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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40-2011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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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SZDB/Z 38 2011 I ICS 03.080 A 12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38 2011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 Evaluation of Performance for Anti Multi-level Marketing 201-05-25发布 2011-06-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考评内容 .2 3.1 组织领导 .2 3.2 规划 .2 3.3 资

2、源 .2 3.4 措施 .3 3.5 责任的落实 .4 3.6 案件的处理 .4 3.7 关键绩效 .4 4 考评 .5 4.1 考评方式 .5 4.2 评分办法 .5 4.3 考评结果及适用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框架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禁止传销工作过程要素考评项目表 .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禁止传销工作结果要素考评项目表 .16 参考文献 .19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

3、场监督管理局 、 深圳市 打击 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 办 公室共同提 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 。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深圳市 标准 技术 研究院负 责起草 , 深圳市 社会治安综 合治 理 委员会 办 公室 参 加 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主 要起草 人:郭晓渝、刘飞、焦晓玲、余于田、彭 建 勋、陈宇纲、朱国赢、魏光 进、黄勋扬、周 文 、王磊、曾淑君、裘晓东、徐荟 。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为首次发布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III 引 言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 求

4、借鉴欧洲通 用评 估 框架( 2006版)( 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 简称 CAF)的 核心 内容和 基 本 原 理 , 参考 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 的 卓越 绩效 准 则( Baldrige Criteria for Performance Excellence) , 结 合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的实 际情况 和 国 内禁止传销 先 进 地区 的 经验而制 定。 CAF是受 欧洲质量 管理 基 金 会 的 卓越 模 式和 德 国 施 拜耶尔 公共 行政大学模 式的 启 发 而 创建 的 ,为 了改 进公共 管理 , 满足 公 众日益 提 高 的要 求 和 期

5、望 , 开展 绩效评 估, 实施绩效管理的 一种全面 质 量 管理 模型 。 CAF是 通 过领导 力来驱动 组织的 战略与 规划 、人员 以 及 各种伙伴 关 系 、 资源和 流 程 , 从而 实 现最佳 的组织绩效。 卓越 绩效 准 则 为 机构业 绩管理 提 供了一种可验证 的 先 进 管理 模 式 以 及 系统 的评 估、 观察 方法 , 对 照 它 , 一个机构可以衡 量 自己是属 于国 内 还是 国 际水平 的 卓越 绩效 模 式 , 它是 评定 美国国家质量奖、 州 质量奖 以 及 军队机构业 绩 改 进 的 主 要 准 则。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 求 是 CAF和 卓越 绩

6、效 准 则 在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 核 领 域 的创 新 、 发 展 及 应 用 , 其 考评内容分 为 过程要素和结果要素 两大部 分。过程要素 包括 组织领导 、 规划 、 资源 、 措 施 四个 方 面 , 结果要素 包括 责任落实 、 案件处理 、 关键绩效 三个 方 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可帮助 负 有 禁 止传销责任的 各区 人 民政府 及 新区 管 委会、 各职 能 部 门持续不断 地 提 高 禁止传销工作 水平 , 实 现 卓越 绩 效。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

7、DB/Z 38 2011 1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 了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的术语和定义 、 考评内容 、 考评方法 、 考评结果及适 用。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 于 深圳市 人 民政府对 负 有 禁止传销责任的 各区 人 民政府 及 新区 管 委会 禁止 传销工作的考评 , 各区 人 民政府 及 新区 管 委会、 相 关 职 能 部 门也 可 参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对 禁止传销工 作 进 行自 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 本文件。 2.1 传销 组织 者或者 经 营者 发 展 人员,通 过 对 被 发 展 人员 以其 直接或者间接 发

8、展 的 人员 数 量 或者 销 售 业 绩 为 依据计算 和给 付报酬 , 或者 要 求 被 发 展 人员 以 交纳 一 定 费 用 为 条 件 取得 加 入 资 格等 方式 牟取非 法 利 益 , 扰乱 经 济秩序 , 影响 社会 稳 定的 行 为 。 2.2 联席会议 由 负 责 打击 传销工作的 各区 和 新区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 的 打击 传销领导 机构 , 以 召 开 会议 的 形 式 , 分 析 、 评 估打击 传销工作 形势 , 制 定 打击 传销工作的方 针 政 策 ,负 责 全 市 打击 传销工作 的组织 、 领导和 协调 工作。 2.3 属地管理原则 依 照

