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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628.4-2015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4部分:船闸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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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码 解析消息。 示例 : 发送内容为 0x30 0x7e 0x08 0x7d 0x55的数据包,则经过封装 后转义处理 结 果 如下 : 0x7e 0x30 0x7d 0x02 0x08 0x7d 0x01 0x55 0x7e。 5.4.3 消息 头 5.4.3.1 消息头内容详见表 2。 表 2 消息头内容 起始字节 字段 数据类型 描述及要求 0 消息 ID WORD 2 消息体属性 WORD 消息体属性格式结构图见图 2 4 终端手机号 BCD6 根据安装后终端自身的手机号转换。手机号不足 12 位,则在前补充数字 0 10 消息流水号 WORD 按发送顺序从 0 开始循环累加 12 消

2、息包封装项 如果消息体属性中相关标识位确定消息分包处理,则该项有内容 ,否则无该项 注: 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中的 ISU 与中心的基础通信协议中的消息头、消息体属性和 消息包封装项 的格式定义应符合JT/T 905.2 定义。 5.4.3.2 消息体属性格式结构如图 2 所示 。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保留 分包 数据加密方式 消息体长度 图 2 消息体属性格式结构图 数据加密方式 : 第 10 12位 为数据加密标识位; 当此三位都为 0,表示消息体不加密; 当第 10位为 1,表示消息体经过 RSA算法加密; 其他保留。 分包 : D

3、B33/T 650-2016 4 当消息体属性中第 13位为 1时表示消息体为长消息,进行分包发送处理,具体分包信息由消息包封装项决定;若第 13位为 0,则消息头中无消息包封装项字段。 5.4.3.3 消息包封装项内容见表 3。 表 3 消息包封装项内容 起始字节 字段 数据类型 描述及要求 0 消息总包数 WORD 该消息分包后的总包数 2 包序号 WORD 从 1 开始 5.4.4 消息体 消息体是消息类型是“ 消息 ID”所指定的、消息长度为“ 消息体属性 ”中“消息体长度” 所指定 的消息内容, 其 数据格式 定义见 相关标准 的“数据格式”章节。 5.4.5 校验 码 从消息头开始

4、 与 后一字节异或,直到 消息体的最后一个字节 ,形 成 校验码 。 6 通信连接 6.1 连接建立 终端与 中心 的数据连接采用 TCP或 UDP方式, 通信链路 连接后向 中心 发送终端消息进行鉴权 , 鉴权成功后 连接 建立 。 6.2 连接维持 连接建立后, 终端应周期性向 中心 发送终端心跳消息, 中心 收到后向终端发送 中心 通用应答消息,发送周期 在 终端参数 中 设 定。 6.3 连接断开 6.3.1 中心 或 终端可根据 TCP 协议主动断开连接, 并 应主动判断 TCP 连接是否断开。 6.3.2 中心 判断 TCP 连接断开的方法: a)根据 TCP协议判断出终端主动断开

5、; b)相同身份的终端建立新连接,表明原连接已断开; c)在一定的时间内未收到终端发出的消息,如 终端心跳。 6.3.3 终端判断 TCP 连接断开的方法: a)根据 TCP协议判断出中心主动断 开; b) 数据通信链路断开; c) 数据通信链路正常,达到重传次数后仍未收到应答 。 7 消息处理 DB33/T 650-2016 5 7.1 TCP 和 UDP 消息处理 7.1.1 中心 主发的消息 所有 中心 主发的消息均要求终端应答,应答分为通用应答和专门应答,由各具体功能协议决定。发送方等待应答超时后,应对消息进行重发。应答超时时间和重传次数 通过中心 参数 设 定,每次重传后的应答超时时

6、间和重传次数 通过中心 参数 设 定,每次重传后的应答超时时间的计算 公 式 如下 : TN+1=TN(N+1) (1) 式中: TN+1 每次重传后的应答超时时间; TN 前一次的应答超时时间; N 重传次数。 7.1.2 终端主发的消息 7.1.2.1 数据通信链路正常 数据通信链路正常时,所有终端主发的消息均要求 中心 应答,应答分为通用应答和专门应答,由各具体功能协议决定。终端等待应答超时后,应对消息进行重发。应答超时时间和重传次数 通过 终端参数设 定,每次重传后的应答超时时间按 公 式 (1)进行计算。对于终端发送的关键报警消息,若达到重传次数后仍未收到应答,则应对其进行保存。以后

