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颁布和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234号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是执行药品管理法、监督检验药品质量的技术法规;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的标准为国家对该药品品种的最基本要求。中国药典2005年版在标准要求、形式内容等方面,与2000年版相比均有重大改进和提高,更加符合当前我国药品生产、
2、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好宣传、执行新版中国药典,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促进我国医药工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现就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执行之日起,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和试行标准停止执行。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检测项目多于药典规定的或检测指标高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二、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收载,但中国药典2005年版未收载的品种,暂仍按原标准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品种项下未列出的规格,应当按批准证明文件
3、执行。三、自执行之日起所生产的中国药典品种,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注明中国药典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对于名称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通用名称过渡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执行之日前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四、为指导临床用药,保证中成药在临床中使用安全有效,中国药典2005年版对中成药标准项下【功能与主治】进行了规范,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关注各自的品种,按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说明书修改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要按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规定印制。执行之日前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继续流通使用完毕。五、生
4、产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所收载的相同品种,如含有中国药典规定要求以外的杂质,应当增加杂质控制项目,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六、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原“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修订为“可见异物检查法”。其中,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和滴眼液等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非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和供注射用的无菌原料药等需严格按照我局另行颁布的规定执行。七、中国药典2005年版制剂通则中的原则性要求,不作为药品检验中的必检项目,但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如:二部收载的胶囊剂、颗粒剂、丸剂及口服片剂等剂型的“微生物限度”检查,虽然不作为必检项目,若检验时,照微生物限
5、度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 J)检查,亦应符合规定。八、我局鼓励并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倡导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各地应及时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高标准的情况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要根据情况及时总结考察中国药典2005年版品种标准执行状况,适时修订、提高药品标准。九、中国药典2005年版等国家药品标准(包括电子版)及其配套丛书,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发行。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要积极支持国家药典委员会作好中国药典2005年版执行情况的调查工作。在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