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操作程序一、安静居住小区申报及验收程序1.申报单位对照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开展创建工作,并准备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2.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预验收申请。3.区生态环境局将通过预验收的小区名单、创建和复测验收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4.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原则要求,审核创建、复测验收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5.市生态环境局对验收合格的小区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二、安静居住小区创建验收材料1.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2.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机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4.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公约
2、5.由具有相关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小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6.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指标完成情况表- 2 -7.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问卷调查汇总表8.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9.创建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三、安静居住小区的管理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小区明显位置,指定并公布专(兼)职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员及投诉电话,以加强区域噪声环境管理,接受公众对安静居住小区的监督。对己获得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市生态环境局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对管理不善、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小区,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资格。四、安静居住小区复测验收材料1.复测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2.由具有相关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小区环境噪声监测报告3.复测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4.复测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