7、在发送 其它消息前要先发送保存的关键报警消息。 7.1.2.2 数据通信 链路异常 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时,终端应对需发送的位置信息汇报 的 消息进行保存。在数据通信链路恢复正常后,立即发送保存的消息。 7.2 SMS 消息处理 终端通信方式切换为 GSM网络的 SMS消息方式时,采用 PDU八位编码方式,对于长度超过 140字节的消息,应按照 GSM网络的短信服务规范 GSM 03.40进行分包处理。 SMS消息的应答、重传和保存机制同 7.1,但应答超时时间及重传次数应按照 JT/T 808-2011表 10中参数 ID 0x0006及 0x0007的相关设定值处理 。 8 协议分类 8.1

8、道路运输车辆 协议 8.1.1 基础协议 按 JT/T 794标准定义的 道路运输车辆 终端与中心 的基础 通信 协议 应符合 JT/T 808-2011的要求 ,其它 车辆与船舶参照执行 ,包括 通用类, 终端管理类,位置、报警类,信息类,电话类,车辆控制类, 信息采集类, 多媒体类,通用数据传输类 ,加密类 等 协议 ,缺省采用 TCP通信方式 ,消息对照表 见附录 A.1。 8.1.2 扩充协议 8.1.2.1 车辆夜间行驶安全设置 实现车辆夜间行驶安全设置,在设置终端参数消息( 0x8103)中增加夜间时间段定义、夜间行驶最高速度、夜间连续驾驶时间门限、夜间最少休息时间和 禁行时段等参

9、数。数据格式见附录 B.1.1。 DB33/T 650-2016 6 8.1.2.2 车辆夜间行驶安全报警 实现车辆夜间行驶安全报警信息上传,在位置信息汇报消息( 0x0200)的位置信息附加信息项中增加夜间行驶安全报警状态位表,数据格式见附录 B.1.2。 8.1.2.3 车辆状态上报 实现终端向中心上报车辆状态,在位置信息汇报消息( 0x0200)的位置信息附加信息项中增加车辆综合状态位表,数据格式见附录 B.1.3。 8.2 出租汽车 协议 8.2.1 基础协议 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中的 ISU与中心的 基础通信 协议应符合 JT/T 905.2的通信协议与数据格式要求,包括 ISU管理

10、类、信 息类、电话类、车辆控制类、电召调度业务处理类、营运数据采集 类 、多媒体类和外设、通用数据传输类等协议, 缺省采用 TCP通信方式 ,消息对照表 见附录 A.2。 8.2.2 扩充协议 驾驶员收到抢答结果确认 : 中心根据调度算法确定抢答成功的驾驶员,并将乘客详细信息 通过 下发抢答结果消息 (0x8B01)发给抢答成功的 ISU, ISU收到后回复 ISU通用应答消息 (0x0001), ISU同时发送收到抢答结果的确认消息( 0x0B0F) 。当驾驶员抢单未中标时,不需要发送该确认消息。消息对照表见附录 A.3,数据格式见附录 B.2.1。 8.3 船舶 协议 8.3.1 基础 协

11、议 船载终端与中心的基础通信协议参照 JT/T 808的要求 执行 , 缺省采用 TCP通信方式 , 消息对照表见附录 A.1。 8.3.2 扩充协议 8.3.2.1 船舶位置信息采集 航行模式下, 实现终端向中心上报 船舶位置信息 ,在位置信息汇报消息( 0x0200)的位置信息附加信息项中增加转向率和船舶航行状态位表。数据格式见附录 B.3.1。 8.3.2.2 船舶遇险报警 船舶 遇险时,终端应按设定时间间隔持续向中心发送 上报 船舶位置信息 ,在位置信息汇报消息( 0x0200)的基本位置信息项中的报警标志字段增加船舶报警定义。数据格式见附录 B.3.2。 8.3.2.3 船舶航行情况

12、告警 中 心 通过发送船舶航行情况告警消息 (0x9201)将告警信息发送至终端, 终端 用 通用应答回复 消息(0x0001)回复 。 消息对照表见附录 A中 A.3,数据格式见附录 B中 B.3.3。 8.3.2.4 终端设置补充参数 DB33/T 650-2016 7 终端设置新增 船舶最高限速、船舶位置信息发送时间间隔和船舶报警信息发送时间间隔等参数 , 中心通过 设置终端参数消息 (0x8103)将相应参数下发到终端, 终端 用 通用应答回复 消息 (0x0001)回复 。 数据格式见附录 B中 B.3.4。 8.4 OBD 数据采集 协议 8.4.1 协议概述 OBD数据采集协议是