9、 禁止传销 条例 有 关规定和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 属地 管理 原 则 , 禁止传销工 作作 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内容 之 一 , 由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府 领导和 协调 , 各部 门 、 各 单位依 照 职 责 各 负 其 责 , 并且 其 工作的绩效 纳入 政府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目 标 管理和领导责任 制 考 核 的内容。 2.4 社区 聚居 在一 定 地域 范围内的 人 们所 组 成 的的 社会 生活 共同 体 , 是 城 市的 基 础 。 注 : 目前 我 市 社 区 的范围 , 指 社 区 工作 站服务 的 地域 范围。 2.5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

10、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2 无传销社区 在 社 区 按 上级 部 署 开展 打击 传销工作 ; 社 区 内 居 民对 传销 活 动有一 定的 辨识能 力 ;能 自 觉抵 制 传销 和 举报 传销 ; 社 区 内 无 发 生较 大 传销 活 动 。 3 考评内容 3.1 组织领导 3.1.1 各区 及 新区应 建 立 打击 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 制 度或 领导 小 组 ,负 责 辖 区 打击 传销工作的组织 、 协 调 与 指导工作 , 召集 人 或 组 长 由 区 人 民政府 ( 新区 管 委会 )分管( 联 系 )领导 担 任。 各区 及 新区 党 政 领

11、 导 应 重 视 和 支 持 打击 传销工作 , 确保 打击 传销工作落 到 实处。 3.1.2 各区 及 新区 打击 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 或 领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室 ( 简称 “ 区 打 传办 ” ) , 具 体 负 责 打 击 传销工作的组织 协调 、 检查 督导 、 考 核 评 价 等 工作。 3.1.3 各 街道 应 参照 区政府 (管 委会 ) 模 式 成立 打击 传销工作 机构 , 并 由分管( 联 系 )领导 担 任 负 责 人 。 3.2 规划 3.2.1 各区 及 新区应 根 据 全 市 打击 传销工作 年 度计 划和 辖 区 实 际 , 下 达年 度 目 标 与 任

12、 务 , 制 定本 区 工 作 计 划 或 实施方案 , 并 将 打击 传销工作 列入辖 区 年 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范 畴 , 一 并 部 署 和落实。 3.2.2 各区 及 新区 党 政 领导 应 加 强 对 基 层 打击 传销工作的 检查 和督 促 , 协调 解决具 体 问题 , 在 传销 严 重 地区 实 行 挂点 督办。 3.2.3 各区 及 新区 公安、 市场监管 等 职 能 部 门 , 以 及 各 街道 应 积极贯彻 落实市 、 区 打 传工作 部 署 , 结 合 实 际情况制 定 打击 传销工作 具 体 实施方案。 3.2.4 各区 及 新区 打 传办 应对 年 度 打击

13、 传销工作方案的实施 情况 进 行 检查 和 总 结。 3.3 资源 3.3.1 人员 各区 及 新区应 为打击 传销工作 配备充 足 的 人 力 资源 , 明确 各部 门 打击 传销工作 职 责 ,加 强培训 , 并 建 立 打击 传销工作 激励 制 度 。 3.3.2 部门合作 打 传 联席会议 各 成 员 单位之间 应 互 相 支 持 , 紧密 合 作 , 具 体 包括 : 各区 及 新区 打 传领导 机构应 定 期 召集成 员 单位召 开 联席会议, 及 时 分 析 、 评 估 辖 区 传销 活 动 态 势 和 打击 传销工作 形势 , 制 订 相 应 工作措施 ; 流动 人口 和出

14、租屋 综合 管理 、公安、 市场监管 、 维 稳等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 完善 的 打击 传销工作 协 作 联 动机制 , 在 线索 处理 、 巡查整 治、 案件 查 办 、 维 稳 处 置 等 方 面 密切 合 作 , 形成 监管 合 力 ; 街道 办 、 派 出 所 、 市场监管 所 、 流动 人口 和出 租屋 综合 管理 所等相 关 基 层 单位 应 加 强沟 通 和 信 息 交 流 , 并 及 时向 上级 反映 ,提 出工作 意见 或 建 议 ; 根 据 联席会议 部 署 , 组织 、 指导 下 设 或 派 出 机构 依 照 各自职 责 开展 打击 传销工作。

