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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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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常见表现形式】:1.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1.2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2、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强制性建设标准【常见表现形式】:2.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2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3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

4、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

5、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常见表现形式】:3.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常见表现形式】:4.1建设项目中采购的建筑材料

6、、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4.2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常

7、见表现形式】:5.1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三、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六、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常见表现形式】:6.1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6.2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

9、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常见表现形式】:7.1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

11、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八、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常见表现形式】:8.1勘察、设计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8.2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8.3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8.4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12、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

13、计业务。”【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条例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15、所得的,予以没收。”九、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常见表现形式】:9.1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9.2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

16、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分包【常见表现形式】:10.1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规分包10.2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2)建设工程质

17、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十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常见

18、表现形式】:11.1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1.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

19、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

20、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二、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常见表现形式】:12.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

21、商【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十三、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常见表现形式】:13.1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13.2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13.3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3.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

2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24、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25、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四、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常见表现形式】:14.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14.2施工

26、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4.3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14.4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14.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4.6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

27、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

28、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29、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30、资质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常见表现形式】:15.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31、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32、格,擅自施工的;”十六、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常见表现形式】:16.1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要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十七、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常见表现形式】:17.1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17.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17.3施

34、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17.4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35、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36、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八、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常见表现形式】:18.1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未按规定执行【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

37、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建设部第86号令)“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十九、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常见表现形式】:19.1与施工单

38、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19.2与供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9、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十、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常见表现形式】:20.1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20.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0.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监理工

40、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41、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

42、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常见表现形式】:21.1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

43、工程监理业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4、二十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常见表现形式】:22.1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工程监理22.2工程监理单位违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理22.3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22.4违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

4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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