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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职业标准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648926 上传时间:2019-08-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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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危害环境。5.6 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5.7 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5.8 房间的门根据需要安装门锁,门锁应便于内部快速打开。5.9 需要时(如:正当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5.10应评估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被偷盗和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5.11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5.12 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

2、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5.13 实验室设计还应考虑节能、环保及舒适性要求,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人机工效学要求。5.14 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5.15 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5.16 应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有适当防护水平的、适用于动物的饲养设施、实验设施、消毒灭菌设施和清洗设施等。5.17 不得循环使用动物实验室排出的空气。5.18 动

3、物实验室的设计,如:空间、进出通道、解剖室、笼具等应考虑动物实验及动物福利的要求。5.19 适用时,动物实验室还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标准的要求。6 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 61 BSL-1实验室6.1.1 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6.1.2 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6.1.3 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6.1.4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6.1.5 实验室台柜和座椅等应稳固,边角应圆滑。6.1.6 实验室台

4、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6.1.7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6.1.8 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6.1.9 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6.1.10 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6.1.11 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6.1.12 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m 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6.1.13 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6.1.1

5、4 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15 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16 应设应急照明装置。6.1.17 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6.1.18 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6.1.19 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6.1.20 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白白,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

6、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 1 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

7、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需要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

8、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第二十一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 20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

9、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气瓶数量要求。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

10、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6附件 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A1 人员A2.1 管理人员A2.1.1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1.2 技术负责人设 1 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 A3.3 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A2.3 技术人员A2.3.1 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并且每班不少于 1 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 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A2.4 作业人员A2.4.1 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 2 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4.2 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A2.4.3 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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