15、3.3.3 经费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3 各区 及 新区应 将 打击 传销工作 经 费列入 财 政 预 算 ,为打击 传销工作 提 供 充 足 的 经 费 保障 ; 加 强 经 费 审 计 , 确保专款专 用。 3.4 措施 3.4.1 信息收集 各区 及 新区应 建 立 完善 的 打击 传销 信息收 集 与 管理 制 度 , 具 体 包括 : 打 传办建 立 信息 报 告 制 度 , 采 取 打击 传销 活 动情况统 计报 表 、 工作 简 报等形 式 , 及 时向 区 打击 传销领导 机构 成 员 单位 和市 打

16、传办 通 报辖 区 传销 活 动 态 势 、 开展 工作 情况 ; 在开展 打击 传销 整 治 行动 时 ,区 打 传办 应 及 时向 上级 部 门报 告 并 向毗邻 地区 通 报 有 关 行动 信 息 ; 打 传办建 立 联 系 人 制 度 ,负 责 与区 打击 传销领导 机构 成 员 单位 , 以 及市 打 传办的 沟 通 与 联 系 , 区 打击 传销领导 机构各 成 员 单位也 应 指定 人员负 责 ; 公安 派 出 所 应对 抓获 的传销 人员进 行 指 模 或 血液信息采 集 ,核 查 、 甄别身份 , 交 由 区 打 传办 逐 一 建 立 档 案 , 并 录 入 国家 工 商 行

17、政 管理 总 局传销组织和传销 人员 信息库 , 实 现 信息 共 享 。 3.4.2 监管 各区 及 新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加 强 打击 传销 日 常 监管工作 , 具 体 包括 : 公安 部 门 督 促酒店 、 宾馆如 实 登记 入 住 人员 信息 ; 市场监管 部 门 加 强 直 销 企 业 会议、 培训 报 备 管理工作 , 及 时查 处 违 规 在 辖 区 酒店 、 宾馆 举 办的 各 类 直 销 会议 和 培训 ; 流动 人口 和出 租屋 综合 管理 部 门 应 建 立 严 格 的出 租屋 管理 制 度 , 落实 流动 人员 及出 租屋 申 报 登 记 工作。出 租屋

18、业 主 应 及 时 呈 报 租 住 人员 信息 , 不得 为 传销 活 动 提 供经 营 场 所 、 培训 场 所 和 货 物 保 管 、 仓储 等条 件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建 立 打击 传销 巡查 监管 制 度 , 将 打击 传销工作 纳入 群防群 治 巡查 范围 ,加 强 出 租 屋 、 “ 城 中村 ” 、 宾馆 酒店 等 流动 人口 聚集 区域 和传销 活 动 易 发 地 点 等 场 所 的 巡查 监管 , 及 时 发 现 和 掌握 相 关 信息 与 线索 ; 集 中 各部 门 执 法 力 量, 每 年 组织 有 针 对 性的 打击 传销 专 项 清 查 或 整 治 行动 ,

19、 保 持 对 传销 活 动 的 打击 力 度; 对 已掌握 的传销组织和 团 伙应 坚 决 打击, 捣毁 传销 窝 点 、 清 理传销 人员、 抓 捕 传销 头 目 、 侦 办 传销案件。 对 逃匿 的 涉嫌犯罪 的传销 头 目 ,公安 部 门 应 通 过 全 国 网络 通 缉 系统 进 行 追捕 ; 对 曾 经 查 处过的传销 窝 点 进 行 复 查 ; 对新型 传销 活 动 形 式 加 强 分 析 研究, 制 定 相 应 的 预 防 和 打击 措施 ; 建 立 健 全 的处 置 突 发、 重 大 传销 事 件的 应 急 预 案 , 及 时 、 妥 善 处 置 各 类突 发、 重 大 传销

