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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67502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216.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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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1869号2016年11月10日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

2、、质量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二、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特需医疗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数量,不得因此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公立医疗机构主办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考核监督,维护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可在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的前提下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的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定价管理要求。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应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配套出台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行业指导意见,并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体系。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畅通12320卫生热线,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六、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七、凡被国家或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价格政策自动废止。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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