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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存储器芯片封装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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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存储器芯片封装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340162-39-03-010138建设单位联系人杨程越联系方式15656943802建设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578 号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地理坐标(东经 117 度 11 分 22.27 秒,北纬 31 度 43 分 18.7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973 集成电路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6-80 电子器件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

2、贸易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合经区经项变【2021】32 号总投资(万元)95565环保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占比(%)1.1施工工期2 年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22010)审批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跟踪评价影响报告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环境部原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3、查见 (环审2007574号)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跟踪评价工作有关意见的函(规办环评函2020437 号)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建审2009693 号)2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一)(一)与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22010)的相的相符性分析符性分析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22010),开发区主导产业为:家电电子、汽车及机械制造、日用化工和食品加工行业。本项目为电子行业,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二)(二)与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

4、(2008-2015)的相符性分析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2008-2015),园区产业规划为:新港工业园建成后形成以汽车零部件、船舶配套等产业为主,电子产业及临港物流业为辅的新型港口经济区。本项目为电子行业, 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三)(三)与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表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其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序序号号规划规划环评及环评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评价评价1合肥经济技术

5、开发区北至 312国道,东至沪蓉高速公路;南至方兴大道; 西至合九铁路 (不包括原烟墩工业园和桃花工业园)。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578 号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符合2开发区优先发展汽车和工程机械、家电电子、日用化工和食品加工等四大支柱产业以及建筑材料和微电子两大接续产业。本项目产品为半导体器件, 属于电子行业符合3园区限制类限制类主要有汽车与机械制造类: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锻造、铸造、热处理及表面处理。电子类:电池生产、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食品加工: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盐,制糖,制白酒,制味精。园区禁止禁止类类主要有化工、染料类

6、:各种化学品及其中间体的生产;印染类:各类织物的印染极其后整理。本次产品为半导体器件,属于电子行业,不属于园区限制类、禁止类符合3制药类:化学药品制造,中成药加工。造纸类: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其他:电镀,炼油,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其他优先控制有机毒物的项目。4抓紧实施开发区集中供热,逐步消除分散的中、低架大气污染源。推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调整开发区的能源结构。入区建设项目应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所有工艺废气必须达标排放。本项目能源为电、 天然气、蒸汽,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其他能源燃料。生产过程中的有机废气产生量较小,经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5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无

7、害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结合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确定。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处置工作,各类危险废物送合肥市长丰吴山危险固废集中处置中心统一处理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厂区内设置有规范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和供应商,危险废物交由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符合(四(四)与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跟踪评价影响报告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跟踪评价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表表 1-2 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

8、表序序号号规划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评价评价1着力推动经开区转型升级, 做好全过程环境管控。 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最新环境管理要求, 加快经开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橡胶、医药、化工等不符合产业定位和环保要求的企业, 以及其他存在工居混杂问题的污染企业的搬迁、优化调整计划。做好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确保土地安全利用。本项目属于电子行业,不属于橡胶、医药、 化工等行业,本项目在原有厂区内,依托现有构筑物控制区域新建生产线,污染物种类不新增且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 480m 南郢小区。符合2严

9、格空间管控,优化区内空间布局。做好规划用地控制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经开区内及周边集中居住区等生活空间的防护,优化繁华大道与天都路周边、锦绣大道以南等区域用地布局。加强南艳湖、翡翠湖等地表水体,绿地等生态空间保护,严禁不符合环境管控要求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本项目在原有厂区内依托现有构筑物控制区域新建生产线,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480m 南郢小区,距离南艳湖(7.5km)、翡翠湖 (3.6km) 等地表水体较远。符合3严守环境质量底线,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根据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符合4划、 巢湖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等最新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安徽省“三

10、线一单”成果,制定经开区污染减排方案, 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量,坚持“增产减污”,确保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工艺废水经车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再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对环境影响较小4完善经开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经开区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 及时修编经开区排水规划, 加快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提高中水回用水平,执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改善巢湖水系水环境质量。推动企业间中水梯级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推进完善集中供热,落实燃煤锅炉的淘汰、 热电厂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恶臭

11、污染的治理。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产生的废气、废水通过有效治理措施后达标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符合5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入园项目应落实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皖长江办 201918 号)要求,围绕主导产业,确保工艺先进、 技术创新、排污量少,并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属于电子行业, 不在 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 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内符合6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统筹考虑区内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

12、。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提升经开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 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完善包括环境空气、 地表水、 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本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污染物监测计划,同时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 年 8 月,签署发布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备案编号340106-2020-027M。符合(五)与(五)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书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表表 1-

13、3 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序序号号规划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评价评价1规划建成以汽车零部件、 船舶配套等产业为主, 电子产业及临港物流业为辅的新型港口经济区。本项目产品为半导体器件, 属于电子行业符合2对入区行业实行严格控制:区内已有的化工、造纸企业属禁止入区行业,应限期搬迁,搬迁前不得改、 扩建现有生产规模。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造纸企业等禁止入区行业。符合53按照工业园规划方案中关于工业区产业的定位, 新港工业园建成后形成以汽车零部件、船舶配套等产业为主,电子