20、事 件。 3.4.3 创建“无传销社区” 各区 及 新区应 将 加 强 打击 传销 基 层“ 防 、 控 ” 体 系 建 设 , 全面开展 创建 “ 无 传销 社 区 ” 工作 , 并 把 创建 成 效作 为 评 选 年 度 安 全 文 明 小 区 的 重 要 依据 , 具 体 包括 : 落实 印 发联 系 卡 并 公布 投诉 举报 电话 、 建 立 打击 传销 信息 平 台 、发 放 公 开 信 揭露 传销的 危害 性 和 欺骗 性 、 签 订 创建工作责任 书 明确 责任 、 构 建 多 部 门 联合 监管 网络 等 工作 ; 在 社 区 建 立 传销 信息预 警 机制 , 利 用 房 屋

21、租 赁 与 人口 登记 信息 , 掌握 出 租 房 屋 、社 区 居 民 基 本 情况 ,发 现有 涉嫌 传销分 子 和传销 活 动 , 应 及 时 报 告街道 打 传 执 法 队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4 在 社 区 建 立 打击 传销 活 动 的 快速 反 应机制 , 成立 由 派 出 所 、 市场监管 所 、 流动 人口 和出 租屋 管 理 所等单位 组 成 的 打 传 执 法 队 ,社 区 工作 站 、 物 业 管理 等单位 应 积极 协 助 ,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涉嫌 传销 人员 和传销 活 动 ,

22、把 传销 遏 制在 萌芽状 态 ; 按照 属地 管理 原 则 , 在 社 区 建 立 职 责 明确 和责任 追 究 到 位 的创建 “ 无 传销 社 区 ” 责任 机制 ; 在 社 区 建 立 宣 传 教育 预 防 机制 ,通 过 各种 形 式 加 强 对 社 区 居 民 的 宣 传 教育 ,提 高 居 民 抵 制 和 防 范 意 识 。 3.4.4 线索处理 各区 及 新区应 完善 110、 12315等 传销 举报或 投诉 受 理 渠 道 , 及 时将 相 关 线索信息 交 ( 转 )办 相 关 部 门 处理。 执 法 单位 应 及 时将 行动 结果 回复 交 ( 转 )办 部 门 和 投

23、诉 举报 人, 并 及 时向 市 打 传办 汇 报 。 3.4.5 宣传教育 各区 及 新区应 加 强 打击 传销工作的 宣 传 教育 工作 , 积极 发 挥舆论 引导作用 ,加 强 对 重 点 人 群 的 宣 传 教育 , 不断 提 高 人 民 群 众对 传销 欺骗 性和 危害 性的 认 识 , 增 强 公 众对 传销 行 为 的 辨识能 力 。 3.4.6 公众参与 各区 及 新区可 通 过 举报 奖 励 等 方式 , 鼓 励 或 引导 社会 群 众 积极 参 与 打击 传销工作 或 为打击 传销工作 提 供 信息 , 并 建 立 信息反 馈渠 道 , 及 时 处理 、 反 馈 公 众 的

24、 意见 、 建 议 和 需 求 信息 。 3.5 责任的落实 3.5.1 各区 及 新区应 根 据 打击 传销 属地 管理 原 则 , 建 立 和 完善 打击 传销目 标 管理责任 制 , 落实责任 追 究 措施。 3.5.2 各区 及 新区应与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街道 签 订 打击 传销工作责任 书 , 把 打击 传销工作任 务 和责任分 解 落实 , 作 为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街道 办 年 度 维 护 稳 定及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检查 考 核 内容 之 一 , 实 行 “ 一 票 否 决 制 ” 。 3.6 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 、公安、 流动 人口 和出 租屋 综合

25、管理 等 部 门 应 根 据 各自职 责和范围 加 大对 传销案件的 查 处 力 度 ,加 强 协调 配 合, 对构 成立 案 标准 的传销案件及 时 立 案 调 查 处理 , 具 体 包括 : 市场监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传销 行政 违 法 行 为,公安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组织领导传销 行 为 及 其 他 涉嫌犯罪 的传销 行 为 ; 检 察机 关 对 传销案件 依 法实施 立 案监督 , 及 时审查 逮 捕 起 诉 。法 院 对 传销案件 依 法 从 快 从 严审 判 ; 市场监管 、公安、 检 察 院、 法 院、 维 稳等 部 门之间 建 立 健 全 的 执 法