13、在道路运输车载终端、出租汽车终端或船载终端与中心的 通信协议基础上扩展。 8.4.2 信息上报 8.4.2.1 常用信息上报 实现 OBD常用信息 采集 数据 的上报 ,在位置信息汇报消息( 0x0200)的位置信息附加信息项中增加OBD数据采集常用信息 表,数据格式见附录 B.4.1。 8.4.2.2 自定义信息上报 实现 OBD自定义信息 采集 数据 的上报 ,在位置信息汇报消息( 0x0200)的位置信息附加信息项中增加 OBD数据采集 自定义 信息等。 数据格式见附录 B.4.2安 徽 省 自 然 科 研 实 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申 报 评 审 标 准 条 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1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皖办发 201759 号)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科研实验人才队伍,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研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实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实验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实验师。第二章 评价方法方式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通过诚信

15、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第五条 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才注重同行和服务对象认可,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第三章 申报资格条件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高级实验师专

16、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 5 年(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需受聘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 5 年,下同)。申报高级实验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和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 2 年。申报实验师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 3 年。第九条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内,按照安徽

17、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 20013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提交高评会评审。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一)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二)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达不到申报资格条件的;(四)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18、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 5 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第四章 评审条件第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条件(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的丰富经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能力,具备组建和运行省(部)实验室建设经历和能力,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实验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提供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正高,2 名)评价材料,下同。(二)业绩条件担任高级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任两条:1. 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 3 名)5 项,且主持完成项目实验技术部分,解决重大

19、关键实验技术问题,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需提供 3 份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评价材料、项目合同书、实验报告等,下同)。2. 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1 项;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前 3 名)2 项。3. 负责省(部)级以上实验室的组建及运行。4. 作为主持人,在科研技术服务工作中为单位创收累计 300 万元(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方验收材料和到账证明材料,下同)。(三)论文著作条件担任高级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在 SCI、SCIE、EI 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20、或在 CSCD 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 篇(应提供引文检索证明或期刊原件,下同)。2. 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并标注)。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条件(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能力;有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造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指标鉴定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

21、成绩;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计划。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中、初级骨干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工作的能力。(二)业绩条件担任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两条:1. 作为主研人员(前 5 名),参加并完成三类以上科研项目 3 项,并主持或独立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技术任务,解决了关键实验技术问题,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需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主持人评价材料、实验报告等)。2. 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 1 项。3. 作为主要成员(前 3 名),参与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运行工作,经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省内同类实验室领先水平。4. 作为主研人员(前 3 名),负责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获国

22、家发明专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 作为主研人员(前 3 名),在科研技术服务工作中为单位创收累计 200 万元(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和到帐证明,下同)。(三)论文著作条件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在 SCI、SCIE、EI 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或在 CSCD 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2. 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 万字并标注)。第十四条 实验师条件(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知

23、识和技术,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进实验条件,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独立地完成较复杂的实验任务,执行实验室建设的计划;能够总结实验经验,写出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二)业绩条件担任助理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获政府科技奖 1 项。2. 在任期内,参加 3 项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并参与完成实验分析测试任务,或参加 2 项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实验分析测试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3. 承担并完成了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报告) ;或参与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获国家

24、发明专利。4. 从事科研技术服务,为单位创收累计 50 万元。(三)论文著作条件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第五章 破格条件第十五条 在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第十六条 正高级实验师破格条件符合正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实验师。1. 主持一类科学研究项目 1 项,项目须实施 2 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合同书、阶段进展报告为准,下同)。2. 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前 5 名)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 3

25、 名)。3. 作为主要负责人,其实验室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第十七条 符合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1. 主持二类科学研究项目 1 项,项目须实施 2 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 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3 名)。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验设备)2 项,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已累计 500 万元。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三章规定的“ 申报资格条件” ,同时提供第四章 规定的“评审条件”相关材料。判定是否具备申报资 格条件和评审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

26、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第十九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由相应职称管理权限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认定自然科研(实验)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学位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晋升。(二)本标准条件中“以上” 均含本级。

27、(三)本标准条件中“学历学位” ,是国家承 认的安 徽 省 自 然 科 研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申 报 评 审 标 准 条 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皖办发 201759 号)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技管理服务

28、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第二章 评价方法方式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通过诚信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第五条 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六条 对不同类别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合理

29、把握定性与定量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管理服务人才注重同行和服务对象认可,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第三章 申报资格条件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

30、专业科研工作满5 年(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需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 5年,下同)。申报副研究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和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 2 年。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工作满 3 年。第九条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内,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

31、20013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十条 申报研究员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提交高评会评审。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一)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二)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达不到申报资格条件的;(四)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

3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 5 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第四章 评审条件第十二条 研究员条件(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精通本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能分析国内外本研究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研究方向,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选定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形成本研究领域优势;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或攻关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技术、撰写研究报告方面均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取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成果应用研究、开发转化和科技服务上取得显著的

