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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青果 文档编号:7872537 上传时间:2022-09-23 格式:PDF 页数:352 大小:3.9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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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ngKe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 77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2、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概况】【概况】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拟发行股数: 万股 3、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4、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价格: 6、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7、拟

3、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0、本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骥、公司股东杭可投资承诺:(1)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限公司上市后6个

4、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

5、整) , 且本承诺不因 (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曹政、章映影、曹冠群、郑林军承诺:(1)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高雁峰、合肥信联、宁波信珲、深圳力鼎、陈红霞、沈文忠承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7、 1-1-3 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 如相关审核机关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同意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8、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9、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10、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骥、公司股东杭可投资承诺:(1)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

11、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2、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且本承诺不因 (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曹政、章映影、曹冠群、郑林军承诺:(1)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13、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高雁峰、合

14、肥信联、宁波信珲、深圳力鼎、陈红霞、沈文忠承诺: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 如相关审核机关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同意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担任浙江杭

15、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

16、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1、相关主体的承诺、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可科技承诺: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17、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

18、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承诺: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 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

19、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

20、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21、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告程序、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中国证监会、 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

22、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9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23、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

24、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25、上一个会计年度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0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26、: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27、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1 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

28、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可科技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29、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30、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2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曹骥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31、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将暂不转让;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32、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3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如

33、有)将暂不转让;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34、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4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五

35、)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曹骥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曹骥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曹骥直接持有公司 52.1156%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3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股东杭可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公司股东杭可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杭可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骥控制的

37、其他公司。本次发行前,杭可投资持有公司 26.780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在所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5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38、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公司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4)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股东深圳力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公司股东深圳力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深圳力鼎持有公司 5.0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自发

39、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3)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

40、。但是,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6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

41、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 致力于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际知名客户的开拓力度。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先进、可靠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

42、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 未来几年,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43、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7 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44、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

45、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骥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8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46、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47、。 本承诺出具日后, 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审批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审批情况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

48、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9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49、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控制权

50、、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二、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直接持有公司52.1156%的股份,并通过杭可投资控制公司 26.7809%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 且不超过 4,1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方案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相关内容。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公司控制权、 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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