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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pdf

上传人: 文档编号:6266664 上传时间:2022-07-28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400.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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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市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3+3+N”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

2、 “三农” 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办发201925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委发20181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 融资担保机构均可开展, 并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总行或省分行批准参与该业务的文件; (

3、二)可以为该项业务设置单独的业务标识; (三)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及团队。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 (一)在南通市注册纳税,最新监管评级在 B 级(含)以上,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及团队; (五) 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 第三条 按照互惠共赢、自主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 合作银行及市财政局签订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

4、、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追偿措施、退出机制等事项。 第四条 单户在保余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3+3+N”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三农”贷款出现风险,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市级财政分别按照15%、50%(具体按省再担保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比例再担保合同执行)、20%、15%比例,承担责任。 经审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财政不予补偿。 (一)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 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 未将企业法定代表

5、人或实际 4 控制人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担保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不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 (六) 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非主业经营活动; (七) 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 担保公司未及时向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进行备案的; (八) 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 担保公司未按贷款行规定进行追偿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 第五条 担保贷款利率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加 60 个基点;担保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 1.5%;再担保费由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协商确定,再担

6、保费原则上不高于担保金额的 4。 第六条 担保风险分担模式项下业务要求银行信贷无抵押条件,担保公司 300 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无实物抵押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 股权质押等新型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 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担保贷款发放后, 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 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共同追偿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 由合作银行、 担保 5 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第九条 本办法项

7、下担保机构的年度代偿率 (该年度所发生的此项业务的到期出险总额/该年度在所有合作银行发生的此项业务总额)超过 5%时,市级财政不再就该超出部分的出险额予以相应比例补偿。同时,该担保机构也应当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各方就代偿发生原因及合作事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在对合作银行的代偿发生后,向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及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提出代偿补偿申请, 并提交如下材料:尽职调查材料、代偿补偿申请书、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代偿债务追偿措施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及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核对确认申请代偿补偿项目信息。

8、 对于确认无误的代偿补偿项目, 按相应比例分担补偿责任,按季度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的净收入,应当及时按相应比例归还合作各方。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 担保机构应当积极为小微企业、 创新创业企业、“三农”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合作银行不得因纳入风险分担机制调低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额度, 担保机构业务应当优先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三农”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 建立南通市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南通银保监分局、 6 人民银行南通

9、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要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和上报制度,负责研究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确定、代偿业务的审核确认、 风险分担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 联席会议有关规则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 并对代偿补偿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有弄虚作假、 与企业合谋骗贷、 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风险分担资格。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确认贷款代偿金额,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调整信贷人员的考核机制和追责机制。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 融资担保机构应专门建立该业务项下的容错纠错机

10、制, 提高风险分担贷款容忍度, 执行尽职免责要求,对按照监管部门及经办机构信贷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予以免责。 第十八条 具备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条件的县 (市)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一)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市区范围内小微企业、“3+3+N”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 “三农” 等普惠企业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担保贷款 (只适用于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通子平台上发生的信贷业务) 产生的代偿风险, 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 7 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 扣除合

11、作银行协议约定比例分担金额后, 由市级财政、 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二)小微企业,是指在南通市市区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 创新创业企业, 是指已纳入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的企业和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企业。 (四)“三农”企业,是指在南通市市区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或户籍所在地为市区并在市区生产经营的农户,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中列明的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7127号)同时废止。 8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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