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gjxwyhcr 文档编号:7999093 上传时间:2022-09-2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提升国有企业发展效率、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

2、、控股子企业,以及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依法

3、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处理好短期效益指标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兼顾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

4、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分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六条区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办法,根据企业功能定

5、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清算。第七条企业集团根据区国资委监管和调控要求,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负责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对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具有实质控制权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清算。第八条各级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委和企业集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程序报经备案或者核准后严格组织执行。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九条区国资委对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

6、规范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或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未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法定会议,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区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在工资分配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在整改到位前实行核准制。第十条区国资委对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规范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且已建立市场化的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市场对标体系,工资分配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区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第十一条企业集团(母公司)分类适用类别由区国资委确定,原则上3年一个周期保持不变。

7、第十二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区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市对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第十四条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突出绩效导向,与劳动生产率挂钩,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一

8、)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分类如下:商业一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90%范围内确定。商业二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5%范围内确定,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公益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

9、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文化类企业当年社会效益完成情况达到良好以上考核等级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50%范围内确定。(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化企业社会

10、效益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对实现减亏的企业,经区国资委同意,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5%。(四)企业经济效益受政策调整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区国资委同意,剔除相关影响因素后,按规定确定工资总额。第十五条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商业二类及公益类企业除外)。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区国资委同意,根据增减人数,结合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对按政府指令性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

11、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第十六条企业经济效益发生剧烈波动,导致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波动超过3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且增长的工资总额绝对值不超过净利润增长值的50%,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第十七条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效益联动指标最多不超过4个,主要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可按权重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同时逐步探索将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引入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商业一类企业:主要选取企业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

12、加值、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上交利税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二)商业二类企业:主要选取企业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总收入、年度任务完成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以及反映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反映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三)公益类企业:主要与企业成本费用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年度任务完成率、上交利税、人均工作量、旅客吞吐量、客运量等指标,兼顾营业总收入或利润总额、人事费用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考核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类金融企业可增加风险控制(不良贷款率

13、、代偿率)等指标。第十八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区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十九条企业依据产权隶属关系,根据所属企业经营属性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自下而上、分级分户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科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集团汇总统一报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相衔接。第二十条企业编制的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

14、预算指标组成。企业预算效益指标原则上在区国资委规定的指标中选取,若企业处于转型期或为更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需另行确定效益挂钩指标的,应报请区国资委同意后实施。(一)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区国资委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二)效益指标预算基数以经审计、区国资委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效益指标预算目标值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在坚持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横向对标、与企业历史最好业绩指标和战略规划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二十

15、一条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要与相同行业、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当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同行业(企业)先进指标对标。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管理部门管理岗位职工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管理部门管理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经济指标值与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效益指标目标值一致,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薪酬同向联动。第二十四条企业按国家和市、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对做出重要贡献的

16、人员给予的奖励支出据实核增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六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区国资委有关要求和企业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自行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企业集团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报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区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书面出具同意备案或核准意见后下达企业。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区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于每年10月1日前,报区国资委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17、大调整;(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四)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七条企业每年4月底向区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进行清算,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第二十八条区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与核准工作,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每年7月底前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第七章 企业内部分配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区国资委有关要求,统筹考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科

18、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并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第三十条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探索将工资总额切分为相对稳定的保障性工资和浮动性的效益性工资的弹性管理模式。企业工资总额中职工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等相对固定部分占比原则不得高于企业工资总额的70%。第三十一条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在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集团要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第三十二条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

19、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第三十三条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平均工资增长额度原则上高于本企业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额度。第三十四条企业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第三十五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政策规

20、定,不得违规发放和超标准列支。企业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项目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自设福利费项目,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对出现连续亏损的企业,福利性项目应当缩减。第三十六条企业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第三十七条企业集团要加强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并在企业年度决算中进行专项反映。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员工薪酬明细台账,按月更新台账数据,按时报送工资

21、总额执行情况,严控工资发放进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做到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与其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实现考核科学合理、薪酬分配公平合理、收入能增能减。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一条区国资委应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执行情况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区国资委和有关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披露

22、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未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法定会议,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区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在工资分配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区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备案制资格。第四十三条企业应接受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和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的定期监督检查,接受区国资委根据工作不定期开展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第四十四条区国资委必要时可委托专门机构检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区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对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及其他违规行为,区国资委应当责令清退,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区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文案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