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 年第 3 期 2 本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取得执法证件;参加行政执法轮训并考试合格,方能到期换领执法证件。在岗执法人员不足(每类执法岗位少于 2 人)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配齐本单位在岗持证执法人员。区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资格和证件的管理,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日常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 行为,不得放弃或推诿法定职责;要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和分类分步执法
2、模式;要加大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或不作为。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通过专题学习,将规范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实施执法行为,不超越或滥用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要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执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进行执法。(责任单位:各行政 执法单位)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和依据。 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委托,并由经批准的区
3、编办“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有下属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所辖行政执法主体的名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区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信息公开办、区科委、各行政执法单位) 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必须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 托事项。全区具有委托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单位,要于今年8 月底前将委托协议报送区法制办备案。受委托组织要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要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具
4、有委托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单位、区法制办) 调整、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作出调整的,要及时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区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信息公开办、区科委、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 建立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的决策和审查机制。 凡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决执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制度。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事项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形式,对执法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各
5、行政执法单位遇到的复杂案件,要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 要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与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要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涉及本区某一综合管理领域内不同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因管理事项分工及执法衔接、配合等问题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区政府归口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