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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利益 保障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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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利益 保障粮食安全保障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做好 2022 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在全国各地抓抢农时开展春耕春播时节,最高人民法院 3 月 18 日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案例反映出相关犯罪不仅违反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 还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影响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

2、农、害农犯罪,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据了解,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涉农资领域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矛盾,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损失。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和农村稳定安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 孙 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案例一: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案例一: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简要案情简要案情被

3、告人张传义,男,汉族,1965 年 3 月 6 日出生,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09 年 8 月,被告人张传义与申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股东。2011 年 3 月份,张传义、申某联系杨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农药厂内生产伪劣农药“菌三唑”(杀菌剂),由申某以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的名义将该“菌三唑”共计 200件(每件 300 包)销售给徐州市铜山区、沛县等地的经销商,销售金额 3.6 万余元。 当地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上述农药给小麦喷洒后,出现长势不良或不出穗等情况, 导致 600 余农户的 1600 余亩小麦减产 86

4、万余斤, 经济损失达 86 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菌三唑”多菌灵含量 4.6%,硫磺含量 7.8%,为不合格产品。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义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张传义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传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二: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例二: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未取得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不合格兽药未取得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不合格兽药简要案情简要案情被告人申洲明,男,汉族,1979 年 3 月 5 日出生

5、,农民。被告人王和中,男,汉族,1969 年 9 月 22 日出生,农民。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均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月,王和中从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的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甲磺酸加替杀星、阿莫西林等十余种兽药,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申洲明,销售金额 70 余万元。申洲明在明知该兽药可能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牛某、张某,销售金额 104 万余元。后牛某发现其所购兽药为不合格产品,要求申洲明退款,申洲明遂退还牛某货款 16 万元。经鉴定,申洲明、王和中销售的兽药均为不合格产品。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6、申洲明、王和中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 104 万余元和 70 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申洲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王和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洲明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和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案例三: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案例三: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简要案情简要案情被告人马志杰,男,汉族,1972 年 10 月 7 日

7、出生,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尹明华,男,汉族,1979 年 7 月 23 日出生,河北省承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德堂,男,汉族,1966 年 1 月 22 日出生,山东省平度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2018 年底,被告人马志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农业技术研究所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和委托,谎称自己为“德尔红88”胡萝卜种子的中国区总代理,与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分别在河北省围场县、山东省平度市召开推广会,向社会公开推广、销售该品种胡萝卜种子,并分别授权尹、刘二人为该种子在当地的销售代理。随后,马志杰定制了黄色高罐“德尔红 88”的包装

8、罐,并购买其他品种的胡萝卜种子进行灌装。马志杰将上述情况告知尹明华、刘德堂,分别以每罐 400 元、360 元的价格销售给尹明华、刘德堂,销售金额 48.32 万元。尹明华、刘德堂又分别以每罐 1100 元、900 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30 余万元和 15 万元。农户种植后,先后出现大面积红苗、死苗的现象。经测产评估和鉴定,正规“德尔红 88”胡萝卜种子的亩产量为 5625 公斤,马志杰等人销售的胡萝卜种子测产亩产量仅为 3164-3535 公斤,尹明华、刘德堂所售种子分别造成 122 余万元和 42 余万元的损失。经鉴定,涉案胡萝卜种子 SSR 引物扩增出的指纹图谱与

9、对照样品正规“德尔红 88”胡萝卜种子扩增出的 SSR 指纹图谱在 47 个位点上有 36 个位点带型不一致。案发后,尹明华、刘德堂分别赔偿损失 109.4 万元、33 万元,退还部分种子款并取得谅解。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尹明华、刘德堂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马志杰、尹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刘德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尹明华、刘德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经综合考量,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马志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尹明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堂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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