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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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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一、宗旨与原则 (一) 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二) 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学位论文应为学

2、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

3、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三、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 务处负责普通教育在

4、校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论文抽样 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行为。(二)认定程序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抄袭或弄虚作假: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抄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抄袭。2、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3、填写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学位评定

5、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并由学院( 中心) 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5、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 ,逾期不予受理。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四、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 情节轻微(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 10%、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 5%、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 3%) ,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

6、,未通过审查者,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二) 情节较为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 10%-15%、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 5%-10%、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 3%-5%) ,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二条、第四条,答辩至少延期半年。(三) 情节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 15%-20%、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 10%-15%、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 5%-10%) ,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五条、第七条,答辩至少延期一年。 (四) 情节非常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 20%、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 15%、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

7、的 10%) ,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三条、第八条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五) 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六) 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学校将通报所在学院(中心) ,取消已授予学位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追回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一) 学 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抄 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对相关

8、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如论文作者为硕士研究生,给予其指导教师黄牌警告;如该导师 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发现有第二例抄袭现象的,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如论文作者为博士研究生,取消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二) 学院(中心)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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