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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范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036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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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由认定机构通知税 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 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 16 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 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 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 废止。 17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

2、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 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同本级财政、 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

3、划单 18 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 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 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 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 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 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 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 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4、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 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 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 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 19 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 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 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 场状况有较全面

5、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 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 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 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 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 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 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 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 20 计报告和专项报告

6、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 的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 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 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 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 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 综合评价。 4. 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 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 秘密,不

7、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 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 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 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 21 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 , 按要求填写 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 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 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

8、可以开展后续 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2),通过网络系统 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 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 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 的证明材料、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已 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 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 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

9、22 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 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 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 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 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10、;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 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 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 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 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 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 23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 表(附件 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4),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 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 表(附

11、件5)。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 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 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 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 以备案, 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核发证书编号, 并在 “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 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认定机 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

12、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 对存在问 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24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 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 “最近一年” 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 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 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 365 天之内(含 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 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 25 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 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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