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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讲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011年新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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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总结大量煤矿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这就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

3、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

4、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

5、斯系统的;(2)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3)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煤

6、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

7、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

8、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4)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列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未按矿

9、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10、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1、(3)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5“

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特别规定第九条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13、。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要求认真自检。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会计证 | 建筑师 | 安全工程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期货从业 | 经济师 | 报关员 | 外销员 | 执业药师 | 卫生职称 | 助理医师 | 职称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计算机 | 雅思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新概念 | BEC | 托福 | 公务员 | 人力资源师 | 高考 | 中考 | 司法考试 | 更多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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