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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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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规范司法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及其代理案件情况,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建立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及其代理案件情况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在法定职权内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人员包括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离任情形包括辞去公职、

2、退休、开除、解除合同等形式。第三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离任人员的管理:(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离任前,应当签署承诺书,向组织做出严格遵守从业限制、不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承诺;(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离任前,应当主动向干部管理部门报告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事项,若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函告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司法局提交离任人员名册开展联动协查,与区司法局、区律工委紧密配合,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三)对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处理;对辞职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第四条

3、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二)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三)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五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将离任人员信息书面函告区司法局。第六条 区人民法

4、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要及时书面函告区司法局。第七条 区司法局在执业核准过程中,严格律师准入条件和程序,对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要严格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 区司法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要及时函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离职司法人员的从业限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违规惩戒常态化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投诉查处机制,对律师涉及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等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并根据规定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计入律师诚信档案,与律师年度考核挂钩,不断强化律师依法依规执业意识。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X区人民法院、X区人民检察院、X区司法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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