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附加法律费用限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一 、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 条款 的约定,在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 、 法律费用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 、 保险 人对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款 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 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款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