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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的法律问题.ppt

上传人:清凉的夏天 文档编号:5857385 上传时间:2022-07-03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27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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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的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一、突发事件与偶发个案 突发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对机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责任后果责任后果:民事、: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二、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 、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法关系涉及学校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林群英诉厦门大学案、2 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民事诉讼 典型案例:韩某诉南京艺术学院案 山东大学不履行教育合同案三、 学生人身伤

2、害与财产损害、1 1 学生人身: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生人身: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育、管理、保护和救助义务。管理、保护和救助义务。 典型案例: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齐凯利作为学生运动员,在杠铃房使用杠铃做力量训练时,教师理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训练指导,并应知道使用杠铃进行训练存在人身危险。但教练与他人说话,未在身边及时保护,故其受伤,教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齐凯利作为国家二级运动员,长期在校从事体育运动,应知悉在没有教练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杠铃所存在的风险。故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三、 学生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 、2 2 学生财产:学校依据合同承担责任。、学生财产:学

3、校依据合同承担责任。 中国矿大手提电脑丢失损害赔偿案:中国矿大手提电脑丢失损害赔偿案: 原告起诉称,其系矿大04级学生,05年8月30日,向学校交纳住宿费1400元,矿大将其安排在南湖校区桃苑5号楼C306室左室住宿,05年12月31日18时,其笔记本电脑在宿舍内被盗,向派出所报案未果。学校收取其住宿费1400元中包括物业管理费,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被告疏于管理,不仅私留了本应当由C306室学生专有的房门钥匙,而且发给学生的钥匙可以左、右室互用,所安装的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其笔记本电脑丢失,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收取的住宿费中不包括保管费,并向法庭提供了徐价

4、费函(2004)14号关于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桃苑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予以证明,认为双方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和财物保管关系。同时,该校还提供了关于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等15份文件来证明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尽到了职责,虽然监控装置因操作台下的部分线缆被老鼠咬坏而导致未正常运转,但与原告财物的丢失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交纳的1400元住宿费中不含物业管理费,也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被告进行保管,故双方未形成物业服务或保管合同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应承担管理责任,但不能苛求学校对学生的所有财物确保万无一失,被告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方面实施了一定的措

5、施。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学校安保责任的范围 、1 1 特定时间:、特定时间: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2 2 特定空间:、特定空间: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3 学校责任的排除: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等。五、学校责任事故 、1 1 、学校硬件设施缺陷导致的损害。、2 2 学校管理制度缺陷、学校管理制度缺陷导致的损害。、3 3 、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合标准而导致的损害。、4 4 在、在教育教

6、学活动和校外活动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所导致的损害。、5 学校明知其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所导致的损害。五、学校责任事故 、6 6 、学校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而不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所导致的损害。 典型案例:大一学生军训死亡案 月日开始参加军训。月日,在午休后起床时发生晕厥,经教官、同学救助后苏醒,送医检查,除血压偏低外未发现其他异常,医嘱是注意休息,辅导员没有将上述情况通报给学校和学生家长,也没有安排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月日军训结束后,在返校的车上突然晕厥,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

7、论为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患者,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在第一次发生昏厥后,及时通知其家长,也没有做进一步检查,且学生仍继续参加军训,直至因劳累再次发生晕厥,死亡当天,在其乘坐的车内没有老师陪同,无法在发病的第一时间组织最有力的救助,属学校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当。 、7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8 学校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害。、9 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此外,对未满18岁的学生,学校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8、,组织或者安排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所造成的损害。、2 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所造成的损害。、3 对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及时告知家长,导致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的伤害。七、学校责任的免除 、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2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3 学生自杀、自伤。 典型案例:广东某高校研究生自杀案 该生一门课不及格,被学校警告后, 独自走到宿舍阳台上, 用衣杆乱打, 学校领导赶来,对其开导,但被其赶出宿舍。后突然跳下五楼当场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

9、该生跳楼当日,情绪不稳,说话莫名其妙,有异常心理表现,学校有关领导采取了口头方式劝止,但不足以制止已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学校没有采取报警及通知医生到场等应该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没有完全尽其所负义务。、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自甘风险行为、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损害。、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2 2 、学校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八、第三人责任的承担、3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1 1、救助、救助报告报告协商协商调解调解诉讼诉讼再报告再报告2 2、经济赔偿而不承担诸如解决、经济赔偿而不承担诸如解决户口、保研、就业等与经济赔偿户口、保研、就业等与经济赔偿无关的责任。无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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