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附件: 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类 较轻初次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8
2、5 号)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严重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
3、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属初次违反, 且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备案。 较轻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备案后,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但造成了较坏影响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备案后, 逾期仍不备案但未造成较坏影响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 特许人未依法向
4、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85 号)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 年 第
5、 5 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严重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仍不备案且影响恶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较轻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未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及时改正的; 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
6、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虽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 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
7、85 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 年 第 5 号)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8、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 月 31 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严重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责令后仍不改正, 致使商务主管部门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5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较轻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未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重
9、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未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 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4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10、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85 号)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严重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责令后拒不改正,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责令后仍不改正,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