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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02033 上传时间:2019-10-07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25.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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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 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 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 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 (含直接承包建 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企业(含专业分包业和 劳务分包企业)。第三 条建设工程领域

2、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 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资 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作业工人 工资卡。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领 域用工实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建 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 3 -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 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 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 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

3、企业的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 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d第五 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 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 项。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 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 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六 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目所在地银行 设立工资专户,并在作业工人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 登记及作业工

4、人工资卡开办。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 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 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一 4 一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2 年。第七 条工资专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 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15日内补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 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资专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佘额归 开户单位所有。 第八条建 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 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

5、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 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 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先行垫付作 业工人工资。第九条建 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 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工资专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专户 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

6、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 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按时拨付作业5工人工资;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 处。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 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开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户业务的银行应协 助施工企业做好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作业工人工资 卡的开办工作,结合作业工人实名管理信息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 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该建设项目作业工人的工资。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 提取现金,如果账户出现异常情况

7、,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建设项目 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 馈相关信息。第十二 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立工资专户,未通 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或者将工资专户内的资 金用于其它用途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 照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第十三 条对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可简化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并给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加分。 对未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将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并由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一 6 合惩戒。第十四条 对连续拖欠

8、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 3 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作 出行政处理,同时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 向社会进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的违法 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 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第十五 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9年 3 月 15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 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 3 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 订。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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