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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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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博士科研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遗留问题)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原山东经济学院、原山东财政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会议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博士科研基金的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拨款。学校财务设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第二条 申请博士科研基金的人员范围及条件1.原山东经济学院 2011 年引进的博士和 2011 年(7 月 4 日之前)博士毕业回校工作的教职工;2.原山东经济学院 2010、2009 年引进和毕业回校工作而未参加立项或者未通过立项的博士;3.原山东财政学院 2011 年 7 月 4 日

2、之前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协议承诺给予科研基金而实际未兑现的教职工;4学风端正,工作勤 奋, 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业务基础扎实,有独立的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要求的研究方向,并已取得一定成绩。第三条 博士科研基金以校级科研立项的方式提出申请,评审通过后方予以资助。 资助金额分别执行原山东经济学院和原山东财政学院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博士科研基金申请与批准程序。1申请者填写博士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2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者提出资助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2后实施;3. 申请者应同时提交博士论文,可以进行相关后续研究,但不得重复研究。第五条 博士科研基金获得者在资助期内须完

3、成下列任务中的至少 1项:1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我校名义,在 B 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 篇,或 在 A 级刊物发表论文 1 篇;2在中央级专业出版社独立出版学术专著 1 部;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第六条 博士科研基金使用范 围。主要用于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学 术交流及学术会务费、调研费、 实验测试费以及其他与研究活动和事项有关的必要开支。第七条 博士科研基金的使用管理。1. 基金研究计划一般 为 2 年。批准后,学校 拨付受资助者 40%的经费,余款在资助期结束验收合格后拨付。如果到期未完成规定的任务,余款不再拨付。2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

4、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撤销资助。3. 因各种原因导致研究无法进行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人事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准。4. 因故中止、撤 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将阶段工作总结和经费报表报送人事处,并须将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学校。5. 在服务期内,受 资助者如要求调离学校,服务期不满 2 年者,应全额交回已拨付经费;服务期满 2 年不满 5 年者,应交回实际受资助金额的50%;满 5 年者不需交回。3第八条 博士科研基金项目的审核验收。1. 按预期年度完成研究计划要求结项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费报表,撰写 博士科研基金资助研究总结报告,并附发表的论文、专著及获奖等有关材料原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博士科研基金研究计划结项验收。2. 需要提前结项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将相关结项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并经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前结项。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人 事 处2012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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