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报告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信息报告事项的实施工作,明确信息报告要求与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费者事务中心”)受民航局委托,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以及运营、维护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网站)等工作。第三条 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设置信息报告模块,并对服务信息的报送时间和内容进行保存,定期汇总、更新服务信息。除需要对外公布的服务信息外,消费者事务中心不得泄露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相关单位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四条 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在民航服
2、务质量监督平台上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相关单位开设系统账号,并告知系统填报说明。第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相关单位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领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系统账号后,按照填报说明开展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第二章 基础服务信息备案第六条 承运人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备案下列事项:(1) 运输总条件;(2)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3) 已签订代理协议的国内航空销售代理人名称、所在地、单位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4) 已签订代理协议的国内地面
3、服务代理人名称、所在地、代理业务范围、单位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5) 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理人员、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备案其航班始发地或者经停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相关文件应当为中文译本。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备案下列事项:(1) 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2) 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理人员、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第八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备案其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理人员、中国境内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件地
4、址。第九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完成相关文件和信息的首次备案。相关文件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第十条 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自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收到运输总条件、中国境内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备案文件和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和信息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对外公布。第三章 动态服务信息报告第十一条 国内承运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报送上一月度下列数据和信息:(一)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包括
5、运输人次、残疾类型、所需服务、被拒绝乘机情况等;(二)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运输情况,包括开通绿色通道次数、始发和到达城市、人体捐献器官类型、运输方式等;(三)民航行政机关要求报送的旅客运输服务其他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报送上一月度下列数据和信息:(一)本场每家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的旅客运输量;(二)本场每家国内承运人的旅客行李差错登记情况,包括行李差错数量、差错类型以及行李相关航班号;(三)民航行政机关要求报送的旅客运输服务其他数据和信息。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报送上一年度下列数据和信息:(
6、一)自助值机、自助行李托运设施设备数量;(二)廊桥数量及近机位靠桥率;(三)民航行政机关要求报送的旅客运输服务其他数据和信息。第十四条 航空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报送上一年度自助值机率,以及民航行政机关要求的旅客运输服务其他数据和信息。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文件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 消费者事务中心在日常实施工作中发现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告的,应上报民航局,由民航局指定地区管理局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工作日计算的办理期限均不包括当日,从次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的备案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要求重新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印发的备案事项实施办法(AP-300-TR-2017-01)同时废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