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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68328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PDF 页数:30 大小:533.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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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人 的 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责 任免除 第 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 人身故、伤残的, 保 险人不 承担 给付保险 金责任 : ( 一)投保 人的故 意行为 ; ( 二)被保 险人自 致伤害 或自杀 ,但被保 险人自 杀时为 无民事 行为能力 人的除 外; ( 三)因被 保险人 挑衅或 故意行 为而导致 的打斗 、殴斗 、被袭 击或被谋 杀; ( 四)被保 险人妊 娠、流 产、分 娩、疾病 、药物 过敏; ( 五)被保 险人接 受医疗 检查、 麻醉、整 容手术 及其他 内、外 科手术; ( 六)被保 险人未 遵医嘱 ,私自 服用、涂 用、注 射药物 ; ( 七)任何 生物、 化学、 原子能

2、 武器,原 子 能或 核能装 置所造 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 或辐射 ; ( 八)恐怖 袭击; ( 九)被保 险人犯 罪或拒 捕; ( 十)被保 险人因 精神错 乱或失 常而导致 的意外 ; ( 十一)被 保险人 受细菌 、病毒 或寄生虫 感染( 但因受 伤以致 伤口脓肿 者除外 ) ; 或被保 险人 中暑、 猝 死(见第 6 条 释义)或 食物中 毒; ( 十二) 直 接或间 接由 流 行疫病 (见第 7 条释 义)或大 规模流 行疫病( 见第 8 条释义 ) 爆发 引起; 华泰携 程国 内旅 游保 障计 划 保险 条款 6 ( 十三) 被保 险人从 事跳伞 、 滑翔 、 探险 活动 (

3、见第 9 条释义 ) 、 武术比 赛 (见第 10 条释 义) 、 摔跤 比 赛、特技 (见第 11 条释 义)表 演、赛马 、马术 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 风险运 动 或活 动; ( 十四)被 保险人 参与任 何职业 、半职业 或设有 奖金、 报酬的 体育活动 ; ( 十五)被 保险人 参与执 行军警 任务或以 执法身 份执行 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 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 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 任何种类 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 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建筑工 程业、 运输业、采掘业、采矿 业、空 中摄影、处理 爆 炸物、水 上作业 、高空 作业等 职业活动 (任何 体力

4、劳 动或与 操作机器 有关的 工作 ) ;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 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 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 关政府部 门 登记许可 的交通 工具; (十八)航空或 飞 行 活 动 , 包括 身 为 飞 行 驾 驶 员 或 空 勤 人 员, 但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客 运民 航 班 机 的 除外; ( 十九) 被 保险人以 接受医 生 (见第 12 条释 义) 治疗 或疗养为 目的而进 行旅行; 被保险 人违 反医生 的 嘱咐而旅 行或当 被保险 人在其 身体条件 不适宜 于旅行 时进行 旅行; (二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 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 生建议立

5、即返回 日 常 居 住 地 或日 常 工 作 地 做进一步 治疗而 导致病 情恶化 所引致的 损失。 第 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 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 保险 人也不承 担给付 保险金 责任 : ( 一)战争 (无论 宣战与 否) 、军 事行动、 暴动或 武装叛 乱期间 ; ( 二) 被保 险人醉 酒或受 毒品( 见第 13 条释义 ) 、管 制药品( 见第 14 条释义) 的影响 期间; ( 三)被保 险人酒 后驾车 、无有 效驾驶证 驾驶( 见第 15 条释 义)或驾 驶无有 效行驶 证(见 第 16 条 释 义)的机 动车期 间; ( 四)被保 险人因 受中华 人民共 和国司法 当

6、局拘 禁或被 判入狱 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并 退还未满 期净保 费(见第 17 条 释义 ) 。 保 险金额和 保险费 第 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 在 保 险单 中载 明 。 保险人和 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 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 保险合同中载 明。 华泰携 程国 内旅 游保 障计 划 保险 条款 7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 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并于保 险合同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

7、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 保人若 未按约定 足 额 交纳保险 费,保 险人对 其实际 足额支付 之日前 发生的 保险事 故,不承 担相应 的保险 责任。 保 险期间 第 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 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 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 其境内日常 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目的地之时,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 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内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 ) 保险单或保险 凭证所载保险 期间届满。 (3 ) 如保险人

8、和投保 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 上限的(即单次旅行责任期限) ,被保险人单次旅行责任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 单所载的保 险期间起始日;(2) 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所载 保险期间届满;(2) 该被保险 人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保 险人义务 第 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

9、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给付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 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 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 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 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 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

10、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 应的差额。 华泰携 程国 内旅 游保 障计 划 保险 条款 8 投 保人、被 保险人 义务 第 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 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 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

11、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 险 费率的, 保险人 有权解 除本合 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 承 担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不退 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 发 生的保险 事故, 不承担 给付保 险金责任 ,但应 当退还 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 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

12、通讯地 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 十八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 者保险金受益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 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的 部 分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但 保险 人 通 过其 他 途 径 已经及 时 知 道 或 者应 当 及 时 知道 保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第 18 条释义)而导致的迟 延。 保 险

13、金申请 与给付 第 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 第 19 条释义)向保险人申请 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 险金申 请人未 能提 供有关材 料, 导 致保险人 无法核 实 该申 请的真 实性的, 保险人 对无法 核实部 分不承担 给付保 险金的 责任。 ( 一)身故 保险金 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华泰携 程国 内旅 游保 障计 划 保险 条款 9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 6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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