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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67512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05.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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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

2、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

3、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1)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3、被保险人体

4、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4、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6、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7、细菌或病毒感染;8、脊椎间盘突出。2.4责任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1、主合同终止;2、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的;3、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的;4、本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因主合同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5、见7.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4);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检查检验报告等;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

6、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诉

7、讼时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交付保险费4.1保险费的交付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根据本合同所附短期保险费费率比例表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职业有关。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证明。本公司

8、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投保条件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6.2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申请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1、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未满期保险费(见7.5)后,本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

9、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6.3职业或工种变动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我们依以下约定处理: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3、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4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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