3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服务方面成绩突出、业内享有很高声誉;或科研管理中思路清晰,项目管理规范,参谋服务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提供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正高,2 名)评价材料,下同。(二)业绩条件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二、三类科学研究项目 2 项,或参加一类科学研究项目(前 3 名)1 项。且 1 个以上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成果证书或项目验收材料为准,下同)。(2)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 5 名)、二等

34、奖(前 3 名)1 项;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前 3 名)2 项。(3)主持完成横向委托项目 3 项以上,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达到 300 万元(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委托方验收材料和到账证明)。(4)作为主研人员(前 3 名)选育通过国家登记或鉴(认、审)定的动物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新肥料、新饲料证、林木良种 1 项(知识产权均需正式颁布、授权或使用,下同),或选育通过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 2 个;或选育通过国家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鉴、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 3 个;或作为主研人员(前 3 名)取得本条款知识产权 1 项以上,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 300 万元(以

35、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证明为准,下同)。(5)从事新药研发工作,作为主研人员(前 3 名)或接受委托主持药学、药理、毒理或临床研究的人员获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 1 件;或完成 1 项新药临床前研究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备案成功。(6)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前 3 名)或主持编制省级(行业)标准 1 项,并颁布实施。2. 从事技术开发人员,开发本人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前 5 名)项目或发明专利,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起主要作用,且其转让、许可费用已累计 500万元(以转让或许可证明为准,并提供到账证明,下同)。3. 从事成果转化人员,主持实施科技成果

36、转化 10 项,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累计金额 1000 万元(应提供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相关证明、5 项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评价材料、转化情况报告)。4. 从事科技情报咨询人员,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 2 项(前 3 名),或四类以上科研项目 4 项(前 2 名)(应提供 3 个以上市厅级以上用户应用情况的证明,下同);或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5. 从事科研管理人员,为本单位争取到三类以上科研项目

37、10 项,有效地组织实施,并使以上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 项,且本人获省(部)级三等奖 1 项(应提供用人单位的评价材料、本人科研管理绩效材料等,下同)。6. 从事科技服务人员,主持促进技术交易累计 100 项以上且技术合同成交额 1 亿元;或孵化器专职人员主持孵化毕业科技企业 5 家且累计产值 1 亿元;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省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5 支且投资项目数不少于 10个(应提供主管部门和 5 名服务对象出具的评价材料,下同)。(三)论文著作条件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CIE、EI 期刊发表本专

38、业学术论文 2 篇;或在 CSCD 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 篇(应提供引文检索证明或期刊原件,下同)。(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并标注)。2. 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情报咨询、科研管理、科技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SCIE、EI、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 万字并标注)。

39、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条件(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具有本研究领域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具有本研究领域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掌握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和研究方向,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或取得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重大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成果应用开发、科技服务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服务方面成绩明显、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在科研管理中项目管理规范,参谋服务意识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

40、员或研究生的能力。(二)业绩条件1. 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 5 名)1 项。项目须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2)获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1 项ICS 23.060 J16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T 697.1 2015 代替 DB33/T 697.1-2008 阀门的检 验和试验 第1 部分:美洲系 列 Valv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Part 1: America series (API Std 598:2009 ,MOD ) 2015 - 09 - 15 发布

41、 2015 - 10 - 15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33/T 697.1 2015 I 前 言 DB33/T 697-2015 阀门 的 检验和 试验 分 为2 个部 分 : 第1部 分: 美洲 系列 ; 第2部 分: 欧洲 系列 。 本部分 为DB33/T 697-2015 的第1 部分 。 本部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部分 代替DB33/T 697.1-2008。 与DB33/T 697.1-2008 相比 主要 技术 变化 如下 : 修 改采 用API Std 598 :2009 阀 门的 检查 和试 验标 准, 在

42、顺 序和 编排 上按我 国习 惯做 了 少 量改动 ; 修 改了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删除了 API 609-2004 的引用 ( 见 第 2 章) ; 修 改了 术语 和定 义, 增加了 对 GB/T 26480 中 术 语的引 用以 及 术 语“ 双截 断和排 放阀 门”( 见 第3 章 ); 删 除了 本标 准中 以公 称尺 寸 DN 和公 称压 力 PN 表示的 当量 (见 第5 章) ; 增 加了 “在 制 造 厂和 买方双 方同 意的 工厂 , 或 经过国 家有 关部 门审 核通 过的第 三方 检测 机 构 进 行”等 压力 试 验 地点 ( 见5.1); 修 改了 试验 设备