26、协 作 机制 , 互 相 支 持 、 密切 配 合, 行政 执 法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顺畅 , 形成 打击合 力 ; 市场监管 、公安 部 门 应 主 动 将 涉 及传销的 不稳 定 因 素 报 告维 稳 、 信 访 等 部 门 , 并 在其 指导 协调 下 积极 做好 配 合 工作。 3.7 关 键绩效 3.7.1 及 时完 成 省 、 市 交 办的 打击 传销工作目 标 与 任 务 , 无 拖延推诿 现 象 。 3.7.2 无 区域 性 或成 规 模 的传销 活 动 。 3.7.3 无被 省 、 市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批 评的 重 大 传销 活 动 。 3.7.4 传销 活

27、动 得 到 有 效 整 治 ,无 反 弹 现 象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5 3.7.5 无 打击 传销工作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的 投诉 。 3.7.6 无被 新 闻媒 体 曝 光 并 产 生 一 定 负 面 影响 , 经 核 查 属 实的 打击 传销工作 问题 。 3.7.7 无 传销 人员 群 体上 访 事 件 或 暴 力 事 件 发 生 。 3.7.8 在 上级 部 门 考 核 或 检查年 度 打击 传销工作 时 , 无 出 现 重 大 差错 或重 大 扣 分 事 项。 注: 3.7.2、 3.7.3、 3

28、.7.7三 条条 款 为 “ 一 票否 决” 条 款 , 若 达 不 到 其 中 一 款 , 辖 区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 直接 实 行 “ 一 票否 决” 。 4 考评 4.1 考评 方式 4.1.1 负 有 禁止传销责任的 各区 人 民政府 及 新区 管 委会、 各职 能 部 门 每 年 依据 本指导性文件 开展自 评。 4.1.2 市 打 传办 每 1-2年 组织考评 小 组 对各区 及 新区 禁止传销工作 开展 考评 , 考评 小 组由市 打击 传销 工作 联席会议 成 员 单位或 邀请 人 大 代 表 、 相 关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为 5 名 以 上单数 。评分 时 各 成 员

29、单 独 打 分 , 去除 最高 分和 最 低 分 后 取 平 均值 , 市 打击 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 再 根 据 考评 小 组分 数 最 终 审 定考评结果。 4.1.3 对 禁止传销工作 进 行 考评 时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方式 : 听 取 汇 报 , 了 解 禁止传销工作的 进 展情况 和 整 体成 效 ; 查 看 打击 传销工作方案 、 制 度 措施 、会议 纪 要 、 党 政 领导 批示 、 新 闻媒 体 和 政 务 简 报 信息 、 投 诉 举报 纪 录 等; 查 看 案件 查 办 情况 ; 到 社 区 实 地 考 察 “ 无 传销 社 区 ” 创建工作 , 查 看 创建措施落

30、实 情况 , 了 解街道 办 、社 区 工作 站 、 派 出 所 、 市场监管 所等 基 层 单位 采 取 的 打击 传销措施和 取得 的 成 效 ; 与 街道 办 、社 区 工作 站 工作 人员 和 社 区 居 民 进 行 座谈 , 听 取 对 禁止传销工作的评 价 和 对 禁止传 销工作的 意见 和建 议 。 4.2 评 分办法 4.2.1 考评 总 分 数 为 1000分 , 其 中 过程要素 540分 , 结果要素 460分 , 具 体 分 值 依据 附录 A的规定。 考评 总 分 数 过程要素考评 得 分 +结果要素考评 得 分。 4.2.2 过程要素的评分按 P D C A( 计

31、划 实施 检查 调 整 ) 全 过程的 成 熟 度 进 行 评分 , 评分分 为 若干 档 次, 具 体 遵 照附录 B的规定 , 过程要素 得 分 过程要素考评项目分 值权 重 。 4.2.3 结果要素的评分按照 优良 中 差 四个 档 次, 具 体 遵 照附录 C的规定。结果要素考评 得 分 结果 要素考评项目分 值权 重 。 4.3 考评 结果及适用 4.3.1 考评结果分 为 优秀 、 良好 、合 格 、 不 合 格 四个 等级 。 总 分 900分 为 优秀 ; 900 总 分 800为 良好 ; 800 总 分 600为合 格; 总 分 低 于 600分 为 不 合 格 。 4.3

