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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使用说明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71411 上传时间:2019-10-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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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 使用说明一、 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 (以下简称医疗价格 )是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 (2001 年版) ,在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础上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本医疗价格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价格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本医疗价格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本医疗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 3966 项,采用六级分类法。

2、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分别有项目 86、988、2795、97 项。每类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第六级为终极项目的子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 )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 2 3 4 (一级分类) 医学影像 超声检查 检验 病理检查21 22 25 27 (二级分类)ii临床检验 临床血液检查 临床化学

3、临床免疫学检查2501 2502 2503 2504 (三级分类)免疫功能测定 感染免疫学检测 肿瘤相关抗原测定 变应原测定250401 250403 250404 250405 (四级分类)250404002 甲胎蛋白测定(AFP) (第五级:终极项目)250404002a 各种免疫学方法 (第六级:子项目)三、 医疗价格设项目编码、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统筹金支付范围和说明九个栏目。1、项目编码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 10 位。从左至右第 1 位为一级分类码,第 2 位为二级分类码,第 34 位为三级分类码,第 56 位为四级分类码,第 79 位为项目顺

4、序码,第 10-11 位为子项目代码,其中以英文字母表示的子项目可以单独收费,以“-”加数字表示的子项目为同一终极项目可以加收的费用。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 。本医疗价格框架采用开放式结构,每级分类编码中都预留空位,以备今后增补项目之用。2、财务编码为医疗机构内部财务编码。3、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iii4、项目内涵用于医疗价格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 、 “包括” 、 “不含”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含:本医疗价格用“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

5、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包括:本医疗价格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不含:本医疗价格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5、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6、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7、价格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性价格。8、统筹金支付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具体标准。9、说明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四、关于项目查找的说明为精简项目数量,本医疗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

6、行了适当归并。在查找中请注意项目内涵中“包括”的内容。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本医疗价格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对于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本医疗价格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iv对于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对于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项目,本医疗价格暂不立项。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规定申报。五、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1、在同一项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中,由于增加技术难度、增加(或减少) 诊疗范围或使用特殊仪器,按项目说明增加(或减少)费用。2、在同一服务内容中,本医疗价格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

7、3、除本医疗价格 “除外内容”严格界定的之外,在各项目分类的说明中对本类别中具有共性的允许或不允许另外加价的服务项目(或内容)及医用材料、设备作了规定,在实际计价时注意掌握执行。4、对允许另收费的医用耗材,请严格按照医疗价格说明中所列的品种计价、管理,其价格按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加收。购入价在 50 元以上的耗材,加收 4%;购入价在 50 元以下的耗材,加收 10%;DSA 特殊耗材加收 2%。对目录未列入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消耗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编目审批手续: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或替代器官;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预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的或用量差别较大的较高价格的消耗品。5、医用材料的统筹金支付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凡材料进价1000 元者,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4) 特殊者已在目录中标注其自负比例及最高费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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