43、 ,为 便于理 解参 照国 标, 将“ 端部夹 紧装 置适 用于 装配 在配合 法兰 间的 阀 门 , 如对夹 式止 回阀 和对 夹式 蝶阀 ” 改 为 “对 夹式 的试 验 装置适 用于 对夹 式阀 门 , 如对夹 式止 回阀 和对夹 式蝶 阀” ( 见5.2 ); 修 改了 表1 和表 2, 为 与有关 国家 标准 中阀 门名 词统一 , 将表 中 “ 动力 驱动 的截止 阀 ” 改 为 “ 带 驱动装 置或 手动 装置 操作 的截止 阀” , 将 “止 回式 截止阀 ” 改 为 “ 截止 止回 阀” , 将 “ 对 于 所 有阀门 包括 双截 断- 排放 阀 门都要 求进 行高 压密 封

44、试 验” 改 为 “ 所有 双截 断- 排 放阀门 都需 进行 高压密 封试 验” ( 见 表1 、表2 ); 增 加了 高压 密封 试验 的订货 合同 要求 ( 见 5.4 ); 修 改了 奥氏 体不 锈钢 阀门试 验介 质水 中氯 离子 含量, 由 100 mg/L 改为50 mg/L (见 5.6.4 ) ; 增 加了 高压 密封 、 上 密 封、 低 压密 封试 验压 力值 应 加大圆 整到 邻近 的 0.1 MPa 的倍 数 ( 见表4); 修 改了 表 6 ,参 照 API std 598 :2009 和国 标, 合并了 NPS2 及以 上规 格阀 门的密 封试 验 的 最 大允许

45、 泄漏 率( 见 表6); 增 加了 气体 介质 压力 试验时 单位 换算 ,以 及测 试管尺 寸与 插入 液体 深度 要求( 见 表 6); 增 加了 缩径 阀门 的泄 漏率指 标及 判定 依据 ( 见5.9.4 ); 增 加了 压力 试验 时的 安全防 护要 求( 见6.1.1 ); 修 改了 密封 试验 时关 闭阀门 的操 作力 矩, 将 “ 制造厂 的公 布值 ” 改 为 “ 制造厂 的关 闭力 矩 设 计 值”( 见6.1.5 ); 修 改了 弹性 密封 蝶阀 的密封 试验 方法 ( 见 6.4.3 ); 增 加了 双截 断和 排放 阀门的 高压 密封 试验 方法 ( 见6.6)。

46、附录A (资 料性 附录 )列 出 了本标 准与API Std 598 :2009章 条编 号对 照表 。 附录B (资 料性 附录 )列 出 了本标 准与API Std 598 :2009技 术差 异及 其原 因。 本部分 由浙 江省 阀门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提 出并 归口 。 本 部分 起草 单位 :浙 江省 泵阀产 品质 量检 验中 心、 保一集 团有 限公 司 、 永嘉 县泵阀 行业 协会 。 DB33/T 697.1 2015 II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林美 、缪克 在、 吴文 珍、 张晓 忠 、陈 丐 荣 。 DB33/T 697.1-2015 的历 次 版本发 布情 况

47、为 : DB33/T 697.1 2008 。 DB33/T 697.1 2015 1 阀 门的检 验和试验 第 1 部分 :美洲系 列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美 洲系 列阀 门(以 下简 称阀 门) 的 检 查、 检 验与 压力 试验 要求 。 本部分 适用于 金属密 封副 、弹性 密封副 和非 金属密 封副( 如陶瓷 )的Class 125 Class 2500的闸 阀、截 止阀 、旋 塞阀 、球 阀、止 回阀 和蝶 阀的 检验 和压力 试验 。 经供需 双方 同意 后也 可适 用于其 他类 型的 阀门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48、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9124 钢制 管法 兰 技术 条件 GB/T 12224 钢制 阀门 一般 要求 GB/T 26480-2011 阀 门 的检验 和试 验 JB/T 7927 阀门 铸钢 件 外观 质量 要求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6480-2011 界 定的 以 及 下列 术语 和定 义 适 用于 本 文件 。 3.1 单向密 封 unidirectional seal 在阀门 关闭 后, 介质 从阀 门的某 一段 进入 并加 压 , 阀门的 密封 副 能 保持 密封 的结构 。 GB/T 26480-2011 , 定义3.2 3.2 双向密 封 bidirectional seal 不论介 质从 阀门 两端 的哪 一方向 进入 ,在 阀门 关闭 后,阀 门密 封副 都能 保持 密封 的 结构 。 GB/T 26480-2011 , 定义3.3 3.3 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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