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晰作者、期刊、平台三方责权利公共知识数据库建设要跳出“知网怪圈”被舆论撬开的中国知网,作出了让步:道歉、赔款、部分降价。近日该事件再起波澜:知网败诉一学者后,提出再审的申请,被法院驳回。据长江日报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得知自己的老师赵德馨教授维权胜诉后,就自己的论文被擅自收录,起诉知网。相关案件于2020年12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知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元、合理开支334元,共计3134元。知网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法院最终
2、驳回了其再审申请。知网靠传播学者和学术期刊的学术成果起家,其商业模式受人诟病。但是,随着用户数量不断扩大,学者和期刊又离不开知网,“怪圈”形成。在知识传播链条上,著作权的转授和使用、网络传播与出版发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作者、期刊、数据库平台三者到底是什么关系?权责利又该如何划分?该如何跳出“知网怪圈”?记者日前对此展开调查。“诉讼成本高、耗时长、取证困难”“知网被作者起诉到法院败诉后,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一审、二审的抗辩基本类似,但是都被法院裁定抗辩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知网无视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众多作者的著作权。”中国文字著作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向记者讲述了他与知网的数
3、次交锋。2017年,文著协提起首例文字作品网络维权诉讼,认为知网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会员汪曾祺的作品受戒,向公众提供付费下载,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戒一文的著作权在汪曾祺去世后,由其三名子女继承,授权文著协集中管理和维权。文著协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中国记协等单位和著作权人共同发起,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截至目前,个人诉知网并取得胜诉的案件寥寥无几。文著协曾整理第一批知网侵权传播的110位知名作家会员的两万余篇作品名单,以证明其侵权数量之巨、范围之广。但是,没过多久,知网就将这2万余篇作品下架。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历经
4、长达8年的维权后,等到了知网的正式道歉。知网表示,将虚心听取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出版机构的意见与建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诉讼成本高、耗时长、取证困难,普通著作权人可能不会直接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个体选择维权并没让知网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消失。”张洪波认为,“但总得要解决。”网络转载边界渐清晰,“先授权,后使用”获再确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知识得以在社会上有序流动。和纸质阅读时代作者主张版权的路径清晰不同,进入互联网时代,维护作者权益,还应包括“作品得以传播”。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对于案件关键情形网络转载的认定,人们的认识也是逐渐清晰。”200
5、6年,丛立先的博士毕业论文题目是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探讨了何为网络作品,谁拥有数字空间内传输的内容及产生的权利。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相关方面特别声明外,在网络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即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无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基于当时互联网兴起初期的实际情况,以促进网络内容传播的繁荣。不过,到了2006年,国家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转载并没有获得额外的豁免。也就是说,网络转载只要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构成侵权。”丛立先介绍。“先授权,后使用”,得到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确认。第三次修订
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条明确,构成侵权行为的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类似事件中,权益得到法律确认,但鲜有人主动主张。一位刚刚在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青年学者表示,“作为高校老师,我不太在意这些事情,只想让论文进行网络传播”。“现在,很多期刊的纸本订户越来越少,有的期刊依靠版面费生存,学术传播基本或完全依靠数字平台。不可否认,知网为学术研究和传播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知网等平台遏住了学术期刊的咽喉,控制着期刊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张洪波总结,“学者和期刊对知网又爱又
