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P38n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n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n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n(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n一个单位是否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n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n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n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n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n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n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
2、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n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n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n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n坚持原则、廉洁奉公;n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n有较强的组织能力;n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n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n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
3、一项重要制度。 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范围n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n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n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n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1)夫妻关系。n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2)直系血亲关系。n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n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4、n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n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n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n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n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n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n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u 内部稽核的概念n稽核即稽查与复核,会计稽核,是在
5、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n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内部稽核制度;u 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n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n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n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u内部稽核工作的内容:n1、在会计业务发生之前,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合同等有关项目的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准确、相关指标之间能否衔接进行审核;n2、对已经发生的财务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
6、核;n3、对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进行审核;n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进行账实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三)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区别内部稽核1、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2、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3、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内部审计1、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2、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本单位的行政领
7、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的;二、代理记帐 P40n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业务;n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n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n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n代理记账管理办法n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一)申请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条件n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8、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n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n设立代理记帐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n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n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n4、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申请代理记帐资格应提 供的证明材料n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n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n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9、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n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n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n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三)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n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n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n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委托代理记帐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
10、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n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n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n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11、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n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六)法律责任n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人员违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n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的情形:n1、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n2、委托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n3、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n4、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三、会计从业资格 P42 n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n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n不得从
12、事会计工作;n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n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n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单位性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员性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外籍人员会计工作岗位(10类)n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n出纳;n稽核;n资本、基金核算;n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n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n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n总账;n财务会计报告编制;n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n会计从
13、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n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n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n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n铁道部n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n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n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n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除外的两种情形: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n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n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n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 3.免试两门课的条件n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n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会计类专业包括 :n会计学n会计电算化n注册会计师专门化n审计学n财务管理n理财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1)
15、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提供资料 考三门的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有效身份证原件 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考一门的 还需带: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1)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n作出准予颁
16、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P44n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n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以下事项n1、上岗注册登记n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n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1)填写注册登记表;(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n
17、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n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n(1)填写注册登记表n(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n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n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n填写调转登记表,n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n办理调转登记;n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18、1)应当n填写调转登记表,n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2)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n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调转登记表n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n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4.变更登记n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P45n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n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n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n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了会
19、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
20、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
21、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n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n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n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n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n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补充。 在职自学形式包括: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
22、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其他在职自学形式。n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n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n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n(1)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教材的
23、建设,规范不同继续教育对象的师资要求n(2)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n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n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n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
24、项登记。n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n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P45n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n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n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n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nP48n(一)会计专业职务n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n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25、; n高级职务新增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n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级别n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n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n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n中级资格:会计师n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n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n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n从2008年开始,江苏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工作;n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范围只限于本省范围内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方法的大型企业或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n凡2007年12月31日前
26、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规定的上述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均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n正高级会计师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n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
27、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n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n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n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n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n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n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
28、 经济法基础n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 财务管理 经济法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n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n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纪行为的,n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1)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2)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具备大专毕
29、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n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P49n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n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n通常,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规模会相应较大,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n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
30、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规模就会相应较小,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n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n通常,在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一人多岗”的现象较多;n而在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的现象较多、较普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n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在国际上也称为“会计责任分离”n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钱账分管”制度n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n“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
31、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建立岗位责任制n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岗位;(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9)总账岗位(10)对外
32、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非会计岗位n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n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n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n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三)总会计师n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u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
33、政领导人负责。u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u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1、总会计师的设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设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2、总会计师的任免|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n取得会计师
34、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n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n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P52n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一)交接的范围n1、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5、n2、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n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的程序n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n(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n(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n(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n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36、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n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n(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n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n具体要求:n(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n(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
37、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4)n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n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n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n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n(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n(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
38、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n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n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n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n通常有三种情况:n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n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
39、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n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n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n(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交接人员的责任1、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40、、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3、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n【例题】n2008年3月,中豪服装加工厂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刘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n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n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n原企管办主任、刘某的女儿担
41、任出纳工作。n企管办主任刘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行政工作,为了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刘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n要求:分析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n【解析】1、刘某不符合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2、刘某的女儿不宜担任出纳工作。 回避制度n【例题】n2008年1月,波斯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1)7日,该厂会计人员刘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张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n要求:分析以上事项中的不妥之处。n【解析】n(1)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n交接手续。(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n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