14、产业及临港物流业为辅的新型港口经济区。 该区适宜引进的产业类型有汽车零部件、 船舶配套等机械加工,笔记本电脑、光碟机、服务器、网络通讯等电子类相关产业,仓储物流业等。本项目产品为半导体器件, 属于电子产业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一)“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27日下发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

15、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本项目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 1-4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环评环评2016150 号文号文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78 号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用地为工业用地, 根据 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本项目位于合肥经开区内。 对照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 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附图 2)。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

16、方设置的大气、水河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2020 年合肥市环境状况公报,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 PM2.5无法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超标倍数分别为超标倍数分别为 0.29,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合肥市已制定了 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随着治理工程的实施,近期目标已达成。 本项目对项目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影响较小, 不改变所在区域功能区属性。 根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提供的合肥市 2021 年 4 月水环境质量月报,地表水派河不能满足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III 类水质标准。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非甲烷

17、总烃, 污染源正常排放下各污染物浓度较低, 且项目采取严格的废气处理措施,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项目废水以一般清洗废水为主, 排放量较小, 经厂区预处理后接入经开区污水符合6处理厂处理; 合肥市已制定了派河水体达标方案, 随着治理工程的实施, 派河水质将得到改善。根据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能够满足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3 类区标准要求。 总体上, 项目建成后不突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使用的新鲜水由经开区市政供水供给,新鲜用水量为 13.5621万 m3/a;

18、用电由经开区市政供电统一提供, 且本项目电子行业, 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行业项目, 因此本项目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项目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78 号, 属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 主要从事半导体器件制造, 属于电子行业。 根据 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见、 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跟踪评价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和 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本项目符合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港工业园产业导向的建设项目;根

19、据 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本项目距离巢湖 11km,位于巢湖流域水环境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内, 但不在巢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内; 根据 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本项目为电子行业, 不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因此本项目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符合(二二)与相关法规、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与相关法规、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集成电路制造(C3973)项目,新增生产设备,不新增规划用地。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所列“鼓励类”

20、、“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该项目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文件“合经区经项【2019】89 号”同意备案,并于 2021 年 9月 16 日“合经区经项变【2021】32 号”变更备案,项目代码2019-340162-39-03-010138,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与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7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 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 1-5本项目与实施细则符合性一览表本项目与实施细则符合性一览表类类别别实施细则要求实施细则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性性岸 线开 发和 河

21、段 利用 方面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全省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 符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 在饮用 水水 源一级 保护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 在饮用 水水 源二级 保护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设

22、置排污口;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垦造地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在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 以及在保留区内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符合区 域活 动方面禁止 在生 态保 护红线 和永 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

23、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 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设项目, 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 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工业园区;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 石化、 化工、 焦化、 建材、 有色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产 格按 照 环境 保护 综 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8产业发展方

24、面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符合规划且不属于石化、煤化工行业符合禁止新建、 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3. 与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 1-6本项目与达标规划符合性一览表本项目与达标规划符合性一览表序序号号规划规划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性性1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 为 国务院关于

25、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 划的通知( 国发201822 号)中规定的重点区域范围, 本项目的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符合2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本项目设备密闭工作,设备自带排气管路,每台设备废气经收集(收集率 98%)后统一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处理效率 95%)符合3强化 VOCs 专项整治工作,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设备密闭工作,设备自带排气

26、管路,收集效率 98%,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 现有工程的有机废气处理措施由“UV光催化氧化+一级活性炭吸附” 升级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确保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该处理工艺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 规 范电 子 工 业 (HJ10312019)中可行技术。符合4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 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 操作。本项目含 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 VOCs 物料的生产及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要求密闭操作符合4. 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表表

27、 1-7 与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符性分析与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政策名称政策名称方案要求方案要求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情况符符合合分析分析安徽省人民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符合9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 83 号)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

28、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总体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铸造、水泥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后产能、 过剩产能。符合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9、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规定的重点区域范围,本次扩建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符合合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合政201920号)实施 VOCs 专项整治行动。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VOCs 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开展摸底排查,包括工艺工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30、。项目采用的设备为密闭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后经设备自带排气管路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由 1 根 2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8%,处理效率不低于 95%。减少无组织排放。符合5. 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相符性分析10本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相符性对照情况如下表所示:表表 1-8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方案要求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1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

31、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将现有工程的有机废气处理措施由“UV 光催化氧化+一级活性炭吸附”升级为“二级活性炭吸附” , 经原有排气筒 (DA002) 排放, 排放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本项目新增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有

32、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装置,经一根新建 25m 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标准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1相关排放限值。符合2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mg/g 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均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其中活性炭的使用碘值不低于 8

33、00mg/g 的活性炭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符合6. 与 长三角地区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 长三角地区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对照如下表所示:表表 1-9 与攻坚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分析与攻坚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行动方案要求行动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1(七)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持续推进 VOCs 治理攻坚各项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由密闭设备或密闭区域抽风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符合1

