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
2、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第三条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第四条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
3、性补贴之和;(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第七条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第八条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
4、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九条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十条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
5、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第十三条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有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第十四条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第十五条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十
6、六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第十七条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第十八条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第十九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第二十条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
7、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第二十一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