁将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带到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三、借用、复制或消除磁介质上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消除要采取彻底擦除的方式进行。四、凡属涉密的打印纸、绘图纸、拷贝纸、纸带、磁带、磁盘等均不得乱扔,严格履行批准、登记和坚持两人监销的制度。五、不准通过无加密措施的计算机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进入计算机网络,应经本系统保密工作机构审
23、查同意后,方能并入。要严格划分和限制各用户终端的使用信息访问权和涉密级别,各用户必须严格按照信息访问权和涉密级别,行使访问权,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访问其他信息。六、要害部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进口计算机设备,必须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省保密局核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系统开发用机和信息处理用机要严格分开,建立严格的上机操作登记制度,专人专机管理。未经批准不许操作他人的机器。不准乱用来历不明的软件,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危害;七、涉密计算机房必须设置在环境安全的地方。工作房间要采取安全措施。新建计算机房的选址、设计须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并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
24、门核准后进行建设。根据电磁辐射情况和涉密情况,对机房、主机或机内主要部件采取屏蔽等措施,防止电磁辐射造成泄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或接待外单位参观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要害部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需接待外宾参观时,须经所在地区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参观。八、修理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或磁介质,应在保密场所进行。计算机或磁介质需送出修理的,必须清理存储磁盘后,方可送出修理,并有专人监修。修理后的计算机应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和磁介质发往国外修理或更换。确需送往国外修理的,必须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检查同意后,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省保密局审
25、批。九、涉密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按机要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和选配,上岗前和调离工作时,各级保密组织都要进行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凡有计算机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计算机保密员,负责计算机存储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十、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关于通信设备管理保密规定一、严禁在无加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严禁在无加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上传递国家秘密。二、严禁使用无加密措施的有线、无线电话设备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电话会议。三、各机关、单位进口(含国外赠送)的通信设备,须经保密、安全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未经检查不准使用。四、各机关、单位
26、为外国人提供通信终端或线路时,必须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和安全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供。五、领导机关和要害部门建设新的通信工程,应同时考虑保密问题,既要畅通又要保密。在施工前,工程设计须经保密、安全部门进行保密安全审查。六、通信设备要安装在保密安全的地方,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使用。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不许随意操作通信设施。禁止擅自拆、装、修、借和处理报废的通信设备。七、加强对通信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使之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通信质量,防止泄密。通信设备和加密机要在保密场所或指定的修理单位修理。未经批准,不准发往国外或请外国技术人员修理。八、通信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要政治可靠,思想
27、、工作作风好。对不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九、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在没有加密措施的无线电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2、不得擅自编用无线电通信代密和呼号;3、不用明语、明码或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4、不用简易代密拍发国家重要秘密;5、不用无线电话筒召开涉密内容的会议;6、不与无关的电台进行联络和担负核定以外的通信任务;7、不使用核定以外的调制和传输方式进行工作;8、不收听与工作无关的广播或其他无线电信号。十、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保密纪律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第
28、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
29、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第九条凡以提供网
30、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
31、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
32、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3、,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张掖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使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切实履行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甘肃省委保密委员会关于地、县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正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离退休享受正副县(处)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包括企事业单位相当上述职务的领导干部。第三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
34、守则:(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复制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八)不在私人通
35、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四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第五条 县(处)级主要领导对本县(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保密工作
36、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县(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县(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分管或主持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工作;选配专(兼)职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二)经常组织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精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三)贯
37、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四)对涉密的通信、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五)对本县(区)、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六)认真总结本县(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七)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八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条 本制度由张掖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