32、.2 考评结果 直接 作 为 各区 及 新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年 度 考 核 中 “严 厉 打击 传销及 变 相 传销 ” 考 核 项目( 2分)的 得 分 依据 。 对 达到 既 定目 标 且 禁止传销考评结果 为 优秀 的 区 人 民政府 和 新区 管 委会, 予 以 通 报 表 彰 ; 对 考评结果 为 不 合 格 的 , 由市 打 传办 联合 市 综治 部 门依 照 社会治安综合 管理的 有 关规定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或 黄 牌 警 告 , 情况 严 重 的 予 以 “ 一 票否 决” , 并 提 请 监 察部 门 追 究 相 关责任。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

33、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6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 框架 表 A.1 给出 了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框架。 表 A.1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 框架 考评要素 序 号 考评项目 分 值 1 组织领导 100 2 规划 100 3 资源 100 过程要素 ( 540分) 4 措施 240 5 责任的落实 70 6 案件的处理 190 结果要素 ( 460分) 7 关键绩效 200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7 附 录 B ( 规范性 附录) 禁止传销工作 过程 要 素 考评 项

34、 目 表 表 B.1 给出 了 禁止传销工作过程要素考评项目 权 重 设置 表。 表 B.1 禁止传销工作 过程 要 素 考评 项 目 权重设置表 阶段 权 重 策 划 制 定 了 计 划 , 并 做好 了 相 关 准 备 工作。 0-30% 实施 采 取 了 具 体 的实施措施和方案。 30%-60% 检查 及 时检查 工作的 科 学 性和 有 效性。 60%-80% 调 整 根 据 检查 结果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和 完善 。 80%-100%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8 表 B.2 给出 了 禁止传销工作过

35、程要素考 核 评分表。 表 B.2 禁止传销工作 过程 要 素 考 核 评 分表 序 号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评分 依据 分 值 权 重 得 分 备 注 政府 成立 了 打击 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 制 度或 领导 小 组 ,负 责 全 区 打击 传销工作的组织 、 协调 与 指导工作 , 召集 人 或 组 长 由 区 人 民政府 ( 新区 管 委会 )分管( 联 系 )的领导 担 任 , 成 员 分工 明确 、 职 责 清 晰 。领导 机构 下 设 办 公室, 具 体 负 责 打击 传销工作的组织 协调 、 检查 督导 、 考 核 评 价 等 工作。 50分 未 成立 打击 传销工作领导领导 机

36、构 及办 公室, 或成立 后未 有 效 运 作的 权 重 0-30%; 召集 人 由分管( 联 系 )的 区 领导 担 任 , 权 重 30%-60%; 机构 成 员 分工 明确 , 职 责 清 晰 , 权 重 60%-80%; 打 传 机构有 效落实 , 运 作 良好 , 权 重 80%-100%。 党 政 领导 重 视 和 支 持 打击 传销工作。 20分 区 召 开了 打 传工作 会议, 但 分管领导 未 参 加 或 出 席会议, 权 重 0-60%; 分管领导参 加 或 出 席 过 区 打 传工作 会议, 对 打 传工作作出 了 指 示 或 批示 的 权 重 60%-100%。 1 组

37、织领导 100分 政府 牵 头 建 立 了 打 击 传销工作领导 机 构 , 成 员 之间 明确 了 分工和 职 责。 各 街道 成立 了 打击 传销工作 机构 , 由分管( 联 系 )领导 担 任 负 责 人 。 30分 街道 未 成立 打击 传销工作 机构 , 或成立 后未 有 效 运 作的 权 重 0-30%; 工作 机构 负 责 人 由分管( 联 系 )的 街道 领导 担 任 , 权 重 30%-60%; 机构 成 员 分工 明确 , 职 责 清 晰 , 权 重 60%-80%; 工作 机构有 效落实 , 运 作 良好 , 权 重 80%-100%。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

