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毕业生就业指南2014 年 3 月目 录前言- 2 -学校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0)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25)1、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服务篇)(32)2、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政策篇)(33)3、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常识篇)(48)4、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准备篇)(50)5、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应聘篇)(54)6、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签约篇)(64)7、2014 届毕业生就业指南(报到篇)(69)附件一:毕业生就业流程示意图附件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示意图附件三: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
2、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附件四: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教师通讯录附件五:就业相关网站- 3 -前 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毕业生人数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心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程性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多年就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编写了山西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南 ,旨在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工作流程,做好择业准备,顺利择业、就业。本指南也是一本工作手册,请各院(系) 、部
3、有关就业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并借鉴。同时希望广大毕业生认真阅读。指南中未尽事宜或阅读中有不解之处,请到我校就业指导中心进一步咨询。就业指导中心愿为毕业生提供永远的就业支持!最后,祝全体毕业生一帆风顺,鹏程万里!- 4 -山西工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二一五年三月学 校 简 介山西工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占地面积 722.63 亩,现有在校学生一万余人,设有会计学院、金融学院、商学院、音乐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理工学院、酒店管理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通才教学部等八个二级学院及四个教学部,目前开设有 13 个本科专业及 31 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管理学为主,
4、人文、工学、经济学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在 29 年的高等教育办学历程中,学院大力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课程建设,大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组建了“百人教授团”及“百人名师团” ,为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提供了可靠的人才和智力保障。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等多项竞赛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优秀教学团队。现有专任教师 543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 202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 256 人。图书馆藏书 74.62 万册。建有生- 5 -产性实训基地
5、1 个,校内多功能、多专业仿真实验实训室 87 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64 个。近几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均超过 90,在省内同类院校中遥遥领先,连续两年被山西省教育厅评为“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2011 年,学院出资 100 万元建立“山西工商学院创业基金会” ,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创业资助与指导。 使命蕴藏力量,荣誉激励前行。全院师生正满怀信心,昂首阔步,为建成多学科协调发展、富有浓郁人文气息的高质量、有特色、国内一流民办高等学府而努力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6、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6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7、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
8、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 7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
9、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
10、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
11、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8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
12、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9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