34、1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7. 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表表 1-10 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符合性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符合性项目项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拟建项目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 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属于蜀山区。属于巢湖流域第三条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区; 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

35、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本 项 目 距 离 巢湖 11km, 属于巢湖流域水环 境 三 级 保 护区符合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项目为半导体器件制造, 属于电子行业,不属于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限制类新建项目符合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水污染物厂区总排口排放浓度满足经开区污水

36、处理厂接管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综合要求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控制指标符合8.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相符性分析表表 1-11 与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符合符合性性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本项目拟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选用颗粒活性炭

37、吸附剂,碘值800mg/g,要求项目符合12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 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建成采购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9.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相符性分析表表 1-12 项目与项目与“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

38、染防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为半导体

39、器件制造项目,属于电子行业,为新建涉 VOCs 项目, 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VOCs排放实施倍量削减替代。本项目 DAF 膜中含有的胶粘剂属于本体型胶粘剂,根据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中相关定义,该胶粘剂属于低VOC 型胶粘剂;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设备或密闭区域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 1 根 25m 高排气筒 DA004 排放,工艺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 98%, 辅助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 90%; 处理效率为不低于 95%。符合10.与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表 1-13

40、 与与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通知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通知的符的符合性合性序序号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符合合分分13析析1重点推进源头削减。 鼓励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 、 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 进行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 7 月 1 日前各地指导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 含量和使用量等。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胶体MSDS(见附件 12),本项目使用的绝缘胶 (液态)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291g/L),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表 1

41、 溶剂型胶粘剂VOC 含量限量值中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橡胶类(550g/L),本项目使用的DAF 膜(固态)含有的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200g/kg),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33372-2020)表 3本体型胶粘剂 VOC含量限量值中丙烯酸酯类类(200g/kg);维修间使用到的清洗剂为无水乙醇, 无水乙醇含量为 99.7%, 密度为0.789g/cm3,即 VOC 含量为 789g/L,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38508-2020)中表 1清洗剂VOC 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 “有机溶剂清洗剂900g/L”符合2严格执行国家油墨、 涂料、

42、 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每月对生产企业、 销售场所开展抽检抽查, 依法查处生产、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3实施排污许可。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核发为中心的VOCs管控依据,在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油品储运销五大领域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不断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64-2017) ,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 C3973 集成电路制造; 对照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属于名录中:“三十四、计算机、 通信和其

43、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中电子器件制造 397,并结合“合肥市2021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属于排污许可中“重点管理” 。 要求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 按照国符合14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11.与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2019 年 6 月 26 日)相符性分析表表 1-14 项目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1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含VOC

44、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 料仓等。 含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含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本项目生产工序使用的绝缘胶、助焊剂、无水乙醇均储存于密封桶(瓶)中,存放于厂区化学品库,该区域属于封闭式管理;绝缘胶和助焊剂在使用过程中,相关生产设备始终处于密闭状态;在使用无水乙醇对热压板进行清洗时,维修间也一直处于密闭状态符合2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 除行业有特殊要求

45、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 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扩建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效率不低于90%(生产工序 98%,维修间 90%),工作时相关设备及区域全密闭;本次将一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升级为“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产污设备密闭自带排气管路,收集效率不低于98%;符合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 组分、 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

46、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低浓度、大风量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 95%,本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采用颗粒活性炭,碘值800mg/g,且定期更换。符合15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12.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相符性分析表表 1-15 项目项目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

47、目情况符合符合分析分析1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 VOCs 含量的限值应符合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2019)以及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的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2020) 、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等标准的要求。本项目生产工序使用的胶粘剂为绝缘胶和 DAF 膜, 分别属于装配业使用的苯乙烯-丁二稀-苯乙烯嵌

48、段共聚物橡胶类和丙烯酸酯类;辅助工序用到的清洗剂为无水乙醇;根据相关厂商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和 MSDS(见附件),绝缘胶和无水乙醇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分别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中的标准要求符合2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应向涂料、油墨、胶粘剂、 清洗剂的产品供应商索要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 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本项目生产工序使用属于胶粘剂的原辅料为绝缘胶和DAF 膜,分别属于苯乙烯-丁二稀-苯乙烯嵌段

49、共聚物橡胶类和丙烯酸酯类;辅助工序用到的清洗剂为无水乙醇,涉及到挥发性有机物产排的原辅料还包括助焊剂;其中均已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或 MSDS,见附件 12符合3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VOCs 行业, 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 378222019 的规定。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更严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中表1 相关排放限值;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

50、B12/524-2020)中表 2相关排放限值,厂界外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符合16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3相关排放限值4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 VOCs物料密闭储存;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 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废涂料、 废稀释剂、 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 VOCs 废料(渣、液)以及 VOCs 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本项目用到的清洗剂(无水乙醇)、胶粘剂(绝缘胶)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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