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环境保护监测和环境报告制度公司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管理监测任务,保证全公司的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及时进行评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条 相关排污单位负责对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和记录,监测后及时向安全环保部上报监测情况;对于突发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应建立污染源档案,掌握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会同设备能源物资部、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监测设备和
2、仪器进行定期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应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第五条 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样点的时空分布应反映监测对象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第六条 根据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管理采样点。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排污规律和排放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采样点位设置明显标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排污单位做好采样点位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记录。第七条 采样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需上报,经安全环保部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是政府
3、监管范围内的,还需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严防中途破损、被污或变质。第九条 公司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专业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第十二条 环境大气监测:a、环境大气监测主要为生产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按技术规范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连续监测5天,每天监测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b、生产厂区环境大气监测布点数分别不得少于2个,并布设对照点一
4、个。c、监测项目:二氧化硫d、数据处理:分别计算年日均浓度、年日均浓度合格率,按年提交监测报告。第十三条 环境噪声监测:a、环境噪声主要指生产环境噪声,生产环境噪声(含设备噪声)每半年测定一次。b、生产厂区及主要设备的噪声监测布点应按国家规定及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布设。c、监测项目:等效A声级。第十四条 废水监测:a、公司在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外排废水的所有排放口都必须进行监测。b、公司所有废水点监测频率每月不得少于3次,对列入环保考核的外排口每月不得少于l0次。对经处理后的外排水应设点监测,监测频率每班不得少于1次。c、水质样品的采集与分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对易变化的水样必须加
5、入保存剂加以固定。d、监测项目:流量、PH、COD、亚硝酸盐;对有特殊要求的废水监测项目,可根据情况加测。e、废水监测应按月填报报表。f、对于由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监测,并提交调查监测报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环境报告制度为了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各种诱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工作运行情况,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年末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做全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并针对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6、结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出下年环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第二条 每年初积极响应和落实政府环保部门关于矿山企业年度排污申报工作。第三条 每季度定期向集团公司环保部门上报企业季度排污情况。第四条 每年末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全年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排污情况。第五条 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不定期对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的执法调查。第六条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严格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切实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七条 对于环境突发事件,无论操作人员还是发现人员都要立即上报(逐级或越级),公司将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事故危害。第八条 对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
7、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九条 每季度安全环保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第十条 日常环保监测、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按照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进行上报。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尾矿库环境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尾矿库安全安全技术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必须按顺序依次放矿,做好均匀堆矿以利于形成干滩面。第二条 尾矿库工作人员要定时巡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若因对本工作不负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8、的,公司有权力视其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予以开除。第三条 按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和尾矿库的库存面积,确定每年堆积高度,编制排矿计划。第四条 保证尾矿坝安全标高1.52.5m(水面到坝顶的垂直距离)。第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严禁乱挖尾矿坝,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 尾矿库必须设置三个以上水质采样点,每周对水质进行环境监测。第七条 尾矿库必须做好干摊固化和防止尾砂扬尘。第八条 严禁向坝外排放尾矿。第九条 尾矿库闭库后必须根据尾矿库闭库的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切实执行。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对尾矿库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