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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2021年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doc

上传人: 文档编号:6236645 上传时间:2022-07-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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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声环境质量管理,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要求,2021年度我市继续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请各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详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于8月底前将本区新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提前做好创建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二、验收工作。根据各区上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拟于9月组织开展2021年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验收工作。三、复测工作。开展对20

2、03年、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已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复测抽查工作,对未复测及复测不合格的小区将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称号。请于5月底前完成对安静居住小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四、各区在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支持,发挥安静居住小区示范作用。附件:1. 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2. 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操作程序2021年4月19日- 6 -附件1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在已经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

3、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3、小区面积、建筑面积、居民户数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二、管理技术指标1、小区设立专人负责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2、变、配电设施应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其它公用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休息产生不利影响。3、产生噪声的各类服务业(饮食、娱乐)噪声污染源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4、小区居民装修工程需审批,并控制作业时间,没有扰民装修。5、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和演奏乐器适当控制音量。6、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影响邻里居民,适当控制音乐播放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7、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禁止

4、农用运输车进入小区;夜间摩托车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8、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有措施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三、其它指标小区内绿化率、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建设部门的优良小区标准。四、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安静居住小区应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共同遵守。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噪声扰民投诉能依法解决,结案率为100%。附件2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操作程序一、安静居住小区申报及验收程序1.申报单位对照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开展创建工作,并准备创建安静居

5、住小区验收材料。2.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预验收申请。3.区生态环境局将通过预验收的小区名单、创建和复测验收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4.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原则要求,审核创建、复测验收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5.市生态环境局对验收合格的小区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二、安静居住小区创建验收材料1.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2.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机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4.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公约5.由具有相关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小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6.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指标完成情况表7.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问卷调查汇总表8.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9.创建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三、安静居住小区的管理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小区明显位置,指定并公布专(兼)职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员及投诉电话,以加强区域噪声环境管理,接受公众对安静居住小区的监督。对己获得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市生态环境局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对管理不善、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小区,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资格。四、安静居住小区复测验收材料1.复测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2.由具有相关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小区环境噪声监测报告3.复测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4.复测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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