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赠与契约书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不动产标示:(1)土地: 坐落于 市 路 号。面积: 平方米(2)建筑物: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 平方米 二楼: 平方米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人: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年 月 日合同文件集合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药品2、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3、音像制品销售4、酒类批发5、食品6、医疗结构设立7、烟销售8、餐饮9、旅馆、客房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11、道路运输、水陆运输12、汽车、摩托车维修13、人才中介14、劳务服务15、废旧金属收购16、成品油经营、储存17、加工、销售、回收金银18、文物经营19、经营性舞厅20、国画书法21、咖啡馆、酒馆22、报关业务23、水泥生产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25、化妆品生产26、工程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