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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范本.doc

上传人:清凉的夏天 文档编号:5801681 上传时间:2022-06-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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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风险控制,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土地征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农土改20191号)、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自然资改20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

2、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批准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第三条 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可。第四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做好风险评估的调查、听取拟征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反馈、跟踪、稳控和汇报等具体实施工作。本办法所称征地实施单位,指预征地块所在地镇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征地实施机构。第五条 土地征收社会

3、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化解矛盾等原则。第二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第六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法定审查和报批程序等。(二)合理性评估。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土地权属是否清楚,补偿分配方案

4、群众是否认可,安置途径是否可靠,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征地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风险;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评估的隐患,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等。第七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一)组织风险评估。对市政府拟申请实施的征地项目,市政府应向征地实施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实施单位应在收到通知

5、之日起10日内作出风险评估报告。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其提交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市政府应出具书面意见认可。(二)征求各方意见。征地实施单位应采取座谈或其他形式,将调查材料发放给项目征地所涉村集体及个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公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或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进行听证或论证;(三)分析预测风险。征地实施单位应对政策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深入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

6、的负面影响等。(四)编制评估报告。征地实施单位应在综合各方意见,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总结征地调查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将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结合征地调查情况出具的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认可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第八条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征地政策或具体征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具体征地项目评估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被征收人及其房屋状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

7、或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多规合一的总体规划等内容。(二)对征地政策及具体征地项目规划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研究。具体征地项目评估报告可以包括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补偿资金或产权调换(房源)筹集落实到位情况,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内容。(三)对征地政策出台或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可控性评估预测,并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四)风险等级评价及评估结论。对评估事项作出“低风险”、“中风险”或“高风险”的预警评价,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得出总体评估结论。第九条 征地实施单位应

8、全程跟踪土地征收重大政策或具体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土地征收重大政策或具体征地项目,要坚持全程稳控,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第十条 评估结论为“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征收项目,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应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到全程跟踪,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新隐患,调整对策措施。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项目,市政府不作出征收决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防范和化解

9、的工作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再评估决策。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土地征收项目,项目用地申报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件。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第三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凡涉及土地征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土地征收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将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第十四条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按照化解方案或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的。(四)各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维稳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限内有效,施行期间,市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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