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艺术品是指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所规定的艺术品。二、本公告所称艺术品展览、展示,是指以艺术品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展示活动。 2 三、本公告所称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艺术品从境内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四、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五、在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4月29日海关总署办公厅2019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