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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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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idike New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6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层-64 层)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2、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21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921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3、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68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

4、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5、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40.28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

6、行的该部分股份。 (2)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94.5017 万股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7、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郑志平承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郑志平承诺: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3)若本人

8、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锋、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

9、:、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锋、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股份锁定及减持股东应遵循的法规规定:、股份锁定及减持股东应遵循的法规规定: 根

10、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以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为准。 公司上市后股东拟进行股票减持的应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

11、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2、,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13、,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

14、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15、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6、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17、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40.28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94.5017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除金闯、施蓉外)郑志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

18、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

19、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0、(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陈锋、 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21、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7 二、发行前持股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

22、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为金闯、施蓉、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峻银投资、合信投资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者合计持有斯迪克股份 8.648%的股份。金闯、施蓉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23、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4、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关

24、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8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25、、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其他持股(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金闯、施蓉夫妇外,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承诺: 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2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

27、公司所有。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9 召

28、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

29、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30、,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0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31、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 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

32、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4)为避免疑问,在金闯、施蓉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金闯、 施蓉应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 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但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项下的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3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1 (4)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领取薪酬的各个董事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之平均值的 30%。 (5)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

34、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需按上述预案的约定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35、施的, 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德润、 苏州锦广缘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部分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 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公司应付其或苏州德润、 苏州锦广缘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控股股东部分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或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

36、扣留,并扣减公司应向其本人支付的工资薪酬,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2 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责任的承诺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37、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

38、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

39、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 ,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3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40、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

41、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42、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4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

43、编号:会审字20185492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会专字20185493 号)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会专字20185494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44、的, 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45、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5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

46、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

47、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48、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6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49、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六、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

5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7 1、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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