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pdf

上传人:zhixun 文档编号:5872168 上传时间:2022-07-06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354.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 1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年 10 月 23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以下简称工会法 ) ,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

2、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 2 建工会,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 不得阻挠。第四条乡镇、 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

3、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

4、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行政负责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 3 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分管劳动、 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不宜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

5、制,可以连选连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方的协商要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区域、产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条工会

6、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样本,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4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基层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工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代表协调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本单位实行厂务、事

7、务公开。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

8、会代表参加。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 5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发展规划,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地方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的管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实施。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督促、协助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开展互助补充保险等职工互助互济

9、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前,工会应当监督其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 工会应当予以制止, 要求改正; 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

10、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6 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 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工会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人力资源

11、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的协作制度。第十九条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乡镇、 城市街道工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同级工会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第二十条地方总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组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

12、能库”小程序查看。 7 织,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经济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法律咨询服务组织, 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第二十二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负责同级“五一”劳动奖章、 “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

13、工作。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规、 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 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地方国家机关检查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工作 8 民主参与的制度,每年与同级工会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行政措施, 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

14、业工会也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期期满不再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变更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者被所在单位认定

15、需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给予适当的补贴。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 9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年内可以累计使用。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 劳动争议调

16、解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前两款所列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 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

17、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催缴, 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 10 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三十条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

18、及其他物质条件。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工会兴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第三十二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对工会经费、财产实行自主管理。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工会撤销、解散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审计,依法

19、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 11 的工会经费。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其执行、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等进行审查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下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权审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

20、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三十五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或者由工会、工会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

21、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 12 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会工作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三)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恢复工作的,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

22、不愿恢复工作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上一年度收入二倍的赔偿。第三十八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

23、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 13 第四十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分厂、车间或者其他内设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凡未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的其他团体, 不得称为工会,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权利。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1991 年 6月 21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 1994 年 2 月 22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宪法行政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