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的通知各有关学院(系、所、中心):最近我院正在调查我校个别已经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当前,我校部分研究生正进入答辩阶段,为弘扬创新精神,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严格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特强调以下研究生学术规范,望遵照执行。1在学位论文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或参照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位论文的主体,参考文献目录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2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必要时,学位点在答辩前可对学位论文的主要结果进行验证。如果主要结果值得怀疑而又无法验证时,可以考
2、虑延期答辩。答辩时,研究生应如实报告研究成果,实验过程应可以重复。3严格执行我校关于研究生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规定,学术论文必须以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论文尚未刊出,须有正式录用通知。若通过了校学位委员会的学位审定,须凭正式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方可领取学位证书,并要求论文的发表日期、署名单位、排序、题目与正式录用通知一致。4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或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事实确认是否标注。5署名“南昌大学”或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稿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否则在学位申请和授予时不予认可,不计入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在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括导师姓名的学术论
3、文时,仍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延期答辩,如果已经答辩,按有关规定处理。6研究生不能将参与的课题组其他成员的研究成果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本文的主要工作、创新点等等。7英文摘要必须由研究生本人完成,凡出现多处明显错误、全文不通甚至由软件翻译的英文摘要,校学位办将不予接受,若影响办理离校手续,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若影响以后的评估,后果由导师和学位点承担。8导师和研究生不能以任何形式影响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和评阅成绩,更不能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伪造评定意见、篡改评定成绩、伪造评阅人签名。9. 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学位论文除研究生本人之外的第一责任人
4、,望指导教师重视和加强学生理想、人格、学术道德教育,严格审阅论文,把好关,确保学位论文中数据真实、无抄袭和造假现象。在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申请前,导师要如实评价其工作,对于不能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的学生,导师不能同意其申请论文答辩。10. 各学位分委员会在做出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时,要倡导学术正气,坚决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在推荐意见上须注明“所有课程及培养环节是否已完成,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是否已经符合授予学位的相应要求,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以及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门类(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医学等) ”。11. 各答辩委员会和学位点要严把质量关,该延期答辩的就延期答辩,该通过答辩的就通过答辩,
5、不该通过答辩的就不通过答辩。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六类论文:拟评为优秀的;评阅人评阅意见较差的;学习成绩和答辩成绩较差的;没有参加实际课题、工作量不饱满的;在合作单位完成论文的;未经批准或没有合作协议擅自在外地外单位完成论文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因此,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在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后,即组织相应调查和处理。有关学院、学位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协助。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调查结果应保密。13对于已经毕业离校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失范行为,一经发现,参照上述第 12 条执行。由于学位论文失范给学校造成的影响,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点、学位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办、研究生院都要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特此通知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南昌大学学位办 20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