38、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9 表 B.2 (续) 序 号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评分 依据 分 值 权 重 得 分 备 注 区 打 传办 根 据 全 市 打击 传销工作 年 度计 划 制 定本 区 计 划 , 下 达 了 年 度 目 标 与 任 务 , 有 具 体 的工作 计 划 或 实施方案 ,进 行 了 检查 和 总 结。 30分 未 下 达年 度 目 标 与 任 务 , 或 目 标 与 任 务不 符 合 要 求 和实 际 , 权 重 0-30%; 下 达 了 年 度计 划 , 但没 有 具 体 的工作 计 划 或 实施方案 , 权 重 30%-60%;

39、下 达 了 年 度计 划 , 有 具 体 的工作 计 划 或 实施方案 , 但 分工 、 职 责划分 不 明确 , 没 有 进 行 检查 和 总 结 , 权 重 60%-80%; 下 达 了 年 度计 划 , 有 具 体 周 密 的工作 计 划 或 实施方案 , 分工 、 职 责划分 明 晰 ,进 行了 检查 和 总 结 , 权 重 80%-100%。 将 打击 传销工作 列入辖 区 年 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范 畴 , 一 并 部 署 和落实。 30分 未 将 打击 传销工作 列入辖 区 年 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范 畴 , 或者列入 后没 有 进 行 落实 , 权 重 0-60%;

40、 将 打击 传销工作 列入辖 区 年 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范 畴 , 一 并 部 署 和落实 , 效果 显著 , 权 重 60%-100%。 2 规划 100分 根 据上级 部 署 , 制 订 了 年 度 目 标 与 任 务 , 有 具 体 的实施 计 划 或 方案 , 将 打击 传销 工作 列入辖 区 年 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工作范 畴 ,加 强检查 及督 促 。 党 政 领导 加 强 对 基 层 打击 传销工作的 检查 和督 促 , 协调 解决 具 体 问题 , 在 传销 严 重 地区 实 行 挂点 督办。 20分 党 政 领导 对 打 传工作 重 视 不 够 , 对 打 传 存

41、 在 问题 未 进 行 协调 解决 , 权 重 0-60%; 党 政 领导 对 打 传工作 高 度重 视 , 对 打 传 存 在 问题 予 以 积极 协 调 解决 , 效果 显著 , 权 重 60%-100%。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SZDB/Z 38 2011 10 表 B.2 (续) 序 号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评分 依据 分 值 权 重 得 分 备 注 2 规划 100分 根 据上级 部 署 , 制 订 了 年 度 目 标 与 任 务 , 有 具 体 的实施 计 划 或 方案 , 将 打击 传销 工作 列入辖 区 年 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工

42、作范 畴 ,加 强检查 及督 促 。 公安、 市场监管 等 职 能 部 门 , 以 及 各 街道积极贯彻 落实市 、 区 打击 传销工作 部 署 , 结 合 实 际情况制 定 了 打击 传销工作 具 体 实施方案。 20分 公安、 市场监管 部 门 及 各 街道 均未 贯彻 落实市 、 区 工作 部 署 , 或 工作 部 署 、 方案 流 于 形 式 , 没 有 成 效 , 权 重 0-30%; 有个 别 部 门或 街道 未 贯彻 落实市 、 区 工作 部 署 , 或 工作 部 署 流 于 形 式 , 没 有 成 效 , 权 重 30%-60%; 公安、 市场监管 部 门 、 各 街道贯彻 落实 了 市 、 区 工作 部 署 , 有 具 体 的实施方案 , 成 效 较 好 , 权 重 60%-80%; 公安、 市场监管 部 门 、 各 街道积极贯彻 落实市 、 区 工作 部 署 , 有 具 体 的实施方案 , 成 效 显著 , 权 重 80%-100%。 公安、 市场监管 、 流动 人口 和出 租屋 综合 管理 等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有 配备 或 指定 打 传工作 人员, 工作 职 责 明确 , 工作任 务 与 职 权 责任 相 挂 钩 。 加 强培训 ,通 过 会议、 学 习班 等 方式 提 高了 打击 传销工作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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