7、恨。”期刊“单方稿约”无效,汇编作品享著作权可获收益发表论文不是新鲜事,但为何这次知网事件引起如此大的舆论反应?这还要从期刊与作者的“一纸协议”说起。在办公室里,张洪波随机拿起三本期刊递给记者。在版权页上,这三本期刊都刊发了类似“说明”,即作者如投稿至本刊,就视为将作品相关权利让渡给了期刊,期刊有权处置作者的作品,其中包括网络传播权。“期刊的版权主要体现在期刊作为汇编作品,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有关权利,并获得收益,但其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必须得到每一个原作者的许可。期刊单方面发表的版权声明、稿约,仅是一厢情愿或者邀约而已,不能构成有效合同。”张洪波说。一所“双一流”大学资深
8、期刊主编马德建透露:“知网的做法是不与作者见面,试图用一纸协议解决作者版权和传播归属问题,避免与作者产生直接关系,把责任转嫁到期刊身上。”他研究了相关案件发现,“知网宣称已和期刊约定,由期刊与作者代签网络传播协议。但是,涉案期刊却拿不出任何一份与作者的有效协议”。“在与期刊的合作过程中,作者为了作品能够得到刊发,往往对期刊的版权声明不作任何表态,或者将此看成约定俗称的做法,着实是被逼无奈。”张洪波说。可以看出,作者对期刊“保持沉默”,和期刊被平台“裹胁”的逻辑基本一致,都是为了获得网络传播权。记者采访发现,很多期刊隶属于高校或科研机构,有的编辑部人员不过二三人。有专业人士指出,我国期刊整体呈“
9、小散弱”的特点。北方某大学期刊副主编郝明明告诉记者,知网以每年约200元的价格“打包”发放给该期刊作为作者稿费,但是由于收支两条线,期刊编辑部的进账,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即高校处理,“我们也没见到过这些钱。当然,也没有作者问我们要”。不过,也有例外,一所中部高校期刊负责人告诉记者,知网曾要求与该校期刊打包签订独家协议,要求校属期刊除公益传播外,只能在知网上传播,但遭到了学校的拒绝。“这些期刊都是好刊,在学术界影响很大。我们不想被知网限制住”。因为质量高,这些期刊最终还是被知网收录。但是,该负责人说:“刊物本身质量的高低,往往决定了其在与知网相处时的地位。知网对好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普通期刊的
10、处境就大不一样了。”平台最大成本应为网络版权使用费,却强调“选择性付费”2021年12月,知网大幅下调硕博士学位论文下载价格。硕士论文由15元/本降至7.5元/本,博士论文由25元/本降至9.5元/本,降幅超过50%。“这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在张洪波看来,“对于包括硕博士论文在内的大量学术论文,知网采用选择性付费,只强调用户向知网付费,却忽视或者有意无视应当向著作权人获得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知网的最大成本是网络版权的使用费,但是目前,版权来源主要是,没授权、模糊授权、无效授权,极少部分取得有效授权。”丛立先建议,考虑到实际情况,知网等平台应将合理对价、版权受益返还给著作权人,不能返回给期刊等
11、“中介”手中,可采用第三方审计方式,对知网等平台进行补救收益、版权费等进行计算,建立分成付费机制。“对于数量巨大的论文和著作权人来说,分到少量的,比如一元甚至几毛钱的版权费,实际意义也不大。”马德建坦言,我国期刊影响力不足,难以与知网抗衡,“在国外,很多期刊足够强大,自身就是知识数据平台”。在知识传播的链条上,作者、期刊、平台,到底是什么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郝明明认为,从知识传播角度看,大家都是知识生产和传播的主体。作者是第一生产者,编辑是加工者,也承担了部分生产工作。知网等平台并不是将作品原样搬到网上去,也需要经过数字化处理,存在技术投入和人员投入。相对于作者、期刊来说,平台具有话语权。
12、事实上,法律对平台也有严格限制。“著作权法对平台编辑作品形成的数据库,按照汇编作品对待。平台仅对自己汇编形成的数据库,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邓社民提醒,“该著作权与期刊的著作权大体相同,仅对选择编排和汇编格式风格享有著作权,对于数据库中的单个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换句话说,作者授权问题不得不解决。”“要避免将数据库作为获利的工具限制知识的传播和共享。”邓社民建议,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做强集体管理组织维护作者利益和传播作品的功能;制定数据库条例,规范数据库平台的运营;同时发挥著作权行政机关的执法作用,整顿数据库平台乱象。“作者、期刊、平台都是知识生产共同体的一部分。”
13、郝明明认可“免费获取、全面开放”的知识获取模式,“意味着,国家要投入更大的成本”。各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让渡部分权益,以保证知识传播更加顺畅。比如,作者与期刊进行有效授权,同类型期刊合作以主张权益,平台合情合理收费,“可以有商业公司参与,但始终要由政府主导,以体现公益性”。201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建设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正式上线,这一数据库全部免费使用。丛立先表示:“谁来建、怎么建、如何运营需要顶层设计,更关键的问题是,建成的国家学术资源数据库平台能否有吸引力和影响力,依然有待观察。”在技术越来越发达的时代,知识不应该越来越昂贵。多名受访者都传递了一种声音:知网作为内容传播主体,对学术交流的贡献无法磨灭,但过度的商业化阻碍了人们的知识共享。(本文部分受访者采用化名)(记者陈鹏)(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