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学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共课教育部应根据消防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落实“体育场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确保体育场馆的安全。第二条 公共课教育部要定期对体育场馆内的各种消防装置、设备和门窗进行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和更换。体育场馆的管理、服务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体育场馆内的配电室、仓库等应指派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体育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第三条 体育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烤火器等。第四条 严禁携带禽畜、易燃、易爆、化学等物品出入体育场馆。第五条 未经允许严禁各种车辆出入体育场馆。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盗窃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1 / 1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