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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686056 上传时间:2019-08-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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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和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 2012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 1),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公布第一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单(见附件 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职业卫生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专家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标准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审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及有关

2、政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论证等技术工作。二、职业卫生专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工作。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对职业卫生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一、为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职业卫生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

3、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组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组,并实施管理。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的主要任务:(一)参与有关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起草、论证工作;(二)参与职业卫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四)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

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核工作;(五)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七)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八)完成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卫生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二)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际工作经验丰富,有 10 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聘任程序:(一)各省级安

5、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及部队等单位推荐;(二)填报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进行资格审查;(四)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合格者由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证书。七、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

6、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二)组织召开专家有关工作会议,指派专家执行相关公务和组织专家活动,总结专家工作情况;(三)协调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四)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系统;(五)表彰专家;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六)其他有关管理事宜。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工作守则:(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派的公务和专家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工作纪律,在执行被指派的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有关公务,并在

7、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三)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如受邀参加公务活动,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密切关系,应主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实行回避。(六)不得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义参加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十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使用程序:(一)专家执行公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公函形式通知。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所

8、在单位说明情况,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公务。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二)专家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的公函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证书。十二、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专家执行指派的公务,所需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或支付。 十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聘任:(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义从事活动的;(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公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七)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的。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职业卫生